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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態

農業農村部發布《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

2020-02-07

訊:農業農村部發布了《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NY/T3499-2019)》,規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基本原則、目標、范圍、流程、總體技術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的編制提綱與要點,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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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我站牽頭制定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NY/T 3499-2019)》(以下簡稱《導則》)已由農業農村部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2019年第196號)。

《導則》規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基本原則、目標、范圍、流程、總體技術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的編制提綱與要點,對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科學規范指導我國耕地污染治理修復工作有重要意義。

《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NY/T 3499-2019)》將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相關附件:

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發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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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基本原則、目標、范圍、流程、總體技術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的編制提綱與要點。

本標準適用于對種植食用類農產品的受污染耕地開展治理與修復,且治理與修復前后均種植食用類農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276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NY/T 395 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

NY/T 398 農、畜、水產品污染監測技術規范

NY/T 497 肥料效應鑒定田間試驗技術規范

NY/T 3343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評價準則

HJ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耕地cultivated land用于農作物種植的土地。

3.2 受污染耕地contaminatedcultivated land污染物積累到一定程度,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存在危害食用類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的耕地。

3.3 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pollution control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指通過源頭控制、農藝調控、土壤改良、植物修復等措施,減少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輸入、總量或降低其活性,從而降低農產品污染物超標風險,改善受污染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本文件所規定的治理與修復措施不包括改變食用類農產品種植結構的措施,如改種花卉林木、退耕還林還草等。

3.4 食用類農產品edibleagricultural products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

3.5 治理與修復效果effects of pollution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of contaminated cultivatedland治理與修復效果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治理與修復措施對受污染耕地農產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對耕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

3.6 耕地污染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forcontaminatedcultivated land在耕地污染調查的基礎上,協同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析耕地污染狀況,評估耕地種植的農產品中污染物超標風險,確定耕地污染治理與修復的區域范圍、污染物種類和目標等,其方法、程序、目標等由相關標準予以規定。

3.7 目標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根據GB 2762規定的污染物種類,由耕地污染風險評估所確定的需要進行治理與修復的污染物。

4 基本原則

4.1 科學性基于資料調查和數據分析,綜合考慮受污染耕地的污染類型、污染程度和范圍、污染成因,以及備選的治理與修復技術,技術的效果、時間、成本和環境影響等因素,科學合理選擇治理與修復技術,制定實施方案。

4.2 可行性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要因地制宜、合理可行。治理與修復方案與技術不能脫離當前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滿足技術、經濟的可行性。

4.3 安全性治理與修復技術應具有環境友好性,一方面要防止對實施人員、周邊人群健康產生風險;另一方面要防止治理與修復過程對周邊環境產生二次污染。

4.4可持續性治理與修復應有利于保持或提高耕地質量,保證耕地可持續利用,在經濟和技術上有一定的可持續性。優先選擇不影響農業生產、不改變農產品種類、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治理與修復技術。

5 治理修復目標

基本目標:治理修復區域內實現當地常規或主栽農產品達標生產,評價標準參照NY/T 3343。參考目標:在實現基本目標的基礎上,進一步使耕地土壤中目標污染物含量降低到GB 15618規定的篩選值以下(含),或降低到可保障當地常規或主栽農產品達標生產的含量。

6 治理修復范圍

由前期耕地污染風險評估程序確定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區域的邊界與面積。

7 治理修復流程

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一般程序如圖1所示,包括:基礎數據和資料收集、受污染耕地污染特征和成因分析、治理與修復的范圍和目標確定、治理與修復模式選擇、治理與修復技術確定、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編制、治理與修復組織實施、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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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礎數據和資料收集

在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工作開展之前,應收集治理與修復相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區域自然環境特征:氣候、地質地貌、水文、土壤、植被、自然災害等。

(2)農業生產狀況:農作物種類、布局、面積、產量、農作物長勢、耕作制度等。

(3)耕地污染風險評估情況:包含土壤環境狀況、農產品監測資料、污染成因分析等。

土壤環境狀況:土壤污染物種類、含量、有效態含量、歷史分布與范圍,土壤環境質量背景值狀況、污染源分布情況等。

農產品監測資料:農產品超標元素歷年值、農產品質量現狀等。

污染成因分析:受污染耕地土壤與農產品污染來源、污染物排放途徑和年排放量資料、農灌水質及水系狀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農業投入品狀況等。

