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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態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一)

2020-03-21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二 00 一~二00 二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2〕85號)的要求,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會同有關單位對《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20217-1994修訂而成的。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 增加了中、高壓電纜芯數選擇要求;


  2. 增加了電纜絕緣類型選擇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漬紙絕緣電纜的相關內容;


  3. 增加了主芯截面400mm2800mm2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選擇要求;


  4. 增加了大電流負荷的供電回路由多根電纜并聯時對電纜截面、材質等要求;


  5. 增加了電纜終端一般性選擇要求;


  6. 增加了直接對電纜實施金屬層開斷并作絕緣處理內容;


  7. 增加了交流系統三芯電纜的金屬層接地要求;


  8. 增加了城市電纜系統的電纜與管道相互間允許距離相關規定;


  9. 增加了架空橋架檢修通道設置要求;


  10.增加了電纜遂道安全孔設置間距要求;


  11.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F。


  本規范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中心負責具體管理,由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風路18 號,郵編:610021),以便今后修改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西南電力設計院


  參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


  喜利得(中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國榮熊 濤 張天澤 齊 春 陶 勤 萬里寧 王 鑫 王聰慧


  1 總則


  1.0.1 為使電力工程電纜設計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便于施工和維護,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的電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的選擇與敷設設計。

 

  1.0.3 電力工程的電纜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耐火性fire resistance

 

  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試樣在火焰中被燃燒而在一定時間內仍能保持正常運行的性能。

 

  2.0.2 耐火電纜fire resistant cable 具有耐火性的電纜。

 

  2.0.3 阻燃性flame retardancy

 

  在規定試驗條件下,試樣被燃燒,在撤去試驗火源后,火焰的蔓延僅在限定范圍內,且殘焰或殘灼在限定時間內能自行熄滅的特性。

 

  2.0.4 阻燃電纜flame retardant cable 具有阻燃性的電纜。

 

  2.0.5 干式交聯dry-type cross-linked

 

  使交聯聚乙烯絕緣材料的制造能顯著減少水分含量的交聯工藝。

 

  2.0.6 水樹water tree

 

  交聯聚乙烯電纜運行中絕緣層發生樹枝狀微細裂紋現象的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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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金屬塑料復合阻水層metallic-plastic composite water barrier

 

  由鋁或鉛箔等薄金屬層夾于塑料層中特制的復合帶沿電纜縱向包圍構成的阻水層。

 

  2.0.8 熱阻 thermal resistance

 

  計算電纜載流量采取熱網分析法,以一維散熱過程的熱歐姆法則所定義的物理量。

 

  2.0.9 回流線auxiliaty ground wire

 

  配置平行于高壓單芯電纜線路、以兩端接地使感應電流形成回路的導線。

 

  2.0.10 直埋敷設direct burying

 

  電纜敷設入地下壕溝中沿溝底鋪有墊層和電纜上鋪有覆蓋層、且加設保護板再埋齊地坪的敷設方式。

 

  2.0.11 淺槽 channel 容納電纜數量較少未含支架的有蓋槽式構筑物。

 

  2.0.12 工作井manhole 專用于安置電纜接頭等附件或供牽拉電纜作業所需的有蓋坑式電纜構筑物。

 

  2.0.13 電纜構筑物cable buildings

 

  專供敷設電纜或安置附件的電纜溝、淺槽、排管、隧道、夾層、豎(斜)井和工作井等構筑物。

 

  2.0.14 撓性固定slip fixing

 

  使電纜隨熱脹冷縮可沿固定處軸向角度變化或稍有橫移的固定方式。

 

  2.0.15 剛性固定rigid fixing 使電纜不隨熱脹冷縮發生位移的夾緊固定方式。

 

  2.0.16 電纜的蛇形敷設snaking of cable

 

  按定量參數要求減少電纜軸向熱應力或有助自由伸縮量增大而使電纜呈蛇形的敷設方式。

 

  3 電纜型式與截面選擇

 

  3.1 電纜導體材質

 

  3.1.1 控制電纜應采用銅導體。


  3.1.2 用于下列情況的電力電纜,應選用銅導體:


  1 電機勵磁、重要電源、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需保持連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


  2 振動劇烈、有爆炸危險或對鋁有腐蝕等嚴酷的工作環境。


  3 耐火電纜。


  4 緊靠高溫設備布置。


  5 安全性要求高的公共設施。

 

  6 工作電流較大,需增多電纜根數時。

 

