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日前,陜西發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 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韓城市生態環境局,楊凌示范區生態環境局,西咸新區生態環境局,神木市、府谷縣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我廳決定制定地方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請你單位認真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19年10月8日前將意見反饋省廳。
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陸省生態環境廳網站(http://sthjt.shaanxi.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省廳法規與標準處 康忠義
電 話:029-63916212
聯系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周馳
電 話:029-85429136 18991346200
傳 真:029-85429118
郵 箱:594277151@qq.com
地 址:西安市雁塔區西影路106號
郵 編:71005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以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活動的具體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已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生態環境系統內各級環境監測站和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和質量管理。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監測活動不包括電磁輻射和電離輻射。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RB/T 214-2017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門公告《危險化學品名錄》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T 3241電聲學 倍頻程和分數倍頻程濾波器
GB/T 3785.1電聲學 聲級計 第1部分:規范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661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測量方法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523 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2525 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GB/T 14581 水質湖泊和水庫采樣技術指導
GB/T 15173電聲學 聲校準器
GB 15603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22337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 52 水質河流采樣技術指導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5 酸沉降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618 環境空氣中PM10和PM2.5的測定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 640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
HJ 691 環境空氣半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
HJ 706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噪聲測量值修正
HJ 707 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TB/T 3050 鐵路沿線環境噪聲測量技術規定
DB11/ 307 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
《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十部門公告)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態環境監測
指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物理、化學、生物和遙感等技術,監視、檢測和分析環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對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環境變化,評價環境質量,編制環境監測報告的活動。
3.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3.3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
指在生態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
3.4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
指為了提供足夠的信任表明實體能夠滿足質量要求,而在質量體系中實施并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
3.5
生態環境監測質量控制
指為了達到質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活動及措施。
4 基本要求
4.1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4.1.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其營業執照中應有不存在利益沖突的生態環境監測相關表述。
4.1.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以組織結構圖的形式表達質量管理、技術管理及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設置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或崗位,以保證各項質量活動的有效實施。
4.1.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或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的承諾。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積極主動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質量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
4.1.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潛在影響監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的風險應采取回避制度等措施,消除其風險。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與人員通過合同約定、與人員簽訂承諾書等形式,防止錄用或使用在兩個及以上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從業(承諾書內容見附錄A)。
