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星固廢網訊:日前,住建部印發《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法規和技術政策,保證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質量,生活垃圾填埋場(以下簡稱填埋場)的安全運行,使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化,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應遵守安全可靠、資源利用、排放達標的原則。
1.0.4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被動式導排 passive ventilation
利用填埋氣體自身壓力和滲透性導排氣體的方式。
2.0.2 主動式導排 initiative guide and extraction
利用抽氣設備對填埋氣體進行導排的方式。
2.0.3 產氣速率 gas generation rate
單位時間內的產氣量。
2.0.4 產氣模型gas generation model
預測生活垃圾在填埋場中產氣量或產氣速率的數學公式。
2.0.5 導氣井extraction well
中間為多孔管,周圍為過濾材料的豎向圓柱狀導氣設施。
2.0.6 導氣盲溝extraction trench
中間為多孔管,周圍為過濾材料的水平棱柱狀導氣設施。
2.0.7 導氣設施作用半徑 collection radius of landfill gas extraction facility
導氣井或導氣盲溝在垂直于其中心軸的各個方向上都能夠收集到填埋氣體的半徑。
2.0.8 導氣設施作用范圍collection area of landfill gas extraction facility
導氣設施作用半徑所包圍的垃圾堆體表面積。
2.0.9 導氣設施覆蓋率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area coverage rate of extraction facilities
導氣設施導氣作用范圍覆蓋面積之和占垃圾堆體總面積的百分比。
2.0.10 排放管 emission pipe
向大氣中排放填埋氣體的管道。
2.0.11 開孔率ratio of hole area
開孔段管道表面開孔總面積與開孔段管道外表總面積之比。
2.0.12 集氣站 landfill gas flow adjust station
多個導氣井或導氣盲溝的導氣支管連接到一處進行集中流量和壓力調節的設施。
2.0.13 氣體收集率ratio of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填埋氣體抽氣流量與填埋氣體預測產生速率之比。
2.0.14 氣體利用率ratio of landfill gas utilization
填埋氣體利用設備消耗的氣體量與填埋氣體預測產生量之比。
3 基本規定
3.0.1 再用填埋場和仍有填埋氣體產生的停用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設施。
3.0.2 垃圾填埋量大于或等于0.2×106t, 垃圾填埋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10m,且有填埋氣體產生的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主動導排處理設施。
3.0.3 垃圾填埋總量大于或等于1.0×106t, 垃圾填埋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15m,且具有填埋氣體利用價值的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利用設施。垃圾填埋量小于1.0×106t 的填埋場,可根據填埋氣體產生量、填埋場使用情況、氣體利用需求等情況確定是否建設填埋氣體利用設施。
3.0.4 對于新建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工程應與填埋場工程同時設計;垃圾填埋堆體中設置的氣體導排設施的施工應與垃圾填埋作業同步進行。
3.0.5 新建填埋場主動導排設施及氣體處理(利用)設施的建設應于垃圾填埋場投運3 年內實施,并宜分期實施。
3.0.6 填埋場運行及封場后維護過程中,應保持填埋氣體導排處理設施的完好和有效。
4 填埋氣體產氣量估算及工程規模確定
4.0.1 對某一時刻填入填埋場的生活垃圾,其填埋氣體產生量可按下式計算:
4.0.5 垃圾的平均產氣速率常數(k)的取值應考慮垃圾成分、當地 氣候、填埋場內的垃圾含水率等因素;有條件的可通過試驗確定平均產氣速率常數(k)值。
4.0.6 填埋氣體回收利用工程設計前,宜進行現場抽氣試驗,利用試驗數據對填埋場垃圾的產氣常數進行估算,并以此對氣體利用期間填埋氣體產生量進行逐年估算。無現場抽氣試驗條件的,可采用相關經驗參數和理論數學模型對填埋氣體產生量進行逐年估算。
4.0.7 填埋氣體收集導排設施的服務范圍應覆蓋垃圾堆體全部。
4.0.8 無填埋氣體利用設施的,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的總規模應根據填埋氣體產生量估算值確定。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可根據填埋場的垃圾填埋量變化情況分期實施。
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規模分類應符合表4.0.8 的要求:
4.0.9 填埋氣體利用工程規??砂刺盥駳怏w利用系統輸出能量來表示。填埋氣體利用工程規模分類應符合表4.0.9 的規定:
5 填埋氣體的收集導排
5 .1 一般規定
5.1.1 填埋氣體的導排設施宜采用導氣井與導氣盲溝相結合的方式,導排井和導排盲溝的布設數量應根據單個導氣井和導氣盲溝的導氣作用范圍和垃圾堆體面積確定,垃圾堆體填埋氣體導氣設施覆蓋率應不小于95%。
5.1.2 新建垃圾填埋場,宜在垃圾填埋高度達到1m~2m 時開始鋪設導氣井或(和)導氣盲溝。
當導氣井直接建在底部防滲層時,應采取防止防滲層破壞的措施。
5.1.3 對于無氣體導排設施的在用或停用填埋場,應采用鉆孔法設置導氣井。
5.1.4 用于填埋氣體導排的碎石不應使用石灰石,粒徑宜為10mm-50mm。
5.2 導氣井
5.2.1 填埋氣體導排井的應采用圖5. 2.1 所示的錯列布設方式。
5.2.2 沿垃圾堆體邊緣設置的填埋氣體導排井,其水平導氣作用半徑r 宜按10m~15m 取值。垃圾堆體中部設置的導排井,其水平導氣作用半徑r 可按15m~20m 取值。
5.2.3 用鉆孔法設置的導氣井,鉆孔深度不應小于垃圾填埋深度的2/3,但井底距場底防滲層距離不宜小于2m。
5.2.4 導氣井可采用下列結構:
5.2.6 主動導排導氣井井口應密封。用土作為覆蓋層時,井口應采用膨潤土、粘土或混凝土等低滲透性材料密封,密封深度宜為1m-2m;用防滲膜作為覆蓋層時,井口中心導氣管與覆蓋膜連接處應進行密封處理。
5.2.7 導氣井中心多孔管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度耐腐蝕的管材, 管內徑不宜小于100mm,需要排水的導氣井管內徑不宜小于200mm; 穿孔宜用長條形孔, 在保證多孔管強度的前提下,多孔管開孔率不宜小于2%,中心多孔管四周應采用小粒徑大于孔徑(孔寬)的碎石填充。
5.2.8 導氣井應根據垃圾填埋堆體形狀、導氣井作用半徑等因素合理布置, 應使全場導氣井作用范圍覆蓋垃圾填埋區域;垃圾堆體中部的主動導排導氣井間距不宜大于35m,沿堆體邊緣布置的導氣井間距不宜大于20m;被動導排導氣井間距不宜大于20m。
5.2.9 被動導排的導氣井, 其排放管的排放口應高于垃圾堆體表面2m 以上。
5.2.10 導氣井與垃圾堆體覆蓋層交叉處,應采取封閉措施,減少雨水的滲入和空氣的吸入。
5.2.11 采用主動導排系統時,垃圾堆體內水位過高的區域宜采用排水導氣雙功能井,并宜配置排水系統。
5.2.12 導氣井內排水設備應具有防爆功能。
5.3 導氣盲溝
5.3.1 填埋氣體導氣盲溝斷面寬、高均不宜小于1000mm。
5.3.2 導氣盲溝中心管應采用柔性連接的管道, 管內徑不應小于150mm; 當采用多孔管時,在保證中心管強度的前提下,開孔率不宜小于2%; 中心管四周宜用級配碎石填充。
5.3.3 導氣盲溝水平間距可按20m-40m 設置, 垂直間距可按10m-15m 設置。
5.3.4 被動導排的導氣盲溝, 其排放管的排放口應高于垃圾堆體表面2m 以上。
5.3.5 垃圾堆體下部的導氣盲溝,應有防止被水淹沒的措施。
5.3.6 主動導排導氣盲溝外穿垃圾堆體邊坡處應采取密封措施。當邊坡用防滲膜覆蓋時,導氣管與防滲膜可采用粘接或焊接的方式密封;當邊坡用土覆蓋時,導氣管四周宜采用黏土進行環狀密封,密封環半徑不宜小于2m,黏土厚度不宜小于1m。
5.4 集氣站
5.4.1 垃圾堆體布設導氣井和盲溝較多時可設置集氣站,將多個導氣井或盲溝集中在一個集氣站內進行流量和壓力調節。
5.4.2 集氣站的布設數量和位置應根據導氣井和盲溝數量以及垃圾堆體表面情況確定,并應便于運行人員對氣體導排流量進行調節。
5.4.3 集氣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垃圾堆體上設置的集氣站應具有排水或透水性能,集氣管道和閥門不得被雨水淹沒。
2 集氣站集氣總管標高比導氣井低時,應在集氣總管低點設置排水管,排水管應連接自動排水或定期排水裝置,排水裝置應密封,不得使空氣吸入。
3 每個導氣井或(和)導氣盲溝宜連接一根集氣支管,每個集氣支管應設置一個獨立調節閥門,并應與集氣總管獨立連接。
4 集氣支管的敷設宜避免產生中間低點。
6 填埋氣體輸氣管網
6.1 管網的布置與敷設
6.1.1 填埋氣體輸氣管應設不小于1%的坡度, 管段低點處應設凝結水收集和排放裝置, 排水裝置應考慮防止空氣吸入的措施。
6.1.2 填埋氣體收集管道應選用耐腐蝕、柔韌性好的材料及配件,管路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6.1.3 輸氣管道不得在堆積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場地下面或上面通過,不宜與其它管道同溝敷設。
6.1.4 輸氣管道沿道路敷設時, 宜敷設在人行道或綠化帶內, 不宜在道路路面下敷設。