  3.1.3 除限于產品僅有銅導體和第3.1.1、3.1.2 條確定應選用銅導體的情況外,電纜導體材質可選用銅或鋁導體。

 

  3.2 電力電纜芯數

 

  3.2.1 1kV及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回路的電纜芯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線與受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位連接接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線與中性線合用同一導體時,應選用四芯電纜。

 

  2)保護線與中性線各自獨立時,宜選用五芯電纜;當滿足本規范第5.1.16 條的規定時,也可采用四芯電纜與另外的保護線導體組成。

 

  2 受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位的接地與電源系統接地各自獨立時,應選用四芯電纜。

 

  3.2.2 1kV及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單相回路的電纜芯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線與受電設備的外露可導電部位連接接地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護線與中性線合用同一導體時,應選用兩芯電纜。

 

  2)保護線與中性線各自獨立時,宜選用三芯電纜;在滿足本規范第5.1.16條規定的規定時,也可采用兩芯電纜與另外的保護線導體組成。

 

  2 受電設備外露可導電部位的接地與電源系統接地各自獨立時,應選用兩芯電纜。

 

  3.2.3 3~35kV 三相供電回路的電纜芯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作電流較大的回路或電纜敷設于水下時,每回可選用3 根單芯電纜。

 

  2 除上述情況下,應選用三芯電纜;三芯電纜可選用普通統包型,也可選用3 根單芯電纜絞合構造型。

 

  3.2.4 110kV三相供電回路,除敷設于湖、海水下等場所且電纜截面不大時可選用三芯型外,每回可選用

 

  3 根單芯電纜。

 

  110kV 以上三相供電回路,每回應選用3 根單芯電纜。

 

  3.2.5 電氣化鐵路等高壓交流單相供電回路,應選用兩芯電纜或每回選用2 根單芯電纜。

 

  3.2.6 直流供電回路的電纜芯數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低壓直流供電回路,宜選用兩芯電纜;也可選用單芯電纜。

 

  2 高壓直流輸電系統,宜選用單芯電纜;在湖、海等水下敷設時,也可選用同軸型兩芯電纜。

 

  3.3 電纜絕緣水平

 

  3.3.1 交流系統中電力電纜導體的相間額定電壓,不得低于使用回路的工作線電壓。

 

  3.3.2 交流系統中電力電纜導體與絕緣屏蔽或金屬層之間額定電壓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性點直接接地或經低電阻接地的系統,接地保護動作不超過1min切除故障時,不應低于100%的使用回路工作相電壓。

 

  2 除上述供電系統外,其他系統不宜低于13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電壓;在單相接地故障可能持續8h 以上,或發電機回路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情況,宜采用173%的使用回路工作相電壓。

 

  3.3.3 交流系統中電纜的耐壓水平,應滿足系統絕緣配合要求。

 

  3.3.4 直流輸電電纜絕緣水平,應具有能隨極性反向、直流與沖擊疊加等的耐壓考核;使用的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抑制空間電荷積聚及其形成局部高場強等適應直流電場運行的特性。

 

  3.3.5 控制電纜額定電壓的選擇,不應低于該回路工作電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高壓電纜并行敷設的控制電纜(導引電纜),應選用相適合的額定電壓。

 

  2 220kV 及以上高壓配電裝置敷設的控制電纜,應選用450/75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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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除上述情況外,控制電纜宜選用450/750V;外部電氣干擾影響很小時,可選用較低的額定電壓。

 

  3.4 電纜絕緣類型

 

  3.4.1 電纜絕緣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使用電壓、工作電流及其特征和環境條件下,電纜絕緣特性不應小于常規預期使用壽命。

 

  2 應根據運行可靠性、施工和維護的簡便性以及允許最高工作溫度與造價的綜合經濟性等因素選擇。

 

  3 應符合防火場所的要求,并應利于安全。

 

  4 明確需要與環境保護協調時,應選用符合環保的電纜絕緣類型。

 

  3.4.2 常用電纜的絕緣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低壓電纜絕緣類型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3.4.3~3.4.7 條的規定外,低壓電纜宜選用聚氯乙烯或交聯聚乙烯型擠塑絕緣類型,中壓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明確需要與環境保護協調時,不得選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2 高壓交流系統中電纜線路,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類型。在有較多的運行經驗地區,可選用自容式充油電纜。

 

  3 高壓直流輸電電纜,可選用不滴流浸漬紙絕緣、自容式充油類型。在需要提高輸電能力時,宜選用以半合成紙材料構造的型式。直流輸電系統不宜選用普通交聯聚乙烯型電纜。

 