4.1.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置保密電腦用以存儲所獲得的各種秘密,電腦應由專人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所有的數據及結果在未經客戶同意前有替客戶保密的責任和義務,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加大有關保密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程序文件的人員培訓和宣貫力度,并對培訓和宣貫結果進行考核。
4.2 監測技術人員
4.2.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對人員資格確認、任用、授權和能力保持等進行規范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采樣、現場測試時,必須至少有兩名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人員在場。監測輔助人員包括設備設施安裝、維護、設備現場檢定/校準人員等均需遵守管理體系中相關要求,并履行其職責。
4.2.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管理體系中明確管理層,管理層可由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組成;必要時,可將機構內部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為管理層;管理層應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履行其對管理體系的領導作用和承諾。
4.2.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應滿足資質認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技術負責人的任職資歷、職稱、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年限的要求。
4.2.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范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并且具有與授權簽字范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熟練掌握各行業水、氣、土等環境要素污染物濃度基本范圍,各環境質量標準及排放標準常規污染物標準限值,能有效識別出所簽發報告中數據相關性是否合理,對異常數據或相關性不合理的數據有權拒絕簽字;授權簽字人應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4.2.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應通過理論考核、操作演示、實樣操作、盲樣考核等方式進行能力確認,并根據確認結果頒發上崗證(上崗證格式及內容見附錄B);對內審員、質量監督員、大型設備操作員人員、報告簽發人員以及提出意見和解釋的人員通過印發文件形式進行任命/授權。當任命/授權或持證上崗領域發生變化時,應重新進行能力確認并重新任命/授權或頒發上崗證。質量監督員的數量和專業范圍應覆蓋其全部監測領域;應重點對新進人員、承擔新開展項目監測人員、轉崗人員、承擔重點監測任務技術人員等開展質量監督。
4.2.5.1 系統內生態環境監測人員能力確認:按照《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省生態環境廳頒發上崗證書。
4.2.5.2 社會化生態環境監測人員能力確認:由各機構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第十條(二)開展,考核合格后自行頒發上崗證書。
4.2.6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培訓程序,確定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目標,明確培訓需求,實施人員培訓。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業務需求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年度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方式、授課老師、培訓人員等信息,并對培訓所需資金及其他資源予以保障和安排;實施培訓計劃后應通過理論考核、實際操作考核、質量監督等方式對培訓有效性進行評價。
4.2.7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并保留所有技術人員的檔案,檔案管理應做到“一人一檔”。人員技術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復印件、學歷學位證明、工作經歷、勞動合同、教育培訓、能力確認、授權、發表論文、監督記錄等證明。技術人員檔案應至少一年更新一次。
4.3 場所環境
4.3.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有滿足本機構所有監測項目所需的工作場所,包括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地點的場所(多場所)。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配備現場儀器間、樣品交接間、樣品前處理間、樣品分析間、天平室、儀器間、試劑間、劇毒/易制毒試劑儲存間、標準物質儲存間、危險廢物暫存間、數據處理間等監測工作所需的場所;對臨時的、可移動場所進行有效標識。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從事環境監測所必需的場所、環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工作環境滿足監測工作要求。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配備排風、防塵、避光、避震和溫濕度控制設備設施。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監測時,應提出相應的環境控制要求,并配備相關設備設施以滿足環境條件要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需至少配備下列設備設施、以滿足環境條件要求:
a) 水質樣品交接間應配備冷藏箱;
b)樣品前處理間、樣品分析間應根據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及設備運行條件配備空調、除濕系統,通風設施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c)天平室應設置緩沖間、萬分之一及以上高精度天平應置于專用的防震試驗臺;
d)試劑儲存間、劇毒/易制毒試劑儲存間應配備具有通風功能的試劑儲存柜、應安裝防爆燈;標準物質應設置獨立的貯存間,并根據證書要求合理存放;
e)土壤樣品風干室應通風良好、整潔、無易揮發性化學物質,并避免陽光直射;樣品制備室應通風良好,并對每個制樣工位進行有效隔離;
f) 水質、環境空氣和廢氣、土壤等在固定場所以外進行監測時,其環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設施工況及污染物變化(穩定性)條件應滿足監測工作要求。
4.3.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監測項目所涉及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對環境條件予以監控和記錄,如環境條件不利于監測活動開展時,應停止監測活動,并經過有效處置后恢復監測活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至少應監控下列監測活動的環境條件:
a)天平室應監控溫度、濕度;
b)微生物間應監控溫度、濕度、浮游菌、沉降菌;
c)樣品、試劑、標準品存放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監控溫度;
d)大型儀器間應根據儀器環境條件要求監控溫度、濕度等;
e)環境空氣和廢氣、噪聲監測時應監測天氣狀況、風速、氣溫、氣壓等。
