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武新
李大爺是一名重度肢體殘疾人,居住在一家敬老院。2009年敬老院的被褥著火,李大爺被燒死。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敬老院的開辦單位――當地鎮政府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向李大爺家屬支付38萬余元。
2008年,敬老院與李大爺家屬簽訂養老協議書,約定李大爺到敬老院居住,由敬老院對其進行24小時普通流動服務,負責李大爺的日常生活。
2009年2月,敬老院李大爺房屋發生火災,起火部位是李大爺被褥,火災造成李大爺被燒死。市公安局及消防局認定,起火原因系床上被褥遇人為火種所致,李大爺死亡不屬于刑事案件。李大爺家屬認為,敬老院提供有償服務,疏于管理造成李大爺被燒至死,要求對方賠償6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敬老院未切實盡到防止火災發生的注意義務,與李大爺被燒死的損害結果發生存在一定關系。李大爺生前有吸煙的習慣,雖然肢體重度殘疾,但無證據表明其存在智力障礙,其曾因吸煙引燃被褥,故不能排除涉案火災系李大爺吸煙所致。
法院最終判令,敬老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李大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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