  3.4.3 移動式電氣設備等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的回路,應使用橡皮絕緣等電纜。

 

  3.4.4 放射線作用場所,應按絕緣類型的要求,選用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絕緣等耐射線輻照強度的電纜。

 

  3.4.5 60℃以上高溫場所,應按經受高溫及其持續時間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耐熱聚氯乙烯、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絕緣等耐熱型電纜;100℃以上高溫環境,宜選用礦物絕緣電纜。高溫場所不宜選用普通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3.4.6 -15℃以下低溫環境,應按低溫條件和絕緣類型要求,選用交聯聚乙烯、聚乙烯絕緣、耐寒橡皮絕緣電纜。低溫環境不宜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3.4.7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場所,可選用交聯聚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鹵素的絕緣電纜。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時,不宜選用聚氯乙烯電纜。

 

  3.4.8 除按本規范第3.4.5~3.4.7 條明確要求的情況外,6kV 以下回路,可選用聚氯乙烯絕緣電纜。

 

  3.4.9 對 6kV 重要性回路或6kV 以上的交聯聚乙烯電纜,應選用內、外半導電與絕緣層三層共擠工藝特征的型式。

 

  3.5 電纜外護層類型

 

  3.5.1 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交流系統單芯電力電纜,當需要增強電纜抗外力時,應選用非磁性金屬鎧裝層,不得選用未經非磁性有效處理的鋼制鎧裝。

 

  2 在潮濕、含化學腐蝕環境或易受水浸泡的電纜,其金屬層、加強層、鎧裝上應有聚乙烯外護層,水中電纜的粗鋼絲鎧裝應有擠塑外護層。

 

  3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以及有低毒阻燃性防火要求的場所,可選用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等不含鹵素的外護層。防火有低毒性要求時,不宜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4 除-150C 以下低溫環境或藥用化學液體浸泡場所,以及有低毒難燃性要求的電纜擠塑外護層宜選用聚乙烯外,其他可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5 用在有水或化學液體浸泡場所的6~35kV 重要性或35kV 以上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符合使用要求的金屬塑料復合阻水層、金屬套等徑向防水構造。敷設于水下的中、高壓交聯聚乙烯電纜應具有縱向阻水構造。

 

  3.5.2 自容式充油電纜的加強層類型,當線路未設置塞止式接頭時最高與最低點之間高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僅有銅帶等徑向加強層時,容許高差應為40m;但用于重要回路時宜為30m。

 

  2 徑向和縱向均有銅帶等加強層時,容許高應差為80m;但用于重要回路時宜為60m。

 

  3.5.3 直埋敷設時電纜外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纜承受較大壓力或有機械損傷危險時,應具有加強層或鋼帶鎧裝。

 

  2 在流砂層、回填土地帶等可能出現位移的土壤中,電纜應有鋼絲鎧裝。

 

  3 白蟻嚴重危害地區用的擠塑電纜,應選用較高硬度的外護層,也可在普通外護層上擠包較高硬度的薄外護層,其材質可采用尼龍或特種聚烯烴共聚物等,也可采用金屬套或鋼帶鎧裝。

 

  4 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選用聚乙烯外護層。

 

  5 除上述情況外,可選用不含鎧裝的外護層。

 

  3.5.4 空氣中固定敷設時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小截面擠塑絕緣電纜直接在臂式支架上敷設時,宜具有鋼帶鎧裝。

 

  2 在地下客運、商業設施等安全性要求高而鼠害嚴重的場所,塑料絕緣電纜應具有金屬包帶或鋼帶鎧裝。

 

  3 電纜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條件時,多芯電纜應具有鋼絲鎧裝,交流單芯電纜應符合本規范第3.5.1 條第1款的規定。

 

  4 敷設在橋架等支承密集的電纜,可不含鎧裝。

 

  5 明確需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時,不昨采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6 除應按本規范第3.5.1 條第3、4 款和本條第5 款的規定,以及60℃以上高溫場所應選用聚乙烯等耐熱外護層的電纜外,其他宜選用聚氯乙烯外護層。

 

  3.5.5 移動式電氣設備等需經常彎移或有較高柔軟性要求回路的電纜,應選用橡皮外護層。

 

  3.5.6 放射線作用場所的電纜,應具有適合耐受放射線輻照強度的聚氯乙烯、氯丁橡皮、氯磺化聚乙烯等外護層。

 

  3.5.7 保護管中敷設的電纜,應具有擠塑外護層。

 