4.3.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監測項目的交叉污染進行有效識別,當相鄰區域的監測活動出現不相容或相互影響時,應采取有效隔離等措施,防止干擾或者交叉污染。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至少應將以下監測項目及場所進行區分有效隔離:
a)氨氮和總硬度樣品測試區域;
b)高濃度、低濃度樣品采樣設備及存放設備;
c)揮發性有機物、半揮發性有機物及難揮發性有機物樣品前處理區域、測試區域;
d)實驗室試劑、標準樣品存放區域;
e)土壤樣品風干、制備區域;
f)其他識別出的有相互影響的區域。
4.3.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監測場所良好的內務管理程序,對實驗室內務及安全提出要求并定期檢查,確保危險化學品、有毒物品、有害生物、輻射、高溫、高壓、撞擊以及水、氣、火、電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環境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監測場所應配備急救箱、滅火器、緊急噴淋設施、煙霧報警器等與監測范圍相適應的安全防護、報警設施,實驗區域應張貼實驗室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水上作業、高空作業、有毒作業,應配備救生衣、安全帽、安全繩、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護裝備或設施,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在交通道路、橋梁等公共場所監測時,應配備必要的安全警示裝備。
4.3.6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有毒有害廢物應妥善處理。應設置危險廢物暫存間,危險廢物應交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應與具備危廢處理資質的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理合同,并建立實驗室廢物處置臺賬,對處理廢物的種類、處理量、處理單位、處理日期等進行記錄。
4.3.7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辦公場所和檢驗檢測場所進行有效隔離,并對進入檢驗檢測場所的區域予以控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各檢驗檢測功能區進行明確標識,標識應包括實驗室名稱、門牌號、安全衛生責任人等;大型儀器實驗室、有毒有害試劑間和計算機中心機房等特殊區域,同時還應有警示標識,以便于進入檢驗檢測場所的人員識別并保證其安全。
4.4監測設備設施
4.4.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驗檢測要求的設備和設施,設備包括抽樣、樣品前處理、測試、數據處理與分析的儀器、工具等;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信息和通訊,監測采樣車、實驗過程產生的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等。設備設施的性能應滿足檢驗檢測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設備設施數量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預期最大工作量的要求。
4.4.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驗檢測設備和設施管理程序。管理程序應對設備的購置、安裝、驗收、使用、維護和停用等進行規定,以防設備設施的污染和功能退化、滿足檢驗檢測工作需要。
4.4.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購置的儀器設備應經調試、驗收合格,對檢驗檢測結果、抽樣結果的準確性或有效性有影響或計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設備經檢定/校準、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設備設施驗收應由供貨方、設備設施管理員及使用人員共同組成驗收組開展驗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制定設備設施檢定/校準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檢定/校準。儀器設備檢定或校準后應確認其滿足監測要求后方可使用,確認方式、過程、原始數據和確認結果應予以記錄。針對校準結果產生的修正信息,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在監測結果及相關記錄中加以利用。
4.4.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所有設備使用標簽標明設備基本信息和狀態。對經檢定/校準合格的設備粘貼檢定/校準合格證;對輔助設備包括冷藏設備、恒溫振蕩器、超聲儀等粘貼輔助設備合格證(合格證格式見附錄C)。實驗室所用危險氣體包括乙炔、笑氣等壓力表也應經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粘貼狀態標識。
通常情況下,設備經檢定/校準合格且滿足檢驗檢測方法要求應粘貼綠色標識;檢定/校準結果不合格,但仍能滿足檢驗檢測方法要求的粘貼黃色標識;不滿足方法要求的粘貼紅色標識。
4.4.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編制儀器設備維護規程,維護規程應便于使用人員的取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維護規程要求對儀器設備進行有效維護。維護規程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維護目的;
b)維護依據;
c)維護條件,電源電壓、溫濕度等;
d)維護周期;
e)維護內容,包括外觀及初步檢查、空白檢驗、重復性檢驗、準確性檢驗等;
f)維護結論,對儀器是否符合監測工作要求做出判斷,結果為合格、不合格和限制使用。
4.4.6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編制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便于操作人員的取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儀器設備操作規程操作儀器,儀器操作規程包括但不限于:
a)設備開機前要求,包括環境條件要求和配件安裝、接線等要求;
b)接通電源開機后要求,包括開機步驟,預熱時間、有關數據顯示要求、狀態記錄等;
c)儀器設備狀態檢查及自校操作要求,包括儀器設備零位、滿量程調整及檢查,與標準樣品的比對及數據記錄等;
d)正常測試時的具體操作步驟;
e)測試結束后儀器設備的操作要求,包括儀器設備及配件的復位,相關數字指示、顯示要求等;
f)設備使用完畢后操作要求,包括關閉水、氣、電源的順序,電源插頭的連接及必要的后處理等;
g)儀器設備操作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h)操作過程中出現故障的處理。
4.4.7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有效識別需要進行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制訂核查計劃并有效實施。期間核查主要針對儀器狀態不穩定、使用頻率高、使用條件惡劣的、因操作人員失誤造成儀器過載等儀器設備。
4.4.7.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需要實施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一般應包括:各類氣體采樣器,如大氣采樣器、煙塵采樣器等;各類氣體分析儀,如煙氣分析儀、甲醛測定儀等;各類電化學儀器,如溶解氧測定儀、pH計、離子計、電導率儀等;噪聲監測儀、聲校準器;分析天平;
空氣壓力表、風速風向儀等;各類光譜類儀器;各類色譜類儀器、各類質譜儀器等。
4.4.7.2 期間核查的方法通常有:實驗室間比對;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儀器比對;使用儀器的附帶設備進行核查;使用不同的監測方法比對;留樣再測;自校、檢定或校準。
