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發電小而散的特性決定了難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推進其發展,而應通過消除體制機制障礙,為分布式發電創造良好的市場化發展環境,吸引不同主體的投資者參與分布式發電的投資、建設、運行。
1、通過示范探索電力體制改革方向
在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或在可再生能源豐富的縣域大力發展分布式發電,使分布式發電在某一區域內占據較大比重,形成分布式發電發展的示范效應。同時,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或培育第三方購售電主體(躉售商)參與電力交易,實質性打破壟斷,并摸索、總結、完善交易和監管規則,為電力體制改革奠定基礎。
2、完善法律法規
修訂《電力法》及相關法規制度,支持分布式能源發展,明確其法律地位,建立健全接入電網及并網運行等相關標準、規范等支持體系,打破電網企業作為唯一購售電主體的壟斷地位,允許分布式發電運行商與用戶直接交易。
3、價格財稅政策
一是推動電價市場化改革,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二是制定合理的財稅政策,通過征收環境稅、碳稅等,調節高污染、高排放的化石能源發電和低污染、低排放發電方式之間的成本,提高分布式能源的市場競爭力;三是目前部分分布式能源發電成本相比于火電仍然偏高,還需國家有針對性地給予補貼和扶持。
4、鼓勵多方參與
分布式能源投資規模小、建設周期短,發展分布式能源應在鼓勵中央能源企業參與的同時,調動地方國有、民營和外資企業參與分布式能源建設的積極性,大力扶持專業能源服務公司的發展,推動成立一批第三方的專業咨詢設計和測試認證機構,打破電網企業對分布式能源入網的一票否決權,形成各方參與發展分布式能源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