  3.5.8 水下敷設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溝渠、不通航小河等不需鎧裝層承受拉力的電纜,可選用鋼帶鎧裝。

 

  2 江河、湖海中電纜,選用的鋼絲鎧裝型式應滿足受力條件。當敷設條件有機械損傷等防范要求時,可選用符合防護、耐蝕性增強要求的外護層。

 

  3.5.9 路徑通過不同敷設條件時電纜護層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線路總長未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宜選用滿足全線條件的同一種或差別盡量小的一種以上型式。

 

  2 線路總長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可按相應區段分別采用適合的不同型式。

 

  3.6 控制電纜及其金屬屏蔽

 

  3.6.1 雙重化保護的電流、電壓,以及直流電源和跳閘控制回路等需增強可靠性的兩套系統,應采用各自獨立的控制電纜。

 

  3.6.2 下列情況的回路,相互間不應合用同一根控制電纜:

 

  1 弱電信號、控制回路與強電信號、控制回路。

 

  2 低電平信號與高電平信號回路。

 

  3 交流斷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電控制回路。

 

  3.6.3 弱電回路的每一對往返導線,應屬于同一根控制電纜。

 

  3.6.4 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每組二次繞組的相線和中性線應配置于同一根電纜內。

 

  3.6.5 強電回路控制電纜,除位于高壓配電裝置或與高壓電纜緊鄰并行較長,需抑制干擾的情況外,其他可不含金屬屏蔽。

 

  3.6.6 弱電信號、控制回路的控制電纜,當位于存在干擾影響的環境又不具備有效抗干擾措施時,宜具有金屬屏蔽。

 

  3.6.7 控制電纜金屬屏蔽類型的選擇,應按可能的電氣干擾影響,計入綜合抑制干擾措施,并應滿足降低干擾或過電壓的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位于110kV 以上配電裝置的弱電控制電纜,宜選用總屏蔽或雙層式總屏蔽。

 

  2 用于集成電路、微機保護的電流、電壓和信號接點的控制電纜,應選用屏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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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計算機監控系統信號回路控制電纜的屏蔽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關量信號,可選用總屏蔽。

 

  2)高電平模擬信號,宜選用對絞線芯總屏蔽,必要時也可選用對絞線芯分屏蔽。

 

  3)低電平模擬信號或脈沖量信號,宜選用對絞線芯分屏蔽,必要時也可選用對絞線芯分屏蔽復合總屏蔽。

 

  4 其他情況,應按電磁感應、靜電感應和地電位升高等影響因素,選用適宜的屏蔽型式。

 

  5 電纜具有鋼鎧、金屬套時,應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3.6.8 需降低電氣干擾的控制電纜,可增加一個接地的備用芯,并應在控制室側一點接地。

 

  3.6.9 控制電纜金屬屏蔽的接地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機監控系統的模擬信號回路控制電纜屏蔽層,不得構成兩點或多點接地,應集中式一點接地。

 

  2 集成電路、微機保護的電流、電壓和信號的電纜屏蔽層,應在開關安置場所與控制室同時接地。

 

  3 除上述情況外的控制電纜屏蔽層,當電磁感應的干擾較大時,宜采用兩點接地;靜電感應的干擾較大時,可采用一點接地。雙重屏蔽或復合式總屏蔽,宜對內、外屏蔽分別采用一點、兩點接地。

 

  4 兩點接地的選擇,還宜在暫態電流作用下屏蔽層不被燒熔。

 

  3.6.10 強電控制回路導體截面不應小于1.5mm2,弱電控制回路不應小于0.5mm2。

 

  3.7 電力電纜截面

 

  3.7.1 電力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最大工作電流作用下的電纜導體溫度,不得超過電纜使用壽命的允許值。持續工作回路的電纜導體工作溫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 的規定。

 

  2 最大短路電流和短路時間作用下的電纜導體溫度,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3 最大工作電流作用下連接回路的電壓降,不得超過該回路允許值。

 

  4 10kV 及以下電力電纜截面除應符合上述1~3款的要求外,尚宜按電纜的初始投資與使用壽命期間的運行費用綜合經濟的原則選擇。10kV 及以下電力電纜經濟電流截面選用方法宜符合本規范附錄B 的規定。

 

  5 多芯電力電纜導體最小截面,銅導體不宜小于2.5mm2,鋁導體不宜小于4mm2。

 

  6 敷設于水下的電纜,當需要導體承受拉力且較合理時,可按抗拉要求選擇截面。

 