4.4.7.3 為保證期間核查的有效實施,應做到:
a)制定期間核查計劃:每年年初,儀器設備管理員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年度儀器設備期間核查計劃,一般選擇在檢定周期的中間進行。
b)編寫期間核查操作規程:對于不同的儀器設備應制定詳盡的工作程序,編寫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操作規程,應注意所編寫工作程序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以及實施的經濟性。
c)準確評價期間核查結果:應明確專人對儀器設備期間核查的結果進行分析,以判定其結果是否出現異常,是否出現異常趨勢需進一步監控,異常現象的判定依據等內容應有作業指導書。
d)規范做好期間核查記錄:應當包括期間核查計劃、期間核查依據、被核查儀器的信息、核查標準的信息、核查時的環境條件記錄、核查時間、核查的參數、核查操作人員(必要時包括核查結果的審查判定人員等)、核查原始數據記錄、數據處理過程的記錄、核查曲線圖或控制圖、核查結論、擬采取措施的建議等。
4.4.8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監測結果有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加以唯一性標識,以便有效識別及追溯機構內部型號相同設備的使用。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大型儀器應由專人管理并使用,應以文件的形式對操作大型儀器的人員進行授權并保留授權的所有記錄。操作人員應熟悉設備使用說明書或設備操作規程等內容,防止操作不當造成人員和設備事故。操作人員在使用時應及時填寫儀器使用記錄。
如果設備脫離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直接使用,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核查。
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應明確出入庫管理要求,離開和返回固定場所時應對儀器的狀態、領用情況等信息予以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領用時間、返回時間、設備名稱、編號、設備狀態、領用人、保管人等信息。
4.4.9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并保留所有儀器設備的檔案,檔案管理應做到“一機一檔”,并實行動態管理。儀器設備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購置合同、使用說明書、驗收記錄;
b)儀器存放地點;
c)歷年檢定、校準報告或證書、檢定及校準確認記錄;
d)儀器設備操作規程、維護/校準規程、期間核查計劃;歷年儀器使用記錄、維護記錄、期間核查記錄;
e)儀器設備的損壞、故障、改裝、維修等記錄。
4.4.10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正確配備滿足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工作要求的有證標準物質,并在有效期內使用。應根據標準物質的特性,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標準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應建立標準物質管理臺賬和領用記錄。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定期對有證標準物質進行期間核查。主要針對包裝、物理性狀、儲存條件、有效期等進行檢查。
4.5 管理體系
4.5.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管理層領導下建立與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業務相匹配的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保證其獨立、公正、科學、誠信。
4.5.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將其管理體系涉及的組織機構、程序、過程、資源等過程要素文件化,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開展的監測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點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制和檔案管理等過程,分為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記錄表格等四類。
4.5.2.1 質量手冊
a) 質量手冊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規定管理體系的綱領性文件,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編制。
b) 質量手冊應包括本機構的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描述全部監測業務活動的質量體系要素,管理、執行、驗證或評審質量活動的人員各崗位職責和管理途徑,質量手冊的評審、修改、控制的規定等內容。
4.5.2.2 程序文件
a) 程序文件是質量手冊的支持性文件,描述如何實施管理體系要素所涉及到的質量活動,使環境監測活動程序化、文件化、規范化,使各項活動處于良好的受控狀態。
b) 程序文件內容應與質量手冊內容協調一致,與其他管理性及技術性文件不相互矛盾,各程序間相互引用協調統一。程序應具有可操作性,目的明確,方法清楚,切實可行。文件應對各項質量活動的目的和范圍,應該做什么,由誰來做,何地做,何時做,怎樣做,應該使用什么材料、設備和文件,如何對該活動進行控制和記錄等給予了詳細、明確的描述。
4.5.2.3 作業指導書
a) 作業指導書是有關任務如何實施的詳細描述,用以指導某個具體過程、描述事物形成的技術性細節的可操作性文件。是針對某個特定的崗位、工作或活動規定完成此項工作或活動應達到的要求和方法,其目的是使每個監測人員對監測工作有統一的認識,使用統一的監測方法,從而得出符合標準要求的監測結果。
b) 作業指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 技術指標;
② 樣品或監測任務的接收,包含樣品的采集方法、取樣的數量和樣品信息應包含的內容(如樣品采集量和委托單位)等;
③樣品或監測任務的處置,包含樣品接收后的放置時間、分樣方法和保留樣封存方式等;
④ 樣品或監測任務的監測,包含測定項目、測定原理、監測設備和測定方法等;
⑤ 樣品或監測任務數據處理與評價,包含數據計算方法和結果的判定方法等。
4.5.2.4 記錄
a) 記錄是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動的證據的文件,包括質量記錄和技術記錄。
b) 質量記錄是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管理體系運行的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包括合同評審、分包控制、采購、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糾正措施、申訴和投訴記錄等。
c) 技術記錄是進行環境監測活動的過程信息記錄,包括:現場采樣記錄,樣品運輸、交接和保存記錄,樣品制備和測定記錄,環境條件控制記錄,儀器設備管理記錄,質量控制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監測或檢測報告以及合同、任務單、核查表、客戶信函、文件和反饋意見等。
d) 為保證對監測數據的復現和可追溯性,原始記錄應信息完整并得到有效控制。
4.5.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將管理體系文件以適當的方式傳達至有關人員,使其能夠獲取、理解、執行,保證有效實施,并持續改進。當質量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全員宣貫。
