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10月8日,云南省工信廳公示《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根據《辦法》,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要遵循4項基本原則,即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環保,綠色發展;集聚集約,特色凸顯;配套完善,設施共享。
《辦法》提到,化工園區確認需滿足12個方面條件。其中,化工園區建成區連片面積要在1.5平方千米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3平方千米以上;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并與所在州(市)、縣(市、區)相關規劃相符,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審查,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等相關要求;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和城鎮建成區,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應形成專業特色突出的主導化工產業,且化工園區內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70%以上;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各企業的布局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和職業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區,科學評估化工園區安全、環境風險,確保安全、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預防連鎖事故發生。
同時,化工園區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供氣,通過信息化管理實現企業安全用電;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按環評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并正常運行;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專業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
《辦法》指出,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各化工園區的確認申報材料后,經材料審核符合確認標準的,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等相關部門,組織安全、環保、工藝技術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及現場核實,并按照《云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對規劃布局、公共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自評賦分,確認的化工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同時,應滿足《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規定的《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內容要求。
關于《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辦法(試行)》的公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7號)和《云南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云政辦發〔2017〕132號)及省政府領導批示,我廳在前期組織編制《云南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經征求相關部門、州市工信部門意見、專家咨詢論證,修改完善形成《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辦法(試行)》,現予以公示。歡迎社會各界充分發表意見建議。
公示時間: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聯系人及電話:戚東平,0871-63518313(傳真)
郵箱:gxwqdp@163.com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10月8日
云南省化工園區確認辦法(試行)
(公示稿)
為進一步優化全省化學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規范化工園區建設,提升發展安全和環保管理水平,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加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和化工產業規劃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在開發區內以基礎化工原料、精細化工產品及化工新材料生產為紐帶,化工企業相對聚集而形成的生產加工體系匹配、產業聯系緊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專用、污染物統一治理、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學規范的化工產業聚集區或化工片區、規劃發展區。
第二條 化工園區確認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依托現有開發區規劃布局建設化工園區,與工業園區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統一,符合國家和省(州、市)產業布局及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
(二)安全環保,綠色發展。化工園區應加強安全和環保管理,提升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推進化工園區綠色低碳發展。
(三)集聚集約,特色凸顯。化工園區應突出專業特色化工產業發展,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和能源高效利用。
(四)配套完善,設施共享。化工園區應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具有較高信息化水平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條 確認為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成區連片面積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
(二)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化工園區產業規劃》,并與所在州(市)、縣(市、區)相關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審查,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相關要求。
(三)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和城鎮建成區,不處于主城區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化工園區內無居民居住,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敏感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
(四)應形成專業特色突出的主導化工產業,且化工園區內化工產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70%以上。
(五)具有批準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
(六)化工園區各企業的布局應滿足安全防護距離和職業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并綜合考慮企業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科學評估化工園區安全、環境風險,確保安全、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預防連鎖事故發生。
(七)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供氣(不需集中供熱、供氣的化工園區除外),通過信息化管理實現企業安全用電。
(八)具備集中統一的污水處理設施。化工園區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工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中確定的排放標準要求,以及各入園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中確定的排放標準要求;化工園區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十)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
(十一)按環評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并正常運行。
(十二)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專業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滿足化工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
第四條 化工園區的申報由屬地州(市)人民政府組織進行,需提交如下資料:
(一)化工園區確認申請文件。
(二)化工園區確認申請表。
(三)化工園區委托具有石化化工編制資質單位編制并經專家論證的《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產業規劃》。
(四)化工園區符合所在開發區總規、環境影響、安全風險評估、水資源論證、依法用地、無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證明文件、土地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等證明材料(或批復文件)。
(五)化工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化工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申報材料由屬地州(市)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確認申報材料后,經材料審核符合確認標準的,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等相關部門,組織安全、環保、工藝技術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及現場核實,并按照《云南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對規劃布局、公共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自評賦分,確認的化工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同時,應滿足《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規定的《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內容要求。
第六條 經確認為化工園區的,冠以“XX(縣市區)XX(片區所在地)化工園區”,經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聯合審簽后,以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予以確認。
第七條 化工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州(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確認化工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被確認為化工園區的,應加快規范化建設和管理。自確認之日起1年內經考核達不到相關規定和標準要求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撤銷確認資格。
第九條 化學工業安全評估工作應當與化工園區規劃的修訂同步進行,并保證每5年至少組織1次。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工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擴建項目相關手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