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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

2022-02-02


章 總 則

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促進廠網協調,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已投入運行的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

第三條 發電廠并網運行遵循電力系統客觀規律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實行統一調度,貫徹安全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系統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網企業、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有義務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網的電力調度規程。

第六條 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勵磁系統及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運行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應符合電力監管機構及所在電網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針對電力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應及時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網發電廠的,并網發電廠應予落實。

第八條 并網發電廠按照所在電網防止大面積停電預案的統一部署,落實相應措施,編制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及其他反事故預案,參加電網反事故演習。

第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及時向并網發電廠通報電力系統事故情況、原因及影響分析。并網發電廠應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國家電監會4號令)的規定配合有關機構進行事故調查,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條 因并網發電廠或電網原因造成機組非計劃停運的允許次數、時間及相關補償標準,由并網發電廠與電網企業協商,在購售電合同中約定。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并認可的并網發電廠低谷消缺不列入非計劃停運。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并網發電廠涉網安全性評價工作,并網發電廠應積配合,使涉網一、二次設備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第十二條 并網發電廠和變電站應在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下,落實調頻調壓的有關措施,保證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 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所在區域電力企業規定區域內各省(區、市)并網發電廠必須加裝自動發電控制(AGC)設備的機組容量下限,加裝AGC設備的并網發電廠應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并網發電廠一次調頻能力和各項指標應滿足所在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和并網發電廠應按照國家電監會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并網發電廠與電網企業應參照《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及時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不得無協議并網運行。

第十七條 屬電力調度機構管轄范圍內的設備(裝置)參數整定值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整定值執行。并網發電廠改變其狀態和參數前,應當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的運行方式和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電力調度機構修改曲線應根據機組性能提前通知并網發電廠。

第十九條 并網發電廠運行必須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指揮,并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電廠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結構和并網發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經濟性能的機組年累計調整量基本相同的原則,安全、經濟安排并網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并網發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情況由電力調度機構記錄,按季度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并向所調度的全部并網發電廠公布。調峰、調頻、調壓、備用服務實行市場機制的區域,按照所在區域電力市場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并網發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峰幅度應達到所在區域電力監管機構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并網發電廠應根據發電設備檢修導則和設備健康狀況,提出設備檢修計劃申請,并按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提交。電力調度機構統籌安排管轄范圍內并網發電廠設備檢修計劃。檢修計劃確定之后,廠網雙方應嚴格執行。

第二十三條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并網發電廠送出能力,應盡可能與發電廠設備檢修配合進行。

第二十四條 并網發電廠變更檢修計劃,應提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并說明原因,電力調度機構視電網運行情況和其他并網發電廠的檢修計劃統籌安排;確實無法安排變更時,應及時通知該并網發電廠按原批復計劃執行,并說明原因;因并網發電廠變更檢修計劃造成電網企業經濟損失的,并網發電廠應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因電網原因需變更并網發電廠檢修計劃時,電網應提前與并網發電廠協商。由于電網企業原因變更并網發電廠檢修計劃造成并網發電廠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等二次設備的檢修。并網發電廠此類涉網設備(裝置)檢修計劃,應經電力調度機構批準后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管轄范圍內的二次設備檢修應盡可能與并網發電廠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并網發電廠中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設備、調度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調速系統、直流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應納入電力系統統一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性評價要求。

第二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技術指導和管理的范圍主要包括:并網發電廠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調度通信設備、調度自動化設備、水電廠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設備、勵磁系統和PSS裝置、調速系統和一次調頻系統、直流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以及涉及機網協調的相關設備和參數等。

第三十條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裝置和參數是否滿足電力系統安全運行要求。

(二)重大問題按期整改情況。

(三)因并網發電廠原因造成接入電網事故情況。

(四)因并網發電廠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不能正常投入造成電網安全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況。

(五)到更換年限的設備配合電網企業改造計劃按期更換的情況。

(六)按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規定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本單位繼電保護技術監督總結的情況。按評價規程定期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繼電保護動作報表的情況。

(七)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條 調度通信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設備和參數是否滿足調度通信要求。

(二)重大問題按期整改情況。

(三)因并網發電廠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情況。

(四)因并網發電廠通信責任造成電網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通道及調度電話中斷情況。

(五)調度電話通道中斷情況。

(六)因并網發電廠原因通信異常造成電網安全穩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調度自動化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并網發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的功能、性能參數和運行是否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規定的要求。

(二)并網發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重大問題按期整改情況。

(三)并網發電廠執行調度自動化相關運行管理規程、規定的情況。

(四)并網發電廠發生事故時遙信、遙測、順序事件紀錄器(SOE)反應情況,AGC控制情況以及調度自動化設備運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勵磁系統和PSS裝置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勵磁系統和PSS裝置強勵水平、放大倍數、時間常數等技術性能參數是否達到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要求。

(二)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定值設定特性參數情況。


第三十四條 調速系統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調速系統的各項技術性能參數是否達到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要求,技術規范是否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二)一次調頻功能、AGC功能及參數是否滿足電力監管機構及所在電網的要求。