4.5.4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紙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文件進行有效控制。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管理體系,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內部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排放或控制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標準(含修改單)等),均應受控管理。文件控制應確保:
a) 與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有關的所有作業場所都能得到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b) 定期審查文件,必要時進行修訂,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滿足使用要求;
c) 及時從所有使用或發布處撤除無效或作廢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證防止誤用;
d) 采用電子文件控制時,應有專門的電子文件控制程序或文件管理控制程序應包含對電子文件的管理,明確授權、范圍、取消、權限、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檔等要求,制定措施保證電子文件的安全和保密,同時便于查詢使用;
e) 出于法律或知識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廢文件應有適當的標記。
4.5.5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發生分包事項時,應做到:
a) 事先征得委托方的書面同意,對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并規定不得進行二次分包。
b)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委托方負責(委托方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并在檢測報告中清晰標明分包情況,包括對有無能力的說明、分包數據的標注、分包方名稱及資質認定證書編號等。
c)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分包方承擔的相應監測工作進行監督或驗證。監督可采取現場檢查、資料審核等方式,驗證可采取盲樣測試、實驗室間比對、留樣復測、加標回收測試等方式。
4.5.6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制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規范性,能夠再現監測全過程。所有對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完整保存,電子介質存儲的記錄應采取適當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以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當輸出數據打印在熱敏紙或光敏紙等保存時間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復印件或掃描件。應做到:
a) 不同的監測項目應有不同的記錄格式;
b) 記錄的格式應清晰明了;
c) 原始記錄應有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在盡可能接近原條件的情況下能夠再現監測活動全過程。原始記錄信息應包含受控的記錄格式編號、頁碼標識、現場情況、監測項目、樣品信息、前處理和分析測試儀器設備、標準物質、方法依據、分析條件、計算公式、測試結果等,以及每項監測活動的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名或等效標識;
d) 監測結果、數據應在產生時予以記錄,不允許補記、追記、重抄,并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e) 記錄的更改應留痕,并可追溯到前一個版本或原始觀察結果;原始記錄的更改應由原始記錄填寫人進行;電子記錄應有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侵入和修改;
f) 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與書面記錄同等的措施,并加以保護及備份,防止未經授權的侵入及修改,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g) 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有措施保證記錄在規定保存期內安全、完整,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
4.5.7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于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
4.5.7.1 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對于方法性能指標的驗證,可參照《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開展。
4.5.7.2 使用非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除參照《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 168-2010)確認方法性能指標外,還應對方法的適用范圍、干擾和消除等進行確認,必要時還需與標準方法進行方法比對、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同時應由不少于3名生態環境監測領域高級職稱及以上非本機構專家進行審定,編制作業指導書。
4.5.7.3 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的可追溯性。
4.5.8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獲得檢驗檢測活動所需的數據和信息,并對其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有效管理。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時,對于系統無法直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實現系統對這類記錄的追溯。對系統的任何變更在實施前應得到批準。有條件時,系統需采取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應做到:
a) 明確嚴格的系統訪問授權;
b) 做好滿足工作要求的分級管理;
c) 應有專人負責系統運行管理。
4.5.9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據任務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采樣質量保證措施、采樣時間和路線、采樣人員和分工、采樣器材、交通工具以及需要進行的現場監測項目和安全保障等內容。可使用手持終端等信息化設備進行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同時,為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的公正性和安全性,每次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
4.5.10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根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樣品管理,應做到:
