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電力網獲悉,青海省發改委發布《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劃(2019-202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 (征求意見稿)》,到2022年,青海省將規劃建成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設施3座,2023-2025年規劃建設1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擴建1座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設施。
一、規劃名稱、基本情況
(一)規劃名稱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劃(2019~2025年)。
(二)規劃地點
西寧市、海東市、格爾木市、玉樹市
(三)規劃內容概況
本規劃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的 2個地級市和 6個自治州規劃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4個。
其中近期(2019~2022年)規劃:
(1)新建西寧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設計規模為3000t/d, 建設 4×750t/d 爐排焚燒爐。項目裝機為:4×750t/d+2×35MW。服務范圍包括西寧市、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及周邊區縣。
(2)新建海東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 本期設計規模為750t/d。項目裝機為:1×750t/d+1×15MW。服務范圍包括海東市、西寧市東部、民和縣、互助縣及周邊區縣。
(3)新建格爾木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設計規模為 400t/d。項目裝機為:1×400t/d+1×8MW。服務范圍包括格爾木市及周邊區縣。
遠期(2023~2025年)規劃:
(1)新建玉樹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設計規模為 300t/d。項目裝機為:1×300t/d+1×6MW。服務范圍包括玉樹市及周邊區縣。
(2)建設海東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二期項目,擴建規模為750t/d,焚燒廠總設計規模達到1500t/d。服務范圍包括海東市、西寧市部分區域、民和縣、互助縣及周邊區縣。
二、項目投資匡算
根據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標準規范,參考國內相關工程經驗,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單位投資合理區間為40-60萬元/噸,結合青海省周邊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投資情況,按此標準和核算的新建、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模,確定投資。經測算,青海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規劃項目總投資約27.94億元,其中近期總投資約22.09億元,遠期總投資5.85億元,具體投資明細詳見下表2.1-8。
三、環境評價要素及范圍
a.土壤環境: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占地外擴1km范圍區域;
b.生態環境: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占地外擴1km范圍區域;
c.環境空氣:評價范圍為自廠界起邊長為50.0km×50.0km的矩形區域;
d.地表水環境:依托污水處理設施環境可行性分析;
e.地下水環境:根據已批復的《玉樹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玉樹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評價范圍為范圍北范圍西(上游)擴 1000m,東(下游)以廠區為邊界外擴 3500m,南、北(地下水水流方向兩側)兩側山腳下,具體面積為5km2。其余項目應根據后期項目環評具體確定;
f.聲環境: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占地外擴200m區域;
g.社會環境:本次規劃涉及的4個市
四、環境保護標準
1.煙氣排放標準
煙氣排放在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的基礎上,根據當地需要可適當提高,原則上按較為嚴格的煙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最終煙氣污染物排放以具體項目所在地環評批復的限值為準。
2.噪聲控制標準
廠內的噪聲治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廠界噪聲標準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相關標準。對建筑物的直達聲源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2013)的有關規定。
3.惡臭控制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所散發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廠界標準值(新擴改建),詳見表2.1-3。
4.飛灰控制標準
煙氣凈化系統粉塵與鍋爐底灰統稱為飛灰,飛灰產生量約處理規模3%,飛灰含有重金屬、二噁英等有害物,應按危險廢物處理。穩定化后的飛灰滿足《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一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標準要求。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濃度限值見下表2.1-4。
5.污水處理
生產廢水為廠房內地面沖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廳)和實驗室排水,應經過處理后回用。回用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CJ25.1-89)的有關規定。當廢水需直接排入水體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2012)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值。
滲瀝液主要來自主廠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廳的地面沖洗水和垃圾車洗車水,滲瀝液經收集后統一輸送至配套滲瀝液處理站處理,滲瀝液處理設施的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技術規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等標準的相關要求。
6.爐渣處理
生活垃圾焚燒爐渣產生率約為垃圾處理量的5~20%,爐渣具有一定的利用價值,可用于制磚、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應配套建設爐渣綜合處理設施實現爐渣的綜合利用,爐渣綜合處理設施的配套建設應滿足《垃圾發電廠爐渣處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