(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定值設定特性參數情況。

第三十五條 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并網發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遮斷容量、額定參數、電氣主接線是否滿足要求。

(二)絕緣是否達到所在地區污穢等級的要求。

(三)接地網是否滿足規程要求。

第三十六條 發電機組涉及機網協調保護的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發電機定子過電壓、定子低電壓、過勵磁、發電機低頻率、高頻率、發電機失步振蕩、失磁保護等是否達到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要求。

(二)技術規范是否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第三十七條 水電廠水庫調度技術指導和管理內容包括:

(一)水電廠水庫調度管理有關規程、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水電廠重大水庫調度事件的報告和處理情況。

(三)水電廠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相關運行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水電廠水庫調度自動化系統(水情自動測報系統)運行情況(運行參數和指標)。

(五)水電廠水庫流域水雨情信息和水庫運行信息的報送情況。

第三十八條 并網發電廠設備參數管理內容包括勵磁系統及調速系統的傳遞函數及各環節實際參數要求,發電機、變壓器、升壓站電氣設備等設備實際參數是否滿足接入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求。

第三章 考核實施

第三十九條 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組織電力調度機構及電力企業制定考核辦法,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并網運行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對已投入商業運行(或正式運行)的并網發電廠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電力監管機構核準備案后執行,并定期公布。考核內容應包括安全、運行、檢修、技術指導和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一條 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考核采取扣減電量或收取考核費用的方式。考核所扣電量或所收考核費用實行專項管理,并全部用于考核獎勵。

第四章 監 管

第四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協調、監督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級電力監管機構負責轄區內并網運行管理爭議的調解和裁決工作。

第四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組織電力"三公"調度信息披露,并應逐步縮短調度信息披露周期。信息披露應當采用簡報、網站等多種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應當發布書面材料。


第四十四條 建立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備案制度。合同(協議)雙方應于每年11月底以前簽訂下一年度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并在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調度關系所在省(區、市)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由該省(區、市)電力監管機構匯總后報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并網發電廠調度關系所在省(區、市)沒有設立電力監管機構的,直接向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區域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廠,雙方直接向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備案;與國家電網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的,雙方直接向國家電監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 建立電力"三公"調度情況書面報告制度。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按季度向所在省(區、市)電力監管機構報告電力"三公"調度情況,由該省(區、市)電力監管機構匯總后報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沒有設立電力監管機構的省(區、市),電力調度機構直接向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報告;區域電力調度機構按季度向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報告電力"三公"調度情況;國家電力調度機構每半年向國家電監會報告電力"三公"調度情況。

第四十六條 建立廠網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廠網聯席會議由國家電監會派出機構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召開,有關電力企業參加,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不定期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召開。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向參加聯席會議電力企業發布,重大問題應同時報國家電監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的意見》(電監市場〔2003〕2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區域電力監管機構根據本規定,商電力企業組織制定本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監會審核同意后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電監會負責解釋,國家電監會其他相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關于印發《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電監市場[2006〕43號)

各區域電監局,各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

現將《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及時告電監會。

請各區域電監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電力系統實際和電力市場建設需要,制訂實施細則,報電監會審核同意后實施。

附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規范輔助服務管理,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發電企業、電網經營企業和電力用戶提供的服務,包括:一次調頻、自動發電控制(AGC)、調峰、無功調節、備用、黑啟動服務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輔助服務是指并網發電廠所提供的輔助服務。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及其直接調度的并網火力、水力發電廠。

第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負責對輔助服務調用、考核及補償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 定義與分類

第五條 并網發電廠提供的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

第六條 基本輔助服務是指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發電機組必須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一次調頻、基本調峰、基本無功調節等。基本輔助服務不進行補償。

(一)一次調頻是指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發電機組通過調速系統的自動反應,調整有功出力減少頻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務。

(二)基本調峰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范圍內,為了跟蹤負荷的峰谷變化而有計劃的、按照一定調節速度進行的發電機組出力調整所提供的服務。

(三)基本無功調節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功率因數范圍內,向電力系統注入或吸收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有償輔助服務是指并網發電廠在基本輔助服務之外所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自動發電控制(AGC)、有償調峰、備用、有償無功調節、黑啟動等。有償輔助服務應予以補償。

(一)自動發電控制(AGC),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范圍內,跟蹤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下發的指令,按照一定調節速率實時調整發電出力,以滿足電力系統頻率和聯絡線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務。


(二)有償調峰是指發電機組超過規定的調峰深度進行調峰,及火力發電機組按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啟停機(爐)進行調峰所提供的服務。

(三)備用是指為了保證可靠供電,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指定的發電機組通過預留發電容量所提供的服務。備用分為旋轉備用和非旋轉備用。初期,只對旋轉備用進行補償。

(四)有償無功調節是指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要求發電機組超過規定的功率因數范圍向電力系統注入或吸收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

