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東證監局發布對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陳樂伍、財務總監賴其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猛獅科技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重大銷售退回事件信息披露不及時 猛獅科技于2019年7月18日發布《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發生多項銷售退回,沖減當期營業收入56326.52萬元,相當于猛獅科技2017年度營業總收入的14.42%和2018年前三季度營業總收入的49.17%,其中沖減鋰電池系統銷售收入41762.5萬元、光伏系統銷售收入7659.31萬元,導致當期營業總收入為負數,成為當期大幅虧損的重要原因。猛獅科技對上述重大事件在發生時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 猛獅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實際控制人陳再喜購買車輛,交易金額為100萬元。猛獅科技對該關聯交易在發生時未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也未及時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規范 1.未及時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18年12月,猛獅科技全資子公司鄭州達喀爾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準備處置的汽車從固定資產轉為存貨,轉換時該批固定資產原值137,280,051.56元、累計折舊52,020,675.27元,轉換為存貨后一次性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1,846,578.05 元,并全額列入當期損益。該批汽車分別購置于2010-2018年,用于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損耗較大,在以前年度分類為固定資產時從未計提減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2.應收賬款未按賬齡法計提壞賬準備。猛獅科技對客戶印尼BURSA公司的應收賬款1,349,381.37元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該筆應收賬款中678,918.02元為當年發生。經查,未有明顯證據表明相關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猛獅科技亦未對相關債務人采取訴訟等措施予以追討,不符合單項全額或部分計提壞賬的條件,且與猛獅科技計提壞賬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四條的規定。 上述會計核算問題導致猛獅科技2018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補充流動性的募集資金未及時歸還 2018年1月31日,猛獅科技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1.2億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為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1.2億元募集資金仍未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八條的規定。 猛獅科技董事長、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陳樂伍及財務總監賴其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猛獅科技上述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猛獅科技及陳樂伍、賴其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據報道,2019年11月14日之后,*ST猛獅股價已經出現9個漲停,累計漲近五成。隨后,2019年11月29日,深交所向*ST猛獅下發關注函,直指"內幕交易"。關注函指出,憑德投資承諾在未來三個月內繼續增持你公司股票不低于1,000萬股的承諾是否不可撤銷、不可變更,是否存在履約不確定性。憑德投資在11月14日至11月27日期間內增持你公司股票時,是否已提前知悉你公司于11月20日、11月29日披露的法院受理你公司子公司破產清算以及你公司擬變更注冊地至河南等事項,是否存在利用內幕信息提前買入你公司股票的情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系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并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回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28號 關于對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樂伍、賴其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樂伍、賴其聰: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我局對廣東猛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猛獅科技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重大銷售退回事件信息披露不及時 猛獅科技于2019年7月18日發布《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年報問詢函的回復公告》,披露2018年第四季度發生多項銷售退回,沖減當期營業收入56326.52萬元,相當于公司2017年度營業總收入的14.42%和2018年前三季度營業總收入的49.17%,其中沖減鋰電池系統銷售收入41762.5萬元、光伏系統銷售收入7659.31萬元,導致當期營業總收入為負數,成為當期大幅虧損的重要原因。公司對上述重大事件在發生時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及披露義務 猛獅科技于2018年7月24日向實際控制人陳再喜購買車輛,交易金額為100萬元。你公司對該關聯交易在發生時未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也未及時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會計核算不規范 1.未及時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2018年12月,猛獅科技全資子公司鄭州達喀爾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將準備處置的汽車從固定資產轉為存貨,轉換時該批固定資產原值137,280,051.56元、累計折舊52,020,675.27元,轉換為存貨后一次性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21,846,578.05 元,并全額列入當期損益。該批汽車分別購置于2010-2018年,用于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損耗較大,在以前年度分類為固定資產時從未計提減值。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2.應收賬款未按賬齡法計提壞賬準備。猛獅科技對客戶印尼BURSA公司的應收賬款1,349,381.37元全額計提了壞賬準備,該筆應收賬款中678,918.02元為當年發生。經查,未有明顯證據表明相關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公司亦未對相關債務人采取訴訟等措施予以追討,不符合單項全額或部分計提壞賬的條件,且與公司計提壞賬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四條的規定。 上述會計核算問題導致猛獅科技2018年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信息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四、補充流動性的募集資金未及時歸還 2018年1月31日,猛獅科技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1.2億元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使用期限為審議通過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但截至2019年11月30日,上述1.2億元募集資金仍未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八條的規定。 猛獅科技董事長、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陳樂伍及財務總監賴其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規范財務核算、關聯交易及募集資金管理,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公司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