7.1.4其他相關資料和圖件: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政區劃圖、農作物種植分布圖、土壤(土種)類型圖、高程數據、耕地地理位置示意圖、永久基本農田分布圖、糧食生產功能區分布圖等。

注:收集資料應盡可能包括空間信息。點位數據應包括地理空間坐標,面域數據應有符合國家坐標系的地理信息系統矢量或柵格數據。

7.2 治理修復區域內耕地污染特征分析

匯總已有調查資料和數據,判斷已有數據是否足以支撐治理與修復工作精準實施。如有必要,應在治理和修復工作開展前,進行土壤與農產品加密調查,摸清底數,確定治理修復邊界。綜合分析收集到的資料和數據,明確耕地土壤污染的成因和來源等,為制定方案和開展治理修復工作提供支撐。

7.3 治理與修復的范圍和目標確定

根據耕地污染風險評估及土壤與農產品加密調查結果,綜合工作基礎、實際情況、經濟性、可行性等因素,明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復的范圍,確定受污染耕地經治理與修復后需達到基本目標還是參考目標。

7.4 治理與修復模式選擇

根據耕地污染風險評估及土壤與農產品加密調查結果,基于耕地污染類型、程度、范圍、污染來源及經濟性、可行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的選擇治理與修復模式,如農藝調控模式、生物修復模式、工程模式、其他模式。對已確定污染源的地塊或區域,在治理和修復中,應考慮切斷污染源,減少污染物的輸入。

7.5 治理與修復技術確定包括技術篩選、技術驗證和技術確認3個環節。

(1)技術篩選:治理與修復模式確定后,從該模式備選治理與修復技術中,篩選潛在可用的技術,采用列表描述分析或權重打分等方法,對選出的技術進行排序,提出擬采用的技術或技術組合。

(2)技術驗證:對擬采用的治理與修復技術進行可行性驗證。參考NY/T 497,選擇與目標區域環境條件、污染種類及程度相似的耕地開展田間試驗,或者直接在目標區域選擇小塊耕地開展田間試驗。如治理修復技術已在相似耕地開展田間試驗,并可提供詳細試驗數據和報告,經專家論證后,可以不再開展田間試驗。

(3)技術確認:根據技術的田間試驗結果,綜合經濟性、可行性等因素,最終確定目標區域內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技術。

7.6 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編制

根據7.3-7.5所確定的治理與修復的范圍、目標、模式、技術等,編制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所包含的內容及技術要點參考附錄A。實施方案需要經過意見征求、專家論證等過程。

7.7 治理與修復組織實施

嚴格按照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確定的步驟和內容,在目標區域開展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工作。對治理與修復實施的全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并對周邊環境開展動態監測,分析治理與修復措施對耕地及其周邊環境的影響。對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需有應急預案。

7.8 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

評估受污染耕地經治理與修復后是否達到治理修復目標。治理與修復完成(或階段性完成)后,由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的措施完成情況及效果開展評估。對于基本目標,評估方法參照NY/T 3343;對于參考目標,評估方法參照NY/T 3343與HJ25.5。

8 總體技術性要求

8.1 耕地污染治理與修復措施不能對土壤、地下水、大氣及種植作物等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者處置,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治理與修復所使用的有機肥、土壤調理劑等耕地投入品中鎘、汞、鉛、鉻、砷5種重金屬含量,不能超過GB 15618規定的篩選值,或者治理與修復區域耕地土壤中對應元素的含量。

8.2 耕地污染治理與修復措施不能對治理區域主栽農產品產量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農產品種類未發生改變的,治理與修復區域農產品單位產量(折算后)與治理與修復前同等條件對照相比減產幅度應小于或等于10%。注:治理與修復區域內農產品單位產量及其測算方式由前期耕地污染風險評估程序確定。

8.3 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應當優先采取農藝調控等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進入農作物可食部分,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當農藝調控等措施難以奏效時,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

8.4 治理與修復期間,在農產品收獲時期定期開展土壤與農產品質量協同監測評價,根據監測評價結果及時優化調整治理與修復措施。土壤與農產品協同監測的方法參照NY/T 395和NY/T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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