6.1.5 輸氣管地面或架空敷設時, 不應妨礙交通和垃圾填埋操作,架空管應每隔300m 設接地裝置, 管道支架應采用阻燃材料。
6.1.6 地面與架空附設的塑料管道應預留伸縮補償余量。
6.1.7 輸氣管與其它管道共架敷設時, 輸氣管道與其它管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3m。當管徑大于300mm 時,水平凈距不應小于管道直徑。
6.1.8 架空敷設輸氣管與架空輸電線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4m, 與露天變電站圍柵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6.1.9 寒冷地區, 輸氣管宜采用埋地敷設, 管道埋深宜在土壤冰凍線以下, 管頂覆土厚度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埋設在車行道下時,不得小于0.8m;
2 埋設在非車行道下時,不得小于0.6m。
6.1.10 地下輸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小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和《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的有關規定。
6.1.11 輸氣管道不得穿過大斷面管道或通道。
6.1.12 輸氣管道穿越鐵路、河流等障礙物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的有關規定。
6.1.13 在填埋場內敷設的填埋氣體管道應做明顯的標識。
6.2 管道計算
6.2.1 填埋氣體輸氣總管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產氣年份小時產氣量的80%。
6.2.2 各填埋氣體輸氣支管的計算流量應按各支管所連接的導氣井(或導氣盲溝)數量和每個導氣井(或導氣盲溝)的流量確定。
6.2.3 填埋氣體輸氣管道內氣體流速宜取5~10m/s。
6.2.4 填埋氣體輸氣管道單位長度摩擦阻力損失可按式6.2.4 計算:
7 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和利用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和利用系統應包括抽氣設備、氣體預處理設備、儲氣設備(需要時)、燃燒設備、氣體純化設備(需要時)、氣體壓縮設備(需要時)、氣體利用設備、建構筑物、電氣、輸變電系統、給排水、消防、自動化控制等設備和設施。
7.1.2 抽氣、處理和利用設施和設備應布置在垃圾堆體以外。
7.1.3 填埋氣體處理和利用設施宜靠近抽氣設備布置。
7.1.4 填埋氣體抽氣、預處理及利用設施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不得使可燃氣體在密閉空間內聚集。
7.1.5 抽氣、氣體預處理、利用和火炬燃燒系統應統籌設計,從填埋場抽出的氣體應優先滿足氣體利用系統的用氣,利用系統用氣剩余的氣體應能自動分配到火炬系統進行燃燒。
7.2 填埋氣體抽氣及預處理
7.2.1 填埋氣體抽氣設備應選用耐腐蝕和防爆型設備。
7.2.2 填埋氣體抽氣設備應設調速裝置,宜采用變頻調速裝置。
7.2.3 填埋氣體抽氣設備應至少有1 臺備用。
7.2.4 抽氣設備流量的選擇計算可按式7.2.4 進行
Q=Qm·η·β 7.2.4
式中:Q—抽氣設備選型流量,m3/h;
Qm—抽氣設備所負擔的氣體收集區域垃圾產氣年的平均產氣速率,m3/h,可由式4.0.3 計算;
η—抽氣設備所負擔的氣體收集區域的氣體收集率;
β—抽氣設備流量富裕系數,可取1.1~1.2。
7.2.5 抽氣設備小升壓應滿足克服填埋氣體輸氣管路和設備的總阻力損失和用氣設備進氣壓力的需要。
7.2.6 填埋氣體主動導排系統的抽氣流量應能隨填埋氣體產生速率的變化而調節,設計氣體收集率不宜小于70%。
7.2.7 抽氣系統應設置流量計量設備,并可對瞬時流量和累積量進行記錄。
7.2.8 抽氣系統應設置填埋氣體氧(O2)含量和甲烷(CH4)含量在線監測裝置,并應根據氧(O2)含量控制抽氣設備的轉速和啟停。
7.2.9 預處理工藝和設備的選擇及處理量應根據氣體利用方案、用氣設備的要求和煙氣排放標準來確定。
7.3 火炬燃燒系統
7.3.1 設置主動導排設施的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燃燒火炬。
7.3.2 填埋氣體收集量大于100m3/h的填埋場,應設置封閉式火炬。
7.3.3 填埋氣體火炬應有較寬的負荷適應范圍,應能滿足填埋氣體產量變化、氣體利用設施負荷變化、甲烷濃度變化等情況下的填埋氣體穩定燃燒。
7.3.4 火炬應能在設計負荷范圍內根據負荷的變化調節供風量,使填埋氣體得到充分燃燒,并應使填埋氣體中的惡臭氣體分解。
7.3.5 填埋氣體火炬應具有點火、熄火安全保護功能。
7.3.6 封閉式火炬距地面2.5米以下部分的外表面溫度不應高于50℃。
7.3.7 火炬的填埋氣體管道上必須設置與填埋氣體燃燒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裝置。
7.4 填埋氣體利用
7.4.1 填埋氣體利用方式及規模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利用方式應根據當地的條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宜優先選擇效率高的利用方式。
2 填埋氣體利用規模,應根據各年填埋氣體收集量和填埋氣體利用方式,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總氣體利用率不宜小于70%。
7.4.2 填埋氣體用于內燃機發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燃機發電的總規模應在合理預測各年填埋氣體收集量的基礎上確定。
2 內燃機發電機組應選擇技術成熟、可靠性好的產品。
3 有熱、冷用戶的情況下,宜選擇熱、電、冷三聯供的工藝方案回收內燃機煙氣和冷卻液帶出的熱能。
4 額定負荷下,內燃機發電機組的發電效率不宜低于32%。
5 內燃機發電機組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氣體燃料發電機組通用技術條件》JB/T9583.1的規定。
7.4.3 填埋氣體用于鍋爐燃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填埋氣體燃燒系統穩定、安全運行。
2 鍋爐輸出功率的選擇應根據用熱負荷和填埋氣體收集量及熱值確定。
3 鍋爐排放煙氣各項指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要求。
4 鍋爐房的設計、施工和運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的有關規定。
7.4.4 填埋氣體提純用于城鎮燃氣或汽車燃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處理及甲烷提純工藝應根據城鎮燃氣或汽車燃料質量標準要求確定。
2 填埋氣體提純處理設施的設計、施工與運行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8 電氣系統
8.1 一般規定
8.1.1 填埋氣體發電廠發電并網時,接入系統應根據填埋氣體發電廠規劃容量、單機容量、輸電距離及其在當地電力系統中的地位與作用等原則進行設計,并應符合當地電力部門的有關規定。
8.2 電氣主接線
8.2.1 發電機電壓母線和升壓站高壓側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
8.2.2 當發電機與雙繞組變壓器為單元接線,且全廠無專用起備電源時,應在發電機與變壓器之間裝設斷路器。
8.2.3 各級電壓母線所接開關設備的開斷能力應滿足系統短路電流要求。
8.2.4 發電并網的填埋氣體發電廠應至少有一回與電網連接的雙向受、送電線路。所發電能全部自用的填埋氣體發電廠應至少有一回能夠保證全廠啟動和安全停機的內部或其他外部啟備電源。
8.3 交流廠用電系統
8.3.1 廠用電接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低壓廠用電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當設有保安柴油發電機組等備用或保安電源時,可設備用或保安公用段。
2 低壓廠用電系統電壓宜采用380/220V。
3 當廠用母線接有Ⅰ類負荷時,應設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采用專用備用方式時應裝設自動投入裝置。備用電源采用互為備用方式時,宜手動切換。接有Ⅱ類負荷的廠用母線,備用電源宜采用手動切換方式。Ⅲ類用電負荷可不設備用電源。
4 廠用變壓器接線組別的選擇,應使廠用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相位一致,接線組別宜為D,yn11。戶內安裝的廠用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5 低壓廠用電接地型式宜采用TN-C-S 或TN-S 系統,路燈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 系統。
8.4 直流及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UPS)
8.4.1 直流電源系統的設計應參照《電力工程直流電源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 5044 的有關規定。
8.4.2 直流電源宜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當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組容量在300Ah 及以上時,應設置專用的蓄電池室。專用蓄電池室宜布置在0m 層。
8.4.3 鉛酸蓄電池應采用單體為2V 的蓄電池,組柜安裝的鉛酸蓄電池宜采用單體為2V 的蓄電池,也可采用6V 或12V 組合電池。
8.4.4 直流系統采用對控制負荷和動力負荷合并供電的方式,直流系統標稱電壓宜采用220V。
