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2019年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計劃》。
列入本計劃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和垃圾焚燒單位應于2019年9月30日前、列入本計劃的單臺20蒸噸(14兆瓦)及以上鍋爐使用單位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市生態環境局聯網。監控的排放口與監控項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執行。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聯網及運行管理依據的主要技術標準及規范見附件。
本計劃中已納入《北京市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計劃(第五批)》的單位,安裝聯網時限以第五批計劃的規定為準。其中,非甲烷總烴監測設備安裝聯網時限統一為2019年9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