  3.7.2 10kV 及以下常用電纜按100%持續工作電流確定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宜符合本規范附錄C和附錄D 的規定,其載流量按照下列使用條件差異影響計入校正系數后的實際允許值應大于回路的工作電流。

 

  1 環境溫度差異。

 

  2 直埋敷設時土壤熱阻系數差異。

 

  3 電纜多根并列的影響。

 

  4 戶外架空敷設無遮陽時的日照影響。

 

  3.7.3 除本規范第3.7.2 條規定的情況外,電纜按100%持續工作電流確定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時,應經計算或測試驗證,計算內容或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含有高次諧波負荷的供電回路電纜或中頻負荷回路使用的非同軸電纜,應計入集膚效應和鄰近效應增大等附加發熱的影響。

 

  2 交叉互聯接地的單芯高壓電纜,單元系統中三個區段不等長時,應計入金屬層的附加損耗發熱的影響。

 

  3 敷設于保護管中的電纜,應計入熱阻影響;排管中不同孔位的電纜還應分別計入互熱因素的影響。

 

  4 敷設于封閉、半封閉或透氣式耐火槽盒中的電纜,應計入包含該型材質及其盒體厚度、尺寸等因素對熱阻增大的影響。

 

  5 施加在電纜上的防火涂料、包帶等覆蓋層厚度大于1.5mm 時,應計入其熱阻影響。

 

  6 溝內電纜埋砂且無經常性水份補充時,應按砂質情況選取大于2.0K·m/W 的熱阻系數計入對電纜熱阻增大的影響。

 

  3.7.4 電纜導體工作溫度大于70℃的電纜,計算持續允許載流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數量較多的該類電纜敷設于未裝機械通風的隧道、豎井時,應計入對環境溫升的影響。

 

  2 電纜直埋敷設在干燥或潮濕土壤中,除實施換土處理等能避免水份遷移的情況外,土壤熱阻系數取值不宜小于2.0K·m/W。

 

  3.7.5 電纜持續允許載流量的環境溫度,應按使用地區的氣象溫度多年平均值確定,并應符合表3.7.5的規定。

 

表 3.7.5 電纜持續允許載流量的環境溫度(℃)



  3.7.6 通過不同散熱條件區段的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回路總長未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重要回路,全長宜按其中散熱較差區段條件選擇同一截面。

 

  2)非重要回路,可對大于10m區段散熱條件按段選擇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3種規格。

 

  3)水下電纜敷設有機械強度要求需增大截面時,回路全長可選同一截面。

 

  2 回路總長超過電纜制造長度時,宜按區段選擇電纜導體截面。

 

  3.7.7 對非熔斷器保護回路,應按滿足短路熱穩定條件確定電纜導體允許最小截面,并應按照本規范附錄E 的規定計算。

 

  3.7.8 選擇短路計算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用系統接線,應采用正常運行方式,且宜按工程建成后5~10 年發展規劃。

 

  2 短路點應選取在通過電纜回路最大短路電流可能發生處。

 

  3 宜按三相短路計算。

 

  4 短路電流作用時間,應取保護動作時間與斷路器開斷時間之和。對電動機等直饋線,保護動作時間應取主保護時間;其他情況,宜取后備保護時間。

 

  3.7.9 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三相四線制系統的電纜中性線截面,不得小于按線路最大不平衡電流持續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諧波電流影響的回路,尚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氣體放電燈為主要負荷的回路,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相芯線截面。

 

  2 除上述情況外,中性線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線截面。

 

  3.7.10 1kV以下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時,配置保護接地線、中性線或保護接地中性線系統的電纜導體截面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性線、保護接地中性線的截面,應符合本規范第3.7.9 條的規定;配電干線采用單芯電纜作保護接地中性線時,截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1)銅導體,不小于10mm2

 

  2)鋁導體,不小于16mm2

 

  2 保護地線的截面,應滿足回路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要求,并應符合表3.7.10 的規定。

 

表 3.7.10 按熱穩定要求的保護地線允許最小截面(mm2)

   

  

  3 采用多芯電纜的干線,其中性線和保護地線合一的導體,截面不應小于4mm2

 

  3.7.11 交流供電回路由多根電纜并聯組成時,各電纜宜等長,并應采用相同材質、相同截面的導體;具有金屬套的電纜,金屬材質和構造截面也應相同。

 

  3.7.12 電力電纜金屬屏蔽層的有效截面,應滿足在可能的短路電流作用下溫升值不超過絕緣與外護層的短路允許最高溫度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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