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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態

重磅!河北發布水泥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2020-04-07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河北印發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超低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是10、30、50mg/m3。平板玻璃熔窯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是10、50、200mg/m3。詳情如下: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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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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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河北省和國家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79 環境空氣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2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環境空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HJ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DB13/T2376 固定污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射線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水泥工業cement industry

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水泥制造(含獨立粉磨站)、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企業。

3.2水泥窯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燒設備。

3.3窯尾余熱利用系統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窯窯尾廢氣,利用廢氣余熱進行物料干燥、發電等,并對余熱利用后的廢氣進行凈化處理的系統。

3.4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干設備;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

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3.5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和設施,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儲庫等。

3.6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無水泥窯窯頭、窯尾余熱可以利用,需要單獨設置熱風爐等熱源,對物料進行烘干的設備。

3.7散裝水泥中轉站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裝水泥集散中心,一般為水運(海運、河運)與陸運中轉站。

3.8水泥制品生產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現場攪拌的過程。

3.9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

3.10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1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漏。

3.1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一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3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4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15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工業建設項目。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 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1.2 現有企業自2022 年1 月1 日起,執行表1 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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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過程應當封閉、儲存應符合《煤場、料場、渣場揚塵污染控制技術規范》(DB13/2352-2016)相關要求,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4.2.2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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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

4.3.1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 凈化處理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保證在生產工藝設備運行波動情況下凈化處理裝置仍能正常運轉,實現達標排放。因凈化處理裝置故障造成非正

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3.3 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

排氣筒高度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 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4 周邊環境質量監控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819、排污許可證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

5.2 排氣筒排放監測要求

5.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 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 規定執行。

5.2.2 對于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可采用任何連續一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 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并計平均值。

5.3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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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達標判定要求

6.1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手工監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2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檢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正常工況下,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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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

6.5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限值要求。

7.3 在任何情況下,水泥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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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及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1995 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廢氣 顆粒物的測定 β 射線法

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9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平板玻璃 flat glass

板狀的硅酸鹽玻璃。

3.2 平板玻璃工業 flat glass industry

采用浮法、壓延等工藝制造平板玻璃的工業。

3.3 玻璃熔窯 glass furnace

熔制玻璃的熱工設備,由鋼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3.4 純氧燃燒 oxygen-fuel combustion

助燃氣體含氧量大于或等于90%的燃燒方式。

3.5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溫度273K,壓力101325 Pa狀況下,排氣筒干燥排氣中大氣污染物任何1h質量濃度平均值,單位為mg/m3 。

3.6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ion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7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存放、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含塵氣體泄漏等。

3.8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25 Pa狀況下,監控點(根據HJ/T 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任何1h質量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 mg/m3 。

3.9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業或生產設施。

3.10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平板玻璃工業建設項目。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現有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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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原料貯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原料破碎、篩分、儲存、稱量、混合、輸送、投料等生產工藝產塵點采取密閉、封閉或設置集氣罩等措施;除塵器灰倉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塵灰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氨的儲存、卸載、輸送等過程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廠區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等,保持清潔。

4.2.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業及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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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3 廢氣收集與排放

4.3.1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

4.3.2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 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對企業排放廢氣數據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位置上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需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的規定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及標志。

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 對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控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5.4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16157-1996、HJ/T397或 HJ75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 HJ/T55執行。

5.5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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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 達標判定要求

6.1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手工檢測技術規范獲取的監測結果超過本標準排放濃度限值的,判定為排放超標。

6.2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正常工況下,對于玻璃熔窯排氣(純氧燃燒除外),應同時對排氣中含氧量進行監測,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含氧量為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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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純氧燃燒玻璃熔窯應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氣濃度、排氣量及相應時間的玻璃出料量,按式(2)計算基準排放量[3000 m3/t(玻璃液)]條件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氣量、產品產量的監測、統計周期為 1h,可連續采樣或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氣量數據,玻璃出料量數據以企業統計報表為依據。

6.5 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

6.6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 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

7.3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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