8.4.5 直流電源系統接線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一組蓄電池配置一套充電裝置時,宜采用單母線接線;
2 當一組蓄電池配置兩套充電裝置時,宜采用單母線分段接線,兩套充電裝置應接入不同的母線段,蓄電池組應跨接在兩段母線上。
8.4.6 直流網絡宜采用集中輻射形供電方式或分層輻射形式供電方式。當采用環形網絡供電時,環形網絡應由2 回直流電源供電,直流電源應經隔離電器接入,正常時為開環運行。當兩回電源由不同蓄電池組供電時,宜采用手動斷電切換方式。
8.4.7 直流系統事故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電力系統連接的填埋氣體發電廠,廠用交流電源事故停電時間應按1h 計算。
2 不與電力系統連接且廠內未設置備用或保安電源的孤立填埋氣體發電廠,廠用交流電源事故停電時間應按2h 計算。
8.4.8 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力工程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 5491 中的有關規定。
8.4.9 UPS 旁路開關的切換時間不應大于5ms;交流廠用電消失時,UPS 滿負荷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h。
8.4.10 UPS 裝置宜由一路交流主電源、一路交流旁路電源和一路直流電源供電。發電廠房內UPS交流主電源和交流旁路電源應由不同廠用母線段引接。對于設置有交流保安電源的發電廠,交流主電源應由保安電源引接。其他UPS 可由就近的廠用電源引接。發電廠房內UPS 直流電源宜由機組的直流系統引接,當技術經濟合理時,也可采用自帶的蓄電池供電。
8.4.11 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母線應采用單母線接線。
8.4.12 UPS 應為靜態逆變裝置。UPS 宜為單相輸出。輸出電壓為220V、50Hz、額定功率因數為0.8。UPS 輸出的配電屏饋線宜采用輻射供電方式。
8.5 高壓配電裝置
8.5.1 高壓配電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和行業標準《3-110kV 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導體與電器選擇設計技術規定》DL/T 5222、《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GB 50260、《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的有關規定。
8.5.2 35kV 及以下的配電裝置宜采用成套開關設備。
8.6 電氣監測及控制
8.6.1 填埋氣體發電廠發電機組、廠用電系統和升壓站系統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宜采用計算機控制。
8.6.2 電氣監控管理系統ECMS 應采用開放式、分布式結構。當ECMS 系統具有監控功能時,站控層設備及網絡宜采用雙網、雙冗余配置。
8.6.3 采用ECMS 監控方式時,通信管理站應根據監控系統的總體要求進行配置,當采用監控方式時,通信管理站應冗余配置;采用監測方式時,通信管理站可以采用單機配置。
8.6.4 電氣二次接線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變電站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DL/T5136 的有關規定。
8.6.5 電氣測量儀表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 中的有關規定。
8.6.6 繼電保護、自動準同步、自動電壓調節、故障錄波和廠用電快速切換等功能應由專用裝置實現。
8.6.7 為保證發電機組緊急停機,控制室操作員站臺應設置下列獨立的后備硬手操設備:
1 發電機或發電機-變壓器組緊急跳閘按鈕。
2 發電機滅磁開關(若有)緊急跳閘按鈕。
3 柴油發電機(若有)啟動按鈕。
8.7 元件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
8.7.1 填埋氣體發電廠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 14285 和《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2 的有關規定。
8.7.2 繼電保護裝置的配置和選型應滿足有關規程規定的要求,當線路保護采用光纖縱聯差動保護時,裝置選型應保證與對側保護裝置的一致性或可配合性。
8.7.3 填埋氣體發電廠可根據當地電網要求裝設切機執行裝置、高周切機裝置等安全自動裝置。
8.8 照明系統
8.8.1 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的有關規定。主要生產和輔助生產廠房建(構)筑物的照明設計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的有關規定。辦公樓、食堂、宿舍樓等附屬建(構)筑物的照明設計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中的有關規定。
8.8.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宜采用下列供電方式:
1 正常照明電源,當發電機輸出電壓為400/230V 時,可從發電機母線直接引接。當全廠低壓廠用電引自廠用變壓器,且中性點為直接接地系統時,應由動力和照明網絡共用的廠用變壓器供電。事故照明應采用蓄電池供電(或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
2 生產工房內安裝高度低于2.2m 的照明燈具及管溝、通道內的照明燈具,宜采用24V 電壓供電。當采用220V 供電時,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
3 手提燈電壓不應大于 24V,在狹窄地點和接觸良好金屬接地面上工作時,手提燈電壓不應大于12V。
8.8.3 照明燈具宜采用發光效率較高的燈具。環境溫度較高的場所,宜采用耐高溫的燈具。
8.9 電纜選擇與敷設
8.9.1 電纜選擇與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的有關規定。
8.9.2 填埋氣體發電廠房及輔助廠房的電纜敷設,應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著火影響的區段的電纜,應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C 類阻燃電纜。
8.9.3 同一路徑中,全廠公用重要負荷回路的電纜應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別敷設在互相獨立的電纜通道中的措施。
8.9.4 電纜夾層不應有熱力管道和蒸汽管道進入。電纜建構筑物中,不得有可燃氣、油管穿越。
8.10 過電壓保護與接地
8.10.1 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GB/T 50064 中的有關規定。通信系統的過電壓保護設計應符合《電力系統通信站過電壓防護規程》DL/T 548 中的有關規定。
8.10.2 主要生產和輔助廠房建(構)筑物的過電壓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GB/T 50064 中的有關規定。
8.10.3 辦公樓、食堂、宿舍樓等附屬建(構)筑物的過電壓保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 中的有關規定。
8.10.4 交流接地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交流電氣裝置接地設計規范》GB /T 50065 中的有關規定。
8.10.5 填埋氣體發電裝置和火炬系統等成套系統和設備的過電壓保護與接地系統設計還應符合成套設備廠家的相關要求。
8.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8.1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 中的有關規定。
8.11.2 有填埋氣泄露可能的場所設置的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應與通風機聯鎖,當可燃氣體濃度報警時應立即啟動通風機。
8.12 調度自動化
8.12.1 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裝置的配置和選型,必須滿足現行行業標準《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設計技術規程》DL/T 5003 中的有關規定。
8.12.2 廠內應配置滿足電網調度需要的調度自動化設施。
8.13 電能量計量
8.13.1 電能計量系統的基本要求和設置原則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能量計量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 5202 的有關規定。
8.13.2 與電網連接的并網線路出口處應設置能滿足電網要求的關口電度表。關口計量點計量裝置應配置相同型號的主、后備雙表,主、后備雙表應具有脈沖和數據通信輸出接口??己它c計量裝置一般按單表配置。
關口計量裝置應采用電子式。填埋氣體發電廠內部考核用計量裝置宜采用電子式,也可與滿足測量精度要求的智能儀表綜合保護合用。
8.13.3 電能計量裝置工作電源應取自UPS 或直流系統,并且能送出電源故障信號。
8.13.4 Ⅰ、Ⅱ、Ⅲ類電能計量裝置應具有電壓失壓計時功能。
8.14 系統通信
8.14.1 填埋氣體發電廠至調度中心應配置至少一個可靠的調度通道及相應的通信設備。廠端通信設備配置選型應與電網系統端(對端)保持一致。
8.15 廠內通信
