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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北極星水處理網

2020-02-29

北極星水處理網訊:10月29日,《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規定了水資源保護、生態補償、生態修復、岸線保護、濕地保護、島嶼保護等內容,并要求制定錢塘江地區水、大氣、土壤、生態保育、生態品質等生態環境指標。

水資源保護方面,條例要求推進錢塘江地區截污納管工程建設,在城鎮區域實施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污水經處理達到城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在不具備城鎮生活污水管網排放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與排污規模相適用的污水處理設施。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草案)》意見的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草案)》已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上述法規草案文本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意見請于2019年11月29日前寄送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傳 真:85252061

電子郵箱:1839192974@qq.com

通訊地址:杭州市解放東路18號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10026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9年10月30日

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錢塘江地區自然和人文資源,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推進市域協調發展,實施“擁江發展”戰略,建設生態文明,持續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錢塘江地區的規劃、保護、建設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錢塘江地區包括千島湖、新安江、富春江等錢塘江干流、主要支流以及沿岸一定范圍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法律、法規對錢塘江河道管理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立法原則] 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遵循保護優先、規劃引領、協調推進和統籌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重大問題,決定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重大事項。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

第五條[管理體制] 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具體工作,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統籌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規劃編制和重大建設計劃實施;

(二)制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統籌錢塘江地區重大建設項目與重要區域的建設;

(四)組織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推進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目標考核;

(五)協調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聯合執法活動。

本市各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旅游、文物、城市綠化、林業、水行政、農業農村、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 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負責召集,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旅游、水行政、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研究錢塘江涉及空間布局和利用的重大規劃、重要區域開發建設方案、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重點產業發展引導目錄以及其他重大政策等事項。

第七條[公眾參與]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制定有關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專業研究機構及相關專家意見。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規劃編制]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錢塘江地區國土空間規劃,經征求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錢塘江地區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明確錢塘江區域范圍、保護要求、發展目標、管控措施和實施方略等內容,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道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編制錢塘江地區范圍內各類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概念規劃和城市設計應當落實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在錢塘江地區的要求。

第九條[分級分區規劃] 錢塘江地區劃分為核心區域、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實施不同的規劃管理控制措施。

市區范圍內以及跨區、縣(市)的核心區域、重點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概念規劃或者城市設計,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核心區域、重點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概念規劃或者城市設計,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概念規劃或者城市設計應當經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聯席會議研究后,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十條[規劃編制計劃] 錢塘江地區的專項規劃,核心區域、重點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概念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制度。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制定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相關規劃年度編制計劃,并納入全市規劃編制項目年度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水行政、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錢塘江自然山水風貌和沿江城市景觀保護、濕地等專項規劃,劃定岸線范圍,確定兩岸天際輪廓線、山脊線、濕地的保護要求,明確重要濱水區域、歷史文化街區管控措施。

錢塘江岸線按照生態保護和城鄉發展要求,劃分為中心城市類、特色城鎮類、山水田園類等三類岸線形態。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控制] 錢塘江地區核心區域、重點區域的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提交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聯席會議審議。

重要建設項目的認定標準由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規劃評估]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規劃評估機制,定期對錢塘江地區各類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規劃優化、修改的依據,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四條[指標體系]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錢塘江地區水、大氣、土壤、生態保育、生態品質等生態環境指標。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水行政、農業農村等行政管理部門每年評估生態環境指標的落實情況,并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水資源保護] 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應當科學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錢塘江地區截污納管工程建設,在城鎮區域實施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污水經處理達到城鎮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在不具備城鎮生活污水管網排放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與排污規模相適用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新安江水電站有關管理部門溝通協調,根據防洪、灌溉、航運、旅游、供水等水資源配置的需求,調整新安江水庫蓄水庫容,保證下游生態基流。

第十六條[生態補償]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權責一致、獎懲和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相適應的錢塘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十七條[生態修復]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錢塘江地區山體、河口、濕地、沙洲進行生態修復,沿河道可視范圍的廢棄礦山、施工場地、廢棄物堆放場地應當進行清理、復墾或者生態化改造。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錢塘江生態廊道建設,構建生態廊道示范區;推進錢塘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實施沿河坡耕地、林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提升涵水保土功能;推進林相改造工程,實施天然林保護和撫育,優化森林生態品質。

第十八條[岸線保護] 錢塘江中心城市類、特色城鎮類、山水田園類等三類岸線范圍不得任意調整。特色城鎮類、山水田園類岸線需要調整為中心城市類岸線的,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錢塘江岸線范圍內的建筑高度控制,由市、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中予以明確。

除防洪、防潮、航運等需要外,錢塘江應當保持自然生態岸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現有岸線的生態化修復。

第十九條[濕地保護] 禁止在錢塘江地區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設立開發區、工業園區;

(二)進行與濕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建設活動;

(三)擅自占用濕地或者改變濕地用途;