(五)黑啟動是指電力系統大面積停電后,在無外界電源支持情況下,由具備自啟動能力的發電機組所提供的恢復系統供電的服務。

第三章 提供與調用

第八條 并網發電廠有義務提供輔助服務,且所提供的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

第九條 并網發電廠有義務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各類輔助服務的能力,應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第十條 為保證電力系統平衡和安全,輔助服務的調用應遵循"按需調度"的原則,由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根據發電機組特性和電網情況,合理安排發電機組承擔輔助服務,保證調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根據系統安全需要,合理設置黑啟動電源。

第四章 計量與考核

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負責對輔助服務的情況進行計量與考核。

第十二條 輔助服務計量數據包括電能量計量裝置的數據、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記錄的發電負荷指令、實際有功(無功)出力,日發電計劃曲線、電網頻率等。

第十三條 電網頻率、實際有功(無功)出力和發電負荷指令按規定周期采樣。電能量計量裝置的數據按規定周期存儲電量值。

第十四條 對并網發電機組一次調頻的考核內容,包括投入情況及相關性能。

第十五條 對并網發電機組提供AGC服務的考核內容,包括AGC機組的可用率、調節容量、調節速率、調節精度和響應時間進行考核。

AGC機組的可用率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按照其可用率的缺額進行考核。

AGC機組的調節容量必須達到額定容量的一定比例,達不到要求的按照調節容量缺額進行考核。

AGC機組的調節速率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達不到要求的運行機組在其投入運行的時段按照其調節速率的缺額進行考核。

AGC機組的調節精度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機組,按照投入運行時段的調節精度缺額進行考核。

AGC機組的響應時間必須達到規定要求,達不到要求的按未達到要求的次數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并網發電機組提供基本調峰的能力必須達到額定容量的一定比例,達不到要求的運行機組按照其調峰能力的缺額進行考核。

提供有償調峰的機組,在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要求其提供有償調峰服務時,無法達到核定技術出力的,按照調峰容量的缺額進行考核。

提供啟停調峰的機組,在停機后,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開啟的,按照非計劃停運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并網發電廠自行占用備用容量的,按照占用容量和占用時間進行考核。

當備用機組的容量在調度指令要求使用時,依據規定的調節容量、調節速率和調節精度進行考核。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照調度指令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并網發電機組提供的無功輔助服務,按照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下發的電壓曲線或無功出力曲線,對并網發電廠的母線電壓曲線偏差(或合格率)或無功出力偏差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提供黑啟動的并網發電機組,在電網需要提供黑啟動服務時,無法實現自啟動的,根據對系統恢復供電的影響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依據有關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對并網發電廠非計劃停運和日發電計劃偏差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考核所得全部用于對輔助服務的補償。

第五章 補償方式與費用來源

第二十二條 按照專門記帳、收支平衡、適當補償的原則,建立輔助服務補償機制。


第二十三條 各區域應根據電網實際情況,從以下方式中選擇一種有償輔助服務補償方式:

(一) 按照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則對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廠進行補償,補償費用主要來源于輔助服務的考核費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統一標準由并網發電廠分攤;

(二) 將相關考核費用按貢獻量大小對提供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廠進行補償。

相關考核費用包括輔助服務的考核費用、非計劃停運的考核費用、日發電計劃偏差的考核費用。

第二十四條 采用二十三條補償方式(一)的,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有償輔助服務的補償標準:

AGC、有償調峰、旋轉備用應按照社會平均容量成本和由于提供輔助服務而減少的有功發電量損失為依據,確定各自的補償標準。

有償無功應按低于電網投資新建無功補償裝置和運行維護的成本的原則,確定其補償標準。

黑啟動應依據投資成本、維護費用、黑啟動期間運行費用以及每年用于黑啟動測試和人員培訓費用,合理確定其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采用第二十三條補償方式(二)的,按照以下方式補償:

(一)輔助服務補償費用按照有償輔助服務的類型進行分攤。分攤的權重,根據各電網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 提供同一類型有償輔助服務的并網發電機組,按照貢獻量進行補償:

AGC貢獻量依據調節容量、調節速率、調節精度和響應時間計算,或按照調節電量的大小計算。

有償調峰貢獻量依據深度調峰損失的電量及啟停調峰的次數分別計算。

旋轉備用貢獻量依據備用容量和備用時間計算。

有償無功調節貢獻量依據無功調節對有功電量影響的大小計算。

黑啟動依據電網系統安全可靠要求適當補償。

第二十六條 輔助服務的考核和補償一般按月進行,清算按年度進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負責輔助服務的標準制定、監督管理和評價,并定期公布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有資質單位,審核并網發電機組性能參數和輔助服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定期公布輔助服務調用、考核及補償情況。

第三十條 并網發電廠與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之間因輔助服務調用、考核、補償情況存在爭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協調或裁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區域電監局依照本辦法和電網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電監會審核后實施。

實施細則中應明確提供輔助服務的發電機組的具體范圍、性能指標(參數)、有償輔助服務的具體項目、考核費用標準、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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