8.15.1 廠內通信可分為生產管理通信和生產調度通信,二者可合并考慮,在廠內設置一套調度程控交換機兼做行政交換機,采用虛擬分區運行,總容量滿足生產管理和生產調度通信的要求。在主控制室設置調度臺。
8.15.2 填埋氣體發電廠對外聯系的中繼方式應采用數字中繼方式,中繼線數量不小于用戶數的10%。
8.15.3 通信設備所需的交流電源應由能自動切換的、可靠的、來自不同廠用電母線段的雙回路交流電源供電。通信設備所需直流電源應設至少1 組通信專用蓄電池組,并配置至少1 套整流器。
電源容量按遠景規模負荷考慮,蓄電池的放電時間按4h 考慮。
8.15.4 廠內可設通信專用機房,也可與電氣控制設備布置在一起。
8.15.5 通信設備應設置工作接地和保護接地,通信機房內應設有環形接地母線,并應就近接至全廠總接地網上,引接線不應少于2 條。
9 儀表與自動化控制
9.1 一般規定
9.1.1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自動化控制應適用、可靠、,并應根據填埋氣體利用設施特點進行設計。應滿足設施安全、經濟運行和防止對環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9.1.2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應采用成熟的控制技術和可靠性高、性能價格比適宜的設備和元件。
9.2 自動化水平
9.2.1 填埋氣體利用工程應有較高的自動化水平,應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檢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統實現對氣體預處理、氣體利用及輔助系統的集中監視、分散控制及事故處理等。
9.2.2 抽氣系統、預處理系統和氣體利用系統應能實現連鎖安全控制。
9.2.3 填埋氣體利用場站和車間,應設置工業電視監視系統。工業電視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J 115 中的有關規定。
9.2.4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自動化控制系統應設置獨立于主控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
9. 3 分散控制系統
9.3.1 填埋氣體處理系統、利用系統、變壓器組、廠用電氣設備及輔助系統,應以操作員站為監視控制中心,對全廠進行集中監視管理。當設備供貨商提供獨立控制系統時,應與分散控制系統通信,實現集中監控。
9.3.2 分散控制系統的功能,應包括數據采集和處理功能、模擬量控制功能、順序控制功能、保護與安全監控功能等。
9.3.3 分散控制系統應按監控級、控制級、現場級分層分散設計。分散控制系統的控制級應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內的中央處理器、通信總線、電源,應有冗余配置;監控級應具有互為熱備的操作員站,
9.3.4 分散控制系統的響應時間應能滿足設施安全運行和事故處理的要求。
9.4 檢測與報警
9.4.1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檢測儀表和系統應滿足安全、經濟運行的要求,應能準確地測量、顯示工藝系統各設備的技術參數。
9.4.2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藝系統和主體設備在各種工況下安全、經濟運行的參數;
2 輔機的運行狀態;
3 電動、氣動執行機構的狀態及調節閥的開度;
4 儀表和控制用電源、氣源及其他必要條件的供給狀態和運行參數;
5 必要的環境參數;
6 主要電氣系統和設備的運行參數和狀態。
9.4.3 填埋氣體處理和利用車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并應與排風機聯動。
9.4.4 重要檢測參數應選用雙重化的現場檢測儀表,應裝設供運行人員現場檢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檢測與顯示儀表。
9.4.5 測量油、水、蒸汽、可燃氣體等的一次儀表不應引入控制室。
9.4.6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報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填埋氣體中氧(O2)含量超標;
2 填埋氣體中甲烷含量過低;
3 工藝系統主要工況參數偏離正常運行范圍;
4 保護和重要的連鎖項目;
5 電源,氣源發生故障;
6 監控系統故障;
7 主要電氣設備故障;
8 輔助系統及主要輔助設備故障。
9.4.7 重要工藝參數報警的信號源,應直接引自一次儀表。對重要參數的報警可設光字牌報警裝置。當設置常規報警系統時,其輸入信號不應取自分散控制系統的輸出。
9.4.8 分散控制系統功能范圍內的全部報警項目應能在顯示器上顯示并打印輸出。
9.5 保護和連鎖
9.5.1 保護系統應有防誤動、拒動措施,并應有必要的后備操作手段。
9.5.2 保護系統輸出的操作指令應優先于其他任何指令。
9.5.3 各工藝系統、設備保護用的接點宜單獨設置發訊元件,不宜與報警等其他功能合用。
9.5.4 經常運行并設有備用的水泵、風機或工藝要求根據參數控制的電動門、電磁閥門等設備應設有連鎖功能。
9.6 電源與氣源
9.6.1 儀表和控制系統用的電源應由不間斷電源(UPS)供給。其電壓等級不應大于 220V,應引自互為備用的兩路專用的獨立電源并能互相自動切換。
9.6.2 采用氣動儀表時,氣源品質和壓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自動化儀表用氣源壓力范圍和質量》GB4830 中的有關規定。
9.6.3 儀表氣源應有專用貯氣罐。貯氣罐容量應能維持10min~15min 的耗氣量。儀表氣源的耗氣量應按總儀表額定耗氣量的2 倍估算。
9.7 控制室
9.7.1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宜設一個中央控制室。
9.7.2 控制室內的設備布置應既緊湊、合理,又方便運行和檢修??刂剖覂纫吮3治⒄龎?,其溫度和濕度應符合儀表控制的要求。
9.8 防雷接地與設備安全
9.8.1 電氣設備外殼、不要求浮空的盤臺、金屬橋架、鎧裝電纜的鎧裝層等應設保護接地,保護接地應牢固可靠,不應串連接地。
9.8.2 各計算機系統內不同性質的接地應分別通過穩定可靠的總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網按計算機廠家的要求設計。
9.8.3 儀表與控制系統的防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50343 中的有關規定。
9.8.4 現場布置的控制設備應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9.8.5 在危險場所裝設的電氣設備(包括現場儀表和控制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10 配套工程
10.1 工程總體設計
10.1.1 填埋氣體收集范圍應根據填埋場已填垃圾的范圍和填埋操作規劃確定。
10.1.2 填埋氣體導排系統的設計應結合垃圾填埋堆體設計和實際堆體形狀進行。
10.1.3 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及利用廠區的總圖設計,應根據廠址地形條件,結合主體工藝設施、輔助設施以及廠內運輸的要求,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10.1.4 廠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消防、綠化及各種管線的敷設要求。道路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 的有關規定。
10.1.5 廠區的綠化布置,應符合總圖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用地。綠化設計應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10.2 建筑與結構
10.2.1 填埋氣體處理和利用建筑物高度,應符合設備拆裝起吊和通風的要求,其凈高不宜低于4m。在炎熱地區,機器間跨度大于9m 時,應設天窗。
10.2.2 機器間通向室外的門,應保證安全疏散、便于設備出入和操作管理。
10.2.3 機器間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并宜設置排水溝,表面應抹平壓光。噪聲大的機器間應根據防噪要求在墻體內部采取吸音措施。
10.2.4 發電機房應采用耐火限不低于2h 的隔墻和1.5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10.2.5 發電機房應有兩個出入口,其中一個出口的大小應滿足搬運機組的要求,門應采取防火、隔聲措施,并應向外開啟。
10.2.6 有擴建可能的機器間的發展端,宜預先設置屋架。
10.2.7 隔聲值班室應設觀察窗,其窗臺標高不宜高于0.8m。
10.2.8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滿足基本熱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0.2.9 中央控制室應設吊頂。
10.2.10 衛生間、浴室和易積水房間不應布置在發電機房、重要設備間、電氣設備間及控制室的上方。
10.2.11 車間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的要求。
10.2.12 地基基礎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必要時尚應進行穩定性計算。
10.2.13 發電機組基礎的設計應符合設備對減震的要求,基礎承載力計算應考慮靜、動兩種荷載。
10.3 給排水
10.3.1 廠內給水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 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的規定。