a) 環境樣品必須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妥善保存,采取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制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污、損壞或丟失;
b) 環境樣品應分區存放,并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c) 實驗室接收樣品時,應對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樣品可以拒收,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情況,并在報告中注明;
d) 環境樣品在制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注意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e) 應有程序和適當的設施避免樣品在存儲、處置和準備過程中發生退化、丟失或損壞。如通風、防潮、控溫、清潔等,并做好相關記錄;
f) 應規定樣品的保存期限,對于政府指令性任務或者仲裁檢驗等,需要按照相關要求留存樣品,以備在客戶有爭議時復測。
4.5.11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質量控制程序,監控檢驗檢測活動的有效性和結果質量。
4.5.11.1 質量控制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或基于對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制定各項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4.5.11.2 應制定年度質量管理計劃,明確質量管理的目標、要求、任務、分工、職責和進度安排等,其內容應包括日常環境監測活動中采取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措施及其評價方法、質量控制考核、實驗室間比對、內部質量監督活動、能力驗證、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質量管理計劃的實施結果應及時記錄并輸入管理評審。
4.5.11.3 應編制年度內部質量監督計劃,內容包括質量監督的目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頻次等。應按內部質量監督計劃對監測人員的監測工作進行監督,監督內容應包含從樣品采集到結果報告的全過程。應重點對新進人員、新持證項目人員、新監測方法、新儀器設備、重要監測任務、復雜監測項目、易出問題環節等進行監督。對在質量監督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應進行糾正,必要時應采取糾正措施,并跟蹤驗證。監督過程及跟蹤驗證結果應予以記錄。
4.5.11.4 應加強內部質量控制措施,質量控制計劃應對質控項目、時間/時機、頻次、人員、所用方法、評價手段、結果評價、利用和處置做出明確規定,采用定期使用標準物質、定期使用經過檢定或校準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儀器、對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運用工作標準與質量控制圖、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驗檢測、保存樣品的再次檢驗檢測、分析樣品不同結果的相關性、對報告數據進行審核、參加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比對、機構內部比對、盲樣檢驗檢測等方式,確保環境監測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
4.5.12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范的聲明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應充分了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排放/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并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當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需要對監測數據進行符合性評價并在監測報告中給出評價結論時,報告審核人員和授權簽字人必須具備對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斷的能力,具體包括:根據監測對象或委托方要求,正確選用評價標準和排放/控制限值適用階段或適用級別,數據計算規則和修約規則,以及評價結論的規范表達等,以降低和規避因提供錯誤評價結論而導致的風險。
4.5.13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檔案管理應做到:
a) 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報告審核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的項目工程建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污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應同時歸檔;
b) 在保證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的報告和記錄代替紙質文本存檔。
c) 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對監測檔案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43號)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HJ 8.2)等規范文件。電子檔案的管理要求可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 18894)和《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 17678.1)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5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5.1采樣及現場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1 環境空氣和廢氣
5.1.1.1 空氣和廢氣監測采樣應嚴格執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 194、HJ373、HJ/T 397、HJ618、HJ 664、HJ 691、HJ 732、HJ836等標準及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采樣的相關規定。
5.1.1.2 采樣前應對工況條件及環境條件進行確認,判斷其是否滿足監測要求。保證采樣平臺、工作電源、現場使用化學試劑、記錄表格、安全防護用品等監測條件的充分準備。
5.1.1.3 采樣使用儀器設備相關配件應齊全,注意對儀器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按照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儀器設備說明書的要求,定期對儀器進行檢定、校準及監測前后的現場校準,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5.1.1.4 監測斷面及點位的布設、采樣頻次及時間的確定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采集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5.1.1.5 監測人員應經培訓,并進行能力確認。
5.1.1.6 采樣方法、參數的確定、樣品采集、運輸與交接、樣品保存及結果計算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5.1.1.7 現場監測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
