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廊坊印發《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廊坊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于《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廊坊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劃安排,廊坊市將制定《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19年11月12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廊坊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廊坊市廣陽道79號廊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編:065000
聯系電話(傳真):03162339120
電子信箱:lfsrdfgw@163.com
廊坊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管理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積極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行政審批、信用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信息化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大數據監管指揮系統,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七條 【信用體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大氣環境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八條【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劃定并向社會公布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區。
在高污染燃料的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者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排放;仍未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九條 【油(氣)品污染防治】全市儲油(氣)庫、加油(氣)站及油(氣)罐車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設施,并保證油氣設施正常運行;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氣)站(點),不得非法改裝流動加油(氣)車。
第十條【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一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診斷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車載診斷系統報警后須及時維修車輛,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
新登記注冊或者轉入的重型柴油車應當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二條【焚燒污染防治】本市行政區域內鼓勵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逐步建立秸稈收集儲運體系。
第十三條【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防治設施保障】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重點排污單位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分表計電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設備拆除、閑置或者因檢修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因突發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修復,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消除前,應當報送人工監測數據。
第十五條【大氣環境差異化管控制度】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差異化管控制度。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績效分級標準制定差異化管控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級差異化管控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重污染天氣響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實施應急響應措施。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相關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第十七條【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運輸車輛揚塵污染物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在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在城市建成區外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
(二)新登記注冊或者轉入的重型柴油車未安裝遠程排放監控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毀壞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后,未對車輛進行維修或者在維修后未達到排放標準仍上道行駛,且車輛行駛超過二百公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
第二十條【餐飲油煙污染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監測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分表計電設施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二條 【大氣環境差異化管控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排污單位不執行大氣環境差異化管控方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三條【重污染天氣管控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拒不執行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的,由負有相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