10.3.2 生活飲用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 的水質要求,用水標準及定額應滿足《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的要求。
10.3.3 廠內排水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的規定。
10.3.4 抽氣站及氣體利用廠區的雨水量設計重現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 的有關規定。
10.3.5 氣體導排井排出的污水應排入填埋場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或滲瀝液處理設施。
10.3.6 污水應進行有效處理,不得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10.4 消防
10.4.1 填埋氣體利用廠房應設置室內、室外消防系統,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 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10.4.2 具有爆炸危險的建構筑物,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的有關規定。
10.4.3 設置在廠房內的中央控制室、電纜夾層和長度大于7m 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10.4.4 疏散用的門及配電裝置室和電纜夾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應采用丙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門,應采用雙向彈簧門。
10.4.5 廠房內部的裝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 的有關規定。
10.4.6 集裝箱式填埋氣體發電機組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箱體應使用阻燃材料。
10.5 采暖通風
10.5.1 填埋氣體收集利用工藝建筑物冬、夏季熱(冷)負荷計算用的室外計算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辦公和宿舍建筑室外計算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的有關規定。
10.5.2 設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內計算溫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氣體處理間、發電機房、庫房、工具間、水泵房 5℃~10℃;
2 中央控制室、化驗室、試驗室、值班室、辦公室 16℃~18℃。
10.5.3 當工藝無要求時,車間內經常有人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表10.5.3 的規定。
10.5.4 采暖熱源采用發電機余熱時,發電供熱機組少于兩套時應設備用熱源。
10.5.5 工藝車間建筑的采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辦公和宿舍建筑的采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的有關規定。
10.5.6 氣體處理車間的通風換氣設備應具有防爆功能。
10.5.7 填埋氣體發電機房及發電機集裝箱的通風方式和通風量應滿足發電機組的要求。
10.6 空調
10.6.1 建筑物的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有關規定。
10.6.2 中央控制室宜設置空調裝置。
10.6.3 當建筑物或車間機械通風不能滿足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要求時,該建筑物或車間應設空調裝置。建筑物的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的有關規定。
11 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
11.1 一般規定
11.1.1 填埋氣體收集與利用過程中產生的煙氣、惡臭、廢水、噪聲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11.1.2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廠工作環境和條件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11.1.3 應根據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確定的污染物產生量制定污染物治理措施。
11.2 環境保護
11.2.1 填埋氣體燃燒煙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 中有關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要求。
11.2.2 填埋氣體內燃式發電機組的煙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滿足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批復要求。
11.2.3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場站的生活污水和工藝污水宜并入垃圾填埋場管理區生活污水、滲瀝液處理站。無生活污水和滲瀝液處理設施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應考慮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排放標準應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的要求。
11.2.4 廠站噪聲治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 的有關規定。對建筑物的直達聲源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 的有關規定。
11.2.5 廠站內各類地點的噪聲控制宜采取以隔聲為主,輔以消聲、隔振、吸聲等綜合措施。
11.2.6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惡臭污染物控制與防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
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的有關規定。
11.3 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11.3.1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場站的職業衛生,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的有關規定。
11.3.2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建設應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措施。
11.3.3 應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11.3.4 職業病防護設備、防護用品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1.3.5 填埋氣體收集利用廠站應采取勞動安全措施。
12 工程施工及驗收
12.1 一般規定
12.1.1 建筑、安裝工程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
12.1.2 施工安裝使用的材料、預制構件、器件應符合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及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明文件。
12.2 工程施工及驗收
12.2.1 施工準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具有經審核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并有施工圖設計交底記錄。
2 施工用臨時建筑、交通運輸、電源、水源、氣(汽)源、照明、消防設施、主要材料、機具、器具等應準備充分。
3 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應通過評審。
12.2.2 設備安裝前,除必須交叉安裝的設備外,土建工程墻體、屋面、門窗、內部粉刷應基本完工,設備基礎地坪、溝道應完工,混凝土強度應達到不低于設計強度的75%。用建筑結構作起吊或搬運設備承力點時,應核算結構承載力,以滿足起吊或搬運的要求。
12.2.3 垃圾堆體上施工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施工方案和緊急預案。
12.2.4 在垃圾堆體上進行挖方、導氣井鉆孔、管道連接等施工時,應有防爆和防止人員中毒的措施。
12.2.5 設備及材料的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到貨設備、材料應在監理單位監督下開箱驗收并作記錄。
2 被檢查的設備或材料應符合本規范12.1.2 條的規定并滿足供貨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無短缺、損傷、變形、銹蝕。必要時應進行現場檢驗。
3 鋼結構構件應有焊縫檢查記錄及預裝檢查記錄。
12.2.6 設備、材料保管應根據其規格、性能、對環境要求、時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類存放。