(四)擅自開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

(五)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六)其他違反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島嶼保護] 錢塘江地區范圍內的島嶼,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錢塘江保護開發工作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態價值、自然條件、利用現狀及景觀特點,劃分為嚴格保護類、限制開發類和優化利用類。千島湖水域內的島嶼由淳安縣、建德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公布保護利用類別。

在嚴格保護類島嶼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改變島嶼自然風貌、岸線形態;

(二)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三)采石、采砂、取土、采伐林木;

(四)擅自采集礦物、生物等樣本。

在限制開發類島嶼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進行房地產開發;

(二)建設高能耗、高水耗的企業;

(三)建設地面大型交通設施、有損生態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一條[鄉土景觀保護] 市城市綠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開展錢塘江地區鄉土物種、植物群落調查,對具有重要生態、觀賞價值的鄉土景觀植物群落、鄉土物種組成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和開發。

第二十二條[非遺保護]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錢塘江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記錄、建檔、研究等基礎工作,采取措施促進體現優秀傳統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和傳播。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形成錢塘江地區布局合理、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網絡。

第二十三條[歷史遺存及風貌保護]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開展錢塘江地區歷史文化遺存普查,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河道、古海塘、橋梁、水閘、碼頭、驛道、圍墾遺跡等建筑物、構筑物和歷史遺跡編制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禁止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錢塘江地區歷史文化村鎮、街區和歷史建筑普查,對符合條件的村鎮、街區和歷史建筑及時列入保護名錄。錢塘江地區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居住形態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四章 發 展

第二十四條[發展目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錢塘江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打造美麗中國杭州樣本,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將錢塘江地區建設成為獨特韻味、別樣精彩的世界級濱水區域。

第二十五條[交通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錢塘江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沿江、跨江和水上交通建設,完善公共交通快速換乘體系。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綜合交通規劃落實過江通道、沿江交通設施和水上交通建設的綜合布局。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陸聯運基礎設施,完善交通樞紐建設和線網布設。

第二十六條[綠道建設]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制定錢塘江地區綠道建設和養護規范,推動綠道系統建設,實現綠道貫通。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道建設和養護規范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綠道建設、養護和修復工作。

第二十七條[文化發展] 市和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掘和傳承跨湖橋文化、吳越文化、南宋文化等為代表的歷史文化遺存和海塘·潮文化、新安文化等為代表的特色歷史文化資源。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營建錢塘江文化、富春江文化、新安江文化等特色文化場景,展現錢塘江的特色自然景觀和人文意境。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錢塘江地區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推進錢塘江專題性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二十八條[旅游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旅游西進”戰略,推進“名城名湖名江名山”景觀長廊建設,促進錢塘江旅游產業協調發展。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錢塘江旅游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錢塘江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按照旅游發展規劃建設旅游景區和相關配套設施,對連接重要景區的道路進行景觀改造提升。

第二十九條[產業引導]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編制本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應當體現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特殊需求。相關內容應當經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產業平臺]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錢塘江地區產業平臺發展規劃,經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錢塘江地區產業平臺發展規劃要求,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產業平臺的數量、規模、空間分布、功能定位,制定單位土地面積投資強度和效用指標,并逐步調整、退出未納入規劃的產業平臺。

第三十一條[產業協同]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興特色產業,建立市域產業平臺合作和利益共享機制,引導區、縣(市)根據地理區位和資源稟賦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發展布局,實現錢塘江地區產業發展優勢互補、協作配套、協同發展。

第三十二條[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制定錢塘江地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范,統籌重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錢塘江地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范要求,推進錢塘江濱水區域的綠地、公共廣場建設,設置運動、休閑、觀景、親水等公共活動空間。

第三十三條[城鄉融合發展]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錢塘江地區旅游鎮、產業鎮和公共服務鎮等特色鄉鎮建設,完善鄉鎮基礎設施、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等體系。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向農村覆蓋,培育現代農業,發展鄉村旅游,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因村莊地處偏遠、常住人口減少等原因,難以維持基本公共服務的,可以實施生態移民、扶貧移民等工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資金保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本市鼓勵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籌集錢塘江地區建設項目資金,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

第三十五條[生態保障]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要求,依法履行生態環境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市和區、縣(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產業用地保障] 市、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優先保障錢塘江地區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等重點項目的建設用地供應。

第三十七條[協同執法]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執法聯動和信息溝通機制,協調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

第三十八條[規劃實施考核]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對錢塘江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和空間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建立錢塘江地區規劃管理和實施綜合考核制度,對相關規劃的實施主體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九條[績效考核和評估]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年度考核。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負責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

市錢塘江保護發展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估制度,按照年度組織對重點項目實施績效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責任轉致]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破壞濕地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破壞島嶼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擅自改變岸線形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損毀歷史遺存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毀、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遺存,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淳安特別生態區特別規定] 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建設和管理的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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