a) 與監測結果直接相關的氣象條件、環境條件、生產設施運行工況、生產與凈化設備信息及其他參數應現場及時記錄,不得隨意涂改。顆粒物、煙塵、粉塵、煙氣等采樣記錄須附儀器機打記錄。
b) 嚴格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對儀器設備進行檢定和校準。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內的工作計算器具,必須按期送計量部門檢定,檢定合格,取得檢定證書并確認后方可用于監測工作。排氣溫度測量儀表、斜管微壓計、空盒大氣壓力計、真空壓力表(壓力計)、轉子流量計、干式累積流量計、采樣管加熱溫度、分析天平、采樣嘴、皮托管系數等,至少半年自行校正一次。測氧儀等使用頻率較高的設備應每季度檢查校準一次。定電位電解法煙氣測定儀及煙塵采樣儀采樣流速應在每次使用前后進行校準。
c)儀器設備的質量應達到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采樣前對微壓計、皮托管、煙氣采樣系統進行氣密性檢驗;空白濾筒稱重前對外表進行檢查;采樣前后稱重時,必須進行天平校準。
d)使用吸收液采集氣態污染物時,應定期對吸收瓶抽檢。每批已清洗的吸收瓶抽取5%檢測其待測物質,抽檢要求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定執行。
e) 排氣參數、顆粒物、氣態污染物的現場采樣及樣品的處理及分析等質量控制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范的要求。
5.1.2 水和廢水
5.1.2.1 水和廢水監測采樣應嚴格執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 92、HJ/T 164、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等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方法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采樣部分的相關規定。
5.1.2.2 廢水采樣前應對工況條件及環境條件進行確認,判斷其是否滿足監測要求。
5.1.2.3 采樣儀器與設備、樣品容器及材質、容器洗滌應滿足相關技術規范和方法標準對監測項目的采樣要求。水溫、pH、溶解氧、電導率、濁度等現場測試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校準,經確認合格后在有效期內使用,在兩次檢定/校準期間應進行期間核查。監測前后需對現場測試的儀器進行現場校準,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5.1.2.4 監測斷面及點位布設、采樣周期及采樣頻次應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廢水樣品采集應根據廢水污染物類別(一類污染物、二類污染物)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監測點位,保證采集的樣品具有代表性。
5.1.2.5 采樣人員必須通過崗前培訓,切實掌握采樣技術,熟知水樣固定、保存、運輸條件。
5.1.2.6 樣品采集和保存應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并對采樣時的樣品狀態進行描述。單獨采樣或現場添加保存劑的項目應在采樣記錄中明確。采樣量應滿足監測項目分析要求,并有樣品唯一性標識。
5.1.2.7 樣品運輸應有專人負責,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及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采取低溫保存措施。樣品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證樣品性質穩定,防止震動和碰撞,避免玷污、損失和丟失。
5.1.2.8 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對樣品進行標識和記錄,采樣標簽上應記錄樣品的來源和采集時的狀況(狀態)以及編號等信息,然后將其粘貼到樣品容器上。采樣記錄、交接記錄與樣品一同交給實驗室。
5.1.2.9 現場監測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
a)監測采樣時每批次應采集不少于10%的現場平行樣;每批水樣,應選擇部分項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樣品,與樣品一起送實驗室分析。
b) 現場監測人員應當記錄與監測結果直接相關的氣象條件、環境條件、企業運行工況等。要記錄所有樣品的處理及保存步驟,測量并記錄現場溫度。一些物理和化學參數如pH值應現場測定,或者盡快測定。
c) 應定期對樣品容器的清潔度進行抽檢,其空白值不能超過待測項目方法的要求。
d) 樣品保存劑如酸、堿或其他試劑在采樣前應進行空白試驗,其純度和等級必須達到分析的要求。
e) 微生物采樣的容器應預先經滅菌處理;各類采樣容器應按測定項目與采樣點位,分類編號,固定專用,避免交叉污染從而影響監測數據的真實可靠性。
f) 每次分析結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樣品外,樣品瓶應及時清洗。
g) 底質采樣點應盡量與水質采樣點一致。采樣時底質一般應裝滿抓斗。采樣器向上提升時,如發現樣品流失過多,必須重采。
5.1.3 土壤和固體廢物
5.1.3.1 土壤和固體廢物監測采樣應嚴格執行HJ/T 166、HJ/T 20、HJ/T 298等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的要求。
5.1.3.2 布點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樣品的代表性。
5.1.3.3 采樣工具、設備和保存容器的選取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相關方法標準的要求,所用材質不能與待測樣品發生反應,防止樣品受到交叉污染、發生變質以及造成環境污染。
5.1.3.4 采樣方法及樣品保存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和方法標準的要求,采樣記錄應詳實。
5.1.4 噪聲
5.1.4.1 噪聲監測應符合GB 9660、GB 9661、GB 12525、GB/T 14228、GB 14227、GB 12348、GB 22337、GB 3096、GB 12523、HJ 640、HJ 706、HJ 707等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5.1.4.2 噪聲監測的測量儀器精度和測量方式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儀器進行檢定、校準,每次測量前、后必須在測量現場對聲級計進行聲學校準,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5.1.4.3 測量人員應取得上崗資格證,每次現場監測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參加。
5.1.4.4 噪聲監測條件包括氣象條件、測點位置、測量時段以及工況條件等,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記錄中記錄相關信息。不得不在特殊氣象條件下測量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測量準確性,同時注明當時所采取的措施及氣象條件。
5.1.4.5 在進行噪聲現場監測、背景噪聲測量過程中,應根據被測聲源噪聲類型不同,按照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根據聲源工作時段、周期性等因素調整監測時長以滿足噪聲監測代表性要求。
5.1.4.6 噪聲測量值修正應按照HJ 706中有關要求執行。
5.1.4.7現場測量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
a) 使用計量檢定合格并在計量有效期限內的噪聲測量儀器。噪聲測量儀器在每次測量前后須在現場用聲校準器進行聲校準,其前、后校準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則測量無效。