12.2.7 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生產性建設工程和輔助性設施、消防、環保工程、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環境綠化工程已經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建設完成,具備運行、使用條件和驗收條件。
2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和利用設施已經安裝配套,帶負荷試運行合格。填埋氣體收集率、氣體利用率、發電機組發電效率、鍋爐熱媒參數和熱效率、煙氣污染物排放指標、設備噪聲級、原料消耗指標等均達到設計規定。
3 引進的設備、技術,按合同規定完成負荷調試、設備考核。
12.2.8 重要結構部位、隱蔽工程、地下管線,應按工程設計要求和施工驗收標準,及時進行中間驗收。
本規范用詞說明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4)條文中指明應按照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目錄
1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
2《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
3 《工業電視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J 115
4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
5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
6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8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
9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
10 《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12 《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
13《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1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15 《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
16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17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18 《3-110kV 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
19 《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
20 《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
21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0140
22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
23 《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24 《民用建筑供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25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
26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
27 《交流電氣裝置接地》DL/T621
28 《氣體燃料發電機組通用技術條件》JB/T95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
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
CJJ —2009
條文說明
前言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CJJ133-20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年 月 日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標準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CJJ133-2009 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城市建設研究院和廣州工程總承包集團有限公司,參編單位是光大集團、杭州市固體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時代桃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主要起草人是郭祥信 徐文龍 梁湖清 周岳峰 牛志光 俞覬覦 龍吉生 楊軍華 吳建虹 錢曉東 呂德斌 夏興邦 趙樹青 歐遠洋等。
本標準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導排、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建設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技術法規及標準。確定了關鍵的技術指標和技術條文。
為便于有關人員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本條文說明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36 號,郵政編碼:100120)。
1 總則
1.0.1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標準的不斷提高,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越來越多,但到目前為止尚無一個的技術規范來指導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因此本規范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1.0.2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在技術上的要求應該是一樣的,因此本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與擴建工程。
3 基本規定
3.0.1 填埋氣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同時還有二氧化碳、一些少量的惡臭氣體、有毒氣體和其它有機氣體。填埋氣體是一種易燃易爆的氣體,也是一種大氣污染物,同時也是一種能源。為了有效消除填埋氣體的安全隱患,減輕其對周圍環境的污染,設置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對于生活垃圾填埋場來說是必須的。
3.0.2 本條對設置填埋氣體主動導排處理設施進行了規定。當垃圾填埋量大,且垃圾深度較大時,填埋氣體產生量大而且氣體較難從垃圾表面排出。如果不設置氣體主動導排設施,則填埋氣體有可能從其它途徑遷移,造成安全隱患。主動導排系統采用抽氣風機,通過管網和導氣設施對垃圾堆體抽氣,這樣可以有效地將填埋氣體及時抽出,避免其無序遷移而出現安全隱患。由于主動導排抽出的氣體量大而集中,因此需要對氣體進行燃燒處理或利用,避免填埋氣體直接排往大氣而造成污染。
隨著環保要求的提高,對填埋場填埋氣體的控制要求也越來越高。是否對填埋氣體進行主動導排主要取決于是否有氣和是否有資金投入。隨著經濟的發展,目前有些縣級市的小型填埋場也進行了填埋氣體主動導排,經濟上是能夠承受的。本條提出大于20 萬噸填埋量的填埋場設置氣體主動導排處理設施,主要是考慮到這種規模的填埋場可涵蓋大部分縣級填埋場,這些填埋場是目前原生垃圾填埋場的主流,填埋氣體總產生量較大,如不主動導排處理會對大氣環境造成較大影響,另一方面,這些縣級填埋場設置填埋氣體主動導排設施也是有條件的,基本上能夠做到。垃圾填埋厚度大于10m 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小于10m 的垃圾堆體如采用主動導排設施對其抽氣,氣體甲烷含量和氧含量不易控制,易造成空氣吸入而發生危險。
3.0.3 垃圾填埋總量超過1.0×106t、厚度超過15m 時,其填埋氣體產生量大且能夠比較穩定地收集到一定流量的氣體,具有較高的經濟利用價值,因此從節能和資源利用的角度作了本條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100 萬噸生活垃圾可滿足2000kW 左右的內燃發電機運行3~5 年,如果是在用填埋場,只要有新垃圾填入,填埋氣體發電就可一直持續。如果垃圾填埋量低于100 萬噸,填埋氣體利用的規模效益就比較差。如果垃圾量雖然不足100 萬噸,但填埋場還可用較長時間,且每天填入的垃圾量較大,填埋氣體也會具有利用經濟性。
3.0.4 對于新建垃圾填埋場,一般是在場底鋪豎向導氣井,在填垃圾之前,一般是將導氣井鋪裝至2 m 高左右,與填埋場工程同時施工。在填埋垃圾的過程中,由于垃圾填埋高度逐漸增加,原來在場底鋪設的導氣井就需要隨垃圾填埋高度的增加而逐漸往上延伸。
3.0.5 由于垃圾在填埋場中的厭氧反應,產甲烷穩定期約在1 年左右,在填埋場運行初期,垃圾填埋量較少,且產氣中甲烷含量尚沒有穩定,采用自然導排即可有效消除安全隱患,也不會造成較大的污染。一般較大型填埋場在運行3 年以后,填埋氣體產生量逐年增加,且甲烷含量也趨于穩定,這時,只靠自然導排難以有效控制填埋氣體的無序遷移,需要實施主動導排。
3.0.6 有些垃圾填埋場的填埋操作比較粗放,經常將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損壞,有的甚至將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全部埋沒。本條旨在避免此類事情發生,以填埋氣體導排的有效性。
4 填埋氣體產氣量估算及工程規模確定
4.0.1 本條推薦使用
公式估算填埋氣體產氣量。本公式來源于美國環保局制定的城市固體廢棄物填埋場標準背景文件所用的Scholl Canyon 模型。該公式是對某一質量的垃圾估算其填埋后在某年以前產生的填埋氣體總量。其含義也能反映垃圾填埋后在某年以前,其中被降解的有機碳總量。式中的k 值反映所填垃圾的平均降解速度,k 值越大,垃圾降解越快,產氣也越快,產氣的持續年限越小。
4.0.2 本條推薦使用
公式估算所填垃圾產氣速率隨填埋時間的變化關系。該公式來源于美國環保局制定的城市固體廢棄物填埋場標準背景文件所用的Scholl Canyon 模型。該式是基于以下假設:把1 年所填垃圾當做1 個單堆垃圾,其厭氧開始至產氣速率達到值的時間與產氣總時間相比很短,可以忽略不計,即垃圾在填埋后產氣速率很快達到,隨后產氣速率以指數規律下降。此公式對于估算每一年的填埋氣體產生量是非常有用的,也是比較簡單實用的。
4.0.3 本條推薦了每一年填埋氣體產生量的估算公式。此公式把1 年的填埋垃圾作為單堆垃圾(一個估算單元),假設某1 年的填埋垃圾在以后的各年產氣量與填埋年數有關,即公式中的時間是以年來計算的。填埋場某一年的填埋氣體產氣量是過去各年所填垃圾在該年填埋氣體產生量的總和。
4.0.4 由于填埋氣體主要是由CH4 和CO2 組成,其它氣體很少,因此可以近似認為填埋氣體由CH4和CO2 組成,而CH4 和CO2 中的碳元素來自垃圾中的可降解有機碳,因此理想狀態下,填埋氣體產生量應是垃圾中可降解有機碳全部轉化為CH4 和CO2 的氣體量總和。由于實際情況比較復雜,不可能可降解有機碳均能轉化為CH4 和CO2,因此估算垃圾產氣量時取一個有機碳降解率。
垃圾中的有機碳含量可以通過取樣測定。沒有條件測定的可參照表4.0.4-1 和表4.0.4-2 的各垃圾成分有機碳含量推薦值測算:
4.0.5 垃圾的產氣速率常數k 反映垃圾中有機物厭氧降解的速度。實驗表明,有機物厭氧降解速度與垃圾成分(有機物種類和比例)、含水率、溫度等因素有關系。因此,垃圾產氣速率常數k值與上述因素有關系。上述因素又與垃圾填埋場的實際情況有關系,因此對于每一個垃圾填埋場,其k 值均是不同的。國外有人通過大量實驗總結出了不同條件下的k 值取值范圍,見表4.0.5:
由于國內生活垃圾成分中廚余垃圾含量比國外大,廚余垃圾的厭氧降解速度較快,反映到產氣速率常數k 值上,國內填埋場的k 值要比國外大,因此在參考上表取值時可適當取大值。
通過對填埋場進行抽氣試驗可以得出填埋場的產氣速率常數,因此本條提出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試驗確定產氣速率常數k 值。
本標準中給出的填埋氣體產氣模型是基于單堆垃圾,其中的各種成分垃圾混合后取一個平均產氣速率常數k,即把單堆垃圾看做具有共同產氣速率常數的同類垃圾(單堆單類垃圾)。實際上單堆垃圾中含有不同降解速度的成分,不同降解速度垃圾的產氣速度是不同的,即產氣速率常數也會不同。但是由于混合生活垃圾成分非常復雜,無法分清楚不同降解速度的垃圾的占比,因此按不同的產氣速率常數對不同成分分別計算填埋氣體產氣速率是非常困難的。
理論上,如果能將生活垃圾中可降解有機物分成易降解(廚余和樹葉)、中等降解(紙類和棉織品)和難降解(木竹類)三種,填埋氣體產氣速率可簡化表示為下式(假設各種可降解物的產氣速率達到值的時間與其產氣持續總時間相比均可忽略不計):
4.0.6 由于填埋氣體的產生量每年都在變化,估算出每年的氣體產生量有利于確定填埋氣體抽氣設備和利用設備的規模。
利用本章給出的數學模型估算填埋場各年的填埋氣體產生量是比較簡便、使用的方法。該模型的使用條件是具有歷年的垃圾填埋量和填埋場垃圾的產氣速率常數k 以及垃圾潛在產氣量L0。如果有現場抽氣試驗的條件,則可以通過現場抽氣試驗確定產氣速率常數k。具體方法是:
在垃圾填埋區劃定一個比較明確的、具有歷年垃圾填埋量的垃圾堆體區域,然后在此區域打垂直氣體收集井,收集井底部距場底滲瀝液導排層的距離1m 左右,井間距30m 左右,收集井中心距劃定區域邊緣15m 左右。收集井布置數量應使氣體收集覆蓋全部劃定區域。將劃定區域內的收集井全部連接至一臺變頻調速抽氣風機,并安裝氣體計量設備、流量控制閥門和必要的安全設備。抽氣系統建設完成后,開始對劃定區域進行抽氣試驗。抽氣流量由小到大,逐漸增加,并監測每個井出口填埋氣體的甲烷和氧濃度,調整每個井的抽氣流量,使每個井出口在氧濃度低于2%的情況下甲烷濃度達到,即基本達到劃定區域的抽氣平衡(抽氣量基本等于產氣量)。達到抽氣平衡后再連續抽氣一段時間,具體時間根據現場條件確定,好不少于2 個月,時間越長越好。根據平衡抽氣期間的抽氣總量核算劃定區域的平均產氣速率。根據獲得的產氣速率、劃定區域內歷年垃圾填埋量以及垃圾潛在產氣量(根據垃圾有機碳檢測數據用4.0.4 式計算),利用4.0.3式倒算出產氣速率常數k,再根據歷年全場垃圾填埋量和將來歷年預測垃圾填埋量,估算出填埋場各年的填埋氣體產生總量(每年產氣量)。如果沒有條件進行抽氣試驗,則可按照5.0.5 條的條文說明給出的經驗數據選取一個k 值,再套用4.0.3 式估算出全場各年的填埋氣體產生量。
由于填埋氣體產氣速率與時間有密切關系,因此每年的填埋氣體產氣量都在變化,本條要求對填埋氣體產氣量進行逐年估算,有利于氣體利用和處理設備的優化配置、填埋氣體抽氣系統的抽氣流量調節和氣體收集率的提高。
4.0.7 在有機物全部降解之前,垃圾堆體內始終在產生填埋氣體,因此填埋氣體收集導排設施需要覆蓋垃圾堆體的全部,以便有效地控制填埋氣體無序排放。
4.0.8 填埋氣體收集系統包括收集井、輸氣管網和抽氣風機。系統要負擔填埋場整個運行期填埋氣體的收集,其能力應該滿足填埋氣體產生量時的氣體收集,因此本條提出填埋氣體收集系統總規模應根據填埋氣體產生量估算值確定。主要考慮抽氣風機的風量要大于填埋氣體產氣量,在填埋氣體產生量未達到量時,利用變頻調速調節風機風量,使其與填埋氣體產生量相匹配。另外填埋氣體輸送管網的管徑要滿足氣體量時的需要。
本條給出了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的規模分類,便于在項目前期立項時對工程投資進行估算。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的工程量和投資直接與填埋氣體收集流量有關,因此,工程規模以填埋氣體流量來表示。
4.0.9 本條給出了填埋氣體利用工程的規模分類,便于在填埋氣體利用項目前期立項時對工程投資進行估算。填埋氣體利用方式主要是內燃機發電、鍋爐燃料和凈化后制作壓縮天然氣,其工程量和投資直接與填埋氣體輸出能量有關,因此,工程規模以填埋氣體輸出能量來表示。
5 填埋氣體收集導排
5 .1 一般規定
5.1.1 導氣井和導氣盲溝均是收集、導排垃圾堆體內部氣體的有效設施,其各自的適用條件和特點不同。為了達到較好的氣體收集、導排效果,同一個填埋場中采用兩種設施相結合的方案是比較好的。為了將垃圾堆體產生的填埋氣體盡可能全部、及時導排出來,導氣設施的導氣作用范圍應覆蓋全部垃圾堆體。但工程上做到100%覆蓋比較困難,這里提出95%的覆蓋率要求可提醒設計人員在布設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時盡量做到垃圾堆體全覆蓋。
5.1.2 本條是對新建填埋場提出的氣體導排設施建設要求。由于導氣井會隨著垃圾填埋高度的增加而增高,其重量和對下部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如果導氣井直接建在底部防滲層上,則導氣井壓壞防滲層的風險會較大。因此本條提出宜在垃圾填埋1m~2m 后設置導氣井或(和)導氣盲溝。當導氣井基礎直接與底部防滲系統接觸時,隨著垃圾填埋高度的增加,導氣井也會逐漸加高,導氣井對防滲層的壓力越來越大。導氣井對防滲膜的壓力一方面來自導氣井本身的重量,另一方面垃圾體沉降對導氣井的向下摩擦力也會作用在防滲膜上,如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滲膜將會被導氣井壓壞。
5.1.3 本條是對無氣體導排設施的在用或停用填埋場提出的氣體導排設施建設要求。
5.1.4 由于石灰石在垃圾體中會與酸性物質發生反應而逐漸溶解,因此本條規定不能使用石灰石碎石進行填埋氣體的導排,以保證填埋氣體導排的長期效果。
5.2 導氣井
5.2.1 本條為填埋氣體導排井布設原則示意圖。該圖中的r 為氣體導排井的作用半徑,假設氣體導排井在各方向上的作用距離是相同的,則每個氣體導排井的導氣作用即是途中虛線表示的圓。只有按照圖示的布置形式,各氣體導排井的作用范圍才能相互搭接,垃圾堆體才能被氣體導排井的作用范圍覆蓋。因此本條提出按照圖5.2.1 的方式布置氣體導排井。
5.2.2 垃圾堆體邊緣導氣井在機械導排時,如果抽氣量過大空氣易從堆體邊緣抽入填埋氣體井內使收集的填埋氣體中氧含量增加,造成安全隱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一般的做法是減小靠近垃圾堆體邊緣導氣井的抽氣量(抽氣負壓)。在減小抽氣量的情況下,導氣井的作用范圍就會減小。為了使導氣井作用范圍覆蓋全部垃圾堆體,布置在垃圾堆體邊緣的導氣井間距就要減小。因此本條提出沿垃圾堆體邊緣設置的填埋氣體導排井水平導氣作用半徑按10m~15m 取值,比堆體中部導氣井作用半徑取值小5m。
5.2.3 本條主要是為了防止鉆孔時場底防滲層被破壞。對于場底無防滲層的填埋場,由于無破壞防滲層的風險,因此鉆孔深度可以大一些,以利于提高氣體導排效果。
5.2.4 本條推薦了導氣井的結構設計。
5.2.5 本條對永久性導氣井外徑和垂直度進行了要求。導氣井外徑過小,導氣井的作用范圍小,導氣能力差,因此本條規定導氣井外徑不小于600mm。有的填埋場運行過程中因垃圾堆體水位過高、排氣不暢,造成堆體安全問題時,可以緊急打一些小孔徑排水兼做導氣的井,以盡快消除安全隱患。
5.2.6 本條是對導氣井井口封閉的規定。如果井口密封不好,空氣易于從井口進入氣體導排管,給導排系統的安全帶來隱患。
5.2.7 本條是對導氣井做法的具體技術要求。長條孔與圓孔相比不易被堵塞,因此導氣井中心花管宜用長條孔。多空管周圍填充碎石的小粒徑大于孔徑或孔寬是防止碎石進入管內堵塞多空管。5.2.8 本條是對導氣井布置的技術要求。由于垃圾堆體邊緣導氣井在抽氣時空氣比較容易從堆體邊緣吸入,因此對邊緣導氣井宜采用小流量抽氣,導氣井的作用范圍小,井距也要小些。另外在垃圾堆體邊緣填埋氣體較易向外擴散,邊緣導氣井布置密一些也容易控制氣體從邊緣向外擴散。