b)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應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不得挑選監測時間或隨意按暫停鍵。區域監測和功能區監測過程中,凡是自熱社會可能出現的聲音均不應予以排除。
5.1.5 振動
5.1.5.1 振動監測應符合GB 10070、GB 10071、GB/T 50335、TB/T 3152、HJ 918等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5.1.5.2振動監測的測量儀器精度等級應符合相關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測量儀器系統應經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限內使用,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5.1.5.3 承擔環境振動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每次現場監測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參加。
5.1.5.4 振動測量量、測量位置、拾振器的安置、測量條件及測量方法等,應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記錄中記錄相關信息。
5.1.5.5 現場測量質量控制應按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技術規范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
a) 測量儀器(含拾振器)應經國家認可的計量單位檢定合格,每年至少檢定一次,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b)應根據環境溫度和濕度選擇測量儀器,環境溫度和濕度超過儀器的允許使用溫度和濕度范圍時,測量結果無效。
5.2 實驗分析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2.1 實驗室要嚴格按照相關監測方法標準和HJ/T 91、HJ/T 92、HJ/T 164、HJ/T 166、HJ/T 373、HJ 397等監測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開展監測以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5.2.2 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目錄內的實驗室分析儀器及設備必須按期送計量部門檢定,檢定合格,取得檢定證書并經確認后方可用于樣品分析工作。
5.2.3 實驗室在每次監測活動實施過程中,對各批次樣品監測項目應采取空白測試(全程序空白測試、實驗室空白測試)、準確度控制(標準樣品測試、質控樣品測試、加標回收實驗)、精密度控制(平行樣測試)等有針對性的質控措施,數據質控率應達到10%~20%。當選用標準樣品進行準確度控制時應盡量選用與待測樣品類別、濃度水平相近的標準樣品。
5.2.4 實驗室每年要積極參加各種質控考核、實驗室間比對、能力驗證和能力考核等活動。
5.2.5 物理化學項目的實驗室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包括樣品前處理監控、空白試驗、校準曲線、精密度控制、準確度控制等內容。
5.2.6 應采取有效手段對樣品前處理過程進行監控。針對不同的目標化合物,必須采取適當的樣品前處理操作,將樣品制備成適合測定的試液或試樣,必要時應進行基體加標回收試驗,確認加標回收率達到相應的要求。處理過程中必須防止玷污和損失,以保證分析的準確度。
5.2.7 每批次監測應做實驗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項目除外),空白中檢出目標化合物濃度的允許范圍應參照相關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5.2.8 應根據相關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繪制校準曲線。用校準曲線來定量目標化合物,樣品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曲線測定范圍。用線性回歸方程計算出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截距和斜率,應符合標準方法中規定的要求,一般情況相關系數(r)應≥0.999。
5.2.9 應根據相關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樣測定結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時,每批次監測應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樣,樣品數量少于10個時,至少做1份樣品的平行樣。平行雙樣允許偏差參照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執行。
5.2.10 應根據相關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方法準確度控制。實驗室分析準確度可采用標準樣品分析、實驗室自行配制的質控樣品分析或樣品加標回收實驗方法來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樣品(如果超過20個樣品,則每20個樣品)帶一個已知濃度的標準樣品(或質控樣品)的方式進行,可采用明碼或密碼樣品形式加入。標準樣品或質控樣品的測試結果允許范圍應符合監測質量控制指標和方法規定的要求。如無合適的標準樣品或質控樣品,或需要進一步判斷測定中有無干擾因素時,可以以加標回收實驗的方式進行準確度控制。各監測項目加標回收率允許范圍應符合監測質量控制指標和方法規定的要求。
5.2.11 微生物項目實驗室環境要符合相關實驗開展的要求,監測過程中的無菌操作、培養基質量控制、空白試驗、精密度控制、準確度控制等實驗室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內容均要符合相關分析方法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
5.2.12 分析用的各種試劑和純水的質量必須符合分析方法的要求。應使用經國家計量部門授權生產的有證標準物質進行量值溯源。標準物質應按要求妥善保存,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標準物質。
5.2.13 部分監測項目的分析方法應及時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執行,主要如下:
a)《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對苯胺要求采用《土壤和沉積物 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834-2017),但HJ834-2017無此分析項目,根據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答復,可使用該方法進行檢測。
b)《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對六價鉻分析方法要求采用《土壤和沉積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溶液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但該方法目前并未頒布,根據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復,在該分析方法頒布之前,采用《固體廢物六價鉻的測定 堿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進行檢測。
c)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應規范使用,若新發布的生態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與指定的監測方法不同,但適用范圍相同的,也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