根據垃圾填埋場氣體導排工程的運行經驗,原來要求的導排井間距偏大,導氣井作用距離在各方向上不同,有的方向作用距離小,使得中間部分區域的氣體收集不到。因此本次修訂縮小了導氣井的間距。
5.2.9 排氣管高出垃圾堆體表面2m,主要是防止排氣口直接對著人的呼吸區,對人造成毒害,也可以防止有人在排放口點燃填埋氣體,引起安全事故。
5.2.10 導氣井中心管要穿過垃圾堆體覆蓋層,為了減少雨水從交叉處滲入,需要采取密封措施。密封措施還可以防止在抽氣時空氣從此處吸入,引起填埋氣體中氧含量過高。
5.2.11 垃圾填埋場運行幾年后,底部滲瀝液導排管道逐漸被顆粒物堵塞,造成垃圾堆體內滲瀝液導排不暢而形成較高的水位。在水位高的區域,導氣井內的水位也高,實施機械導排時填埋氣體導排效率很低。為了有效導出氣體,需要將導氣井內的水排出,因此需要設置排水導氣雙功能井,并配置排水系統。
5.2.12 由于導氣井內水位降低后氣壓降低,空氣易于吸入,吸入的空氣與其中的甲烷混合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如果使用的抽水設備沒有防爆功能,即存在爆炸隱患,因此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要求排水設備具有防爆功能。一般的做法是采用壓縮空氣抽水系統,避免使用電氣設備。
5.3 導氣盲溝
5.3.1 本條要求導氣盲溝寬、高不小于1000mm,是為了保證排氣效果,如果盲溝斷面過小,易因垃圾沉降而引起盲溝錯位或斷開,影響其導氣范圍。
5.3.2 由于導氣盲溝是在垃圾堆體中水平埋設,而垃圾在有機物降解過程中容易出現不均勻沉降,為使導氣盲溝在垃圾發生不均勻沉降時不被斷開,導氣盲溝中心管需要具有一定的防不均勻沉降能力。管四周用級配碎石填充主要是減輕導氣盲溝孔隙被顆粒物堵塞。
5.3.3 本條對導氣盲溝提出了水平間距和垂直間距的要求。
5.3.4 導氣盲溝也是一種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一般情況下導氣盲溝在垂直方向上承擔上下兩層垃圾的填埋氣體導排,而一般每層垃圾的厚度是5m,因此,本條要求導氣盲溝之間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15m。導氣盲溝的水平間距是導氣盲溝水平作用距離的2 倍,據實驗,在規范的垃圾壓實下,導氣盲溝的水平作用距離在10~20m 左右,因此盲溝水平間距可按20~40m 設置。
5.3.5 垃圾堆體下部易積水而導致導氣盲溝被水淹沒,影響正常導氣,因此需要有排水措施才能使導氣盲溝有效導氣。一般做法是在導氣盲溝下面鋪設排水盲溝。
5.3.6 此條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抽氣時空氣從垃圾堆體邊緣吸入。
5.4 集氣站
5.4.1 由于垃圾填埋場垃圾堆體面積一般都較大,為提高填埋氣體收集率,需要設置很多導氣井或(和)導氣盲溝。在對導氣井和盲溝進行機械導排抽氣時,經常需要對每一個導氣井或(和)盲溝進行流量和負壓調節。將若干個導氣井或(和)盲溝連接到一個集氣站,在集氣站內設置一集氣總管,將每個導氣井或(和)盲溝連接在這個集氣總管上。每個導氣井或(和)盲溝連接管上安裝調節閥門、氣體取樣口、負壓表等,這樣就便于運行人員在集氣站內對多個導氣井或(和)盲溝進行調節。典型集氣站管道連接設計示意圖見圖5.4.1。
5.4.2 一般情況下每個集氣站連接5-10 個導氣井或(和)盲溝,集氣站設置在垃圾堆體邊緣的堆體平臺或臺階上。
5.4.3 本條對集氣站設計提出了要求。
1 集氣站在垃圾堆體上設置時,需要考慮垃圾體的沉降,避免因垃圾體沉降造成集氣站處于凹坑內而被水淹沒。
2 從垃圾堆體內抽出的填埋氣體溫度較高、濕度很大,在管道內易于凝結出水,為防止凝結水堵塞管道,需要在管道低點設置排水裝置。如果集氣站位置比導氣井或(和)盲溝高,則凝結水會流入導氣井或(和)盲溝,不會堵塞管道;如果集氣站位置比導氣井或(和)盲溝低,則凝結水會在集氣站集氣總管內聚集而堵塞管道。
3 本款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便于在集氣站集中調節多個導氣井或(和)盲溝。
4 本款的要求是為了避免集氣支管被凝結水堵塞。
6 填埋氣體輸氣管網
6.1 管網的布置與敷設
6.1.1 從垃圾堆體中排出的填埋氣體濕度很大,溫度也較高。氣體在管道中流動過程中溫度會逐漸降低,氣體中的水蒸氣會慢慢凝結成水,為防止凝結水堵塞管道,設置一定的管道坡度,并在低點處設排水裝置是需要的。由于整個抽氣管網處于負壓狀態,因此排水裝置應能防止空氣吸入。為了排氣管暢通,排水裝置應分段設置,間距不宜過大。
6.1.2 由于填埋氣體含有一些酸性氣體,對金屬有較大的腐蝕性,因此要求氣體收集管道耐腐蝕。
由于垃圾堆體易發生不均勻沉降,因此要求管道柔韌性好,防止斷裂。
6.1.3 本條是出于安全考慮而提出的。
6.1.4 路面一般為硬性材料,且是重要的交通設施,管道如沿路面下敷設,在管道施工時,需要將整個路面挖開,使交通中斷,且經濟損失大;在管道檢修時也需要挖掘路面,施工難度很大,因此本條規定不宜沿路面下方敷設管道。
6.1.5 本條主要是對輸氣管地面和架空敷設時的安全要求。
6.1.6 由于塑料管道熱膨脹量較大,地面敷設時晝夜溫差使管道伸縮量大,易造成管道破壞,因此需要考慮管道伸縮時有移動和滑動的空間,防止管道應力過大而損壞。一般做法是在兩個固定支架之間將管道鋪設成具有一定彎曲度的形式,包括S 彎、V 型彎、U 型彎等。
6.1.7 本條是輸氣管與其它管道共架敷設時的基本要求。
6.1.8 本條是對輸氣管與輸電線和變電站安全距離的要求。
6.1.9 本條是對輸氣管在寒冷地區埋地敷設的基本要求。
6.1.10 由于填埋氣體是一種可燃氣體,因此本條要求輸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小凈距應滿足城市燃氣管道的有關規范要求。
6.1.11 若輸氣管道穿過其它大斷面管道或通道,當氣體泄漏時,易聚集在大斷面管道或通道內,形成爆炸氣體,因此做出本條的要求,且作為強制性條文。
6.1.12 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中有關輸氣管道穿越鐵路、河流等障礙物的規定也適合于填埋氣體管道。
6.1.13 本條的要求旨在方便填埋氣體管道的維護。
6.2 管道計算
6.2.1 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產生總量在填埋場封場之前是逐年增加的,在封場后是逐年減小的,填埋場填埋氣體輸氣總管的輸氣能力需滿足產氣年份的氣體量,考慮到填埋場的復雜情況,產生的填埋氣體不可能收集,輸氣總管的輸氣流量按產氣量80%計算比較合理。
6.2.2 每一個導氣井或導氣盲溝都有一定的作用范圍,在作用范圍內垃圾的產氣量即是本導氣井或導氣盲溝的氣體流量。某管段的計算流量即是其所連接導氣井或導氣盲溝的流量總和。
6.2.3 本條給出的管內流速是經濟流速。流速過高,管網壓損大,風機耗電大;流速過低,管網投資大,因此在設計時應選擇一個比較合適的管內流速,使管網投資和風機耗電費用總和小。
6.2.4 本條給出了填埋氣體輸氣管道摩擦阻力計算公式。根據此公式可以確定填埋氣體輸氣管道管徑和管道阻力損失,根據各管段的阻力損失就可以計算不利管路的阻力損失,為填埋氣體抽氣風機的選擇提供依據。
7 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和利用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抽氣、燃燒和利用系統構成的基本要求。
7.1.2 由于垃圾堆體在有機物降解過程中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抽氣、燃燒和利用設施和設備不能放在垃圾堆體上,處于安全考慮,應與垃圾堆體保持一定的距離。
7.1.3 本條的要求旨在避免管路過長而易于造成氣體泄漏,另外管路長,啟動時管道內空氣不易排干凈。
7.1.4 氣體在密閉空間內聚集宜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甲烷在空氣中的爆炸濃度范圍是5%~25%,當空氣中甲烷濃度達到5%時就有爆炸的危險。本條的要求就是為了避免填埋氣體中的甲烷在設施密閉空間內泄漏而形成甲烷的爆炸性混合氣體,主要做法就是加強密閉空間的通風。如將填埋氣體預處理設備放在集裝箱里,則集裝箱需要裝設排風扇,在運行期間要啟動排風扇,對集裝箱內部實施機械通風,防止氣體在集裝箱內聚集。
7.1.5 本條的規定旨在要求將抽出的氣體首先保證氣體利用系統的用氣,當氣體不能全部利用時,剩余的氣體不要直接排空,要能夠自動分配至火炬燒掉。
7.2 填埋氣體抽氣及預處理
7.2.1 由于填埋氣體具有腐蝕性和易燃易爆性,因此做本條要求。
7.2.2 由于填埋氣體產量隨時間變化較大,為了保持抽氣量和產氣量的基本平衡,需要調節抽氣設備的轉速來調節抽氣量。變頻調速是成熟、可靠的技術,故本條要求優先采用變頻調速。
7.2.3 對于已安裝填埋氣體主動導排系統的填埋場,如果抽氣設備不運行,則氣體將無法從垃圾堆體中導排出來,因此本條要求設置備用抽氣設備。
7.2.4 本條是對抽氣設備流量、升壓參數選擇計算的基本要求。
7.2.5 抽氣設備的作用是將填埋堆體中的氣體經過導氣井(盲溝)、導氣管抽出,并形成一定的壓力,供后續的填埋氣體處理設備或利用設備適用填埋氣體。因此抽氣設備所產生的抽氣壓力需要克服沿途管路和設備的總阻力,并滿足用氣設備的進氣壓力。
7.2.6 填埋氣體是垃圾填埋場的主要臭味源,通過調節抽氣流量,使得抽氣流量盡可能接近產氣速率,即氣體收集率盡可能大,是控制填埋場臭味的有效措施。同時也可以使更多的氣體得到利用。由于填埋場內情況復雜,影響氣體收集的因素很多,做到很高的氣體收集率是不易的,因此本條要求氣體收集率不宜小于70%。
7.2.7 氣體流量是調節抽氣的重要參照數據,為提高氣體收集效果和收集率,調節抽氣流量是很重要的,因此本條要求應安裝流量計量設備,并要求可記錄瞬時流量和累積量,以便于抽氣調節時參照。
7.2.8 填埋氣體氧(O2)含量和甲烷(CH4)含量是抽氣系統和處理利用系統安全運行和控制的重要參數,需要時時監測。當氣體中氧(O2)含量高時,說明空氣進入了填埋氣體,應該降低抽氣設備轉速,當氧(O2)含量達到設定的警界線時,要立即停止抽氣。
7.2.9 氣體利用方案不同、用氣設備不同對進氣質量要求也不同。氣體質量不同,其燃燒后的煙氣污染物濃度也不相同,因此對填埋氣體預處理工藝和設備選擇做出本條要求。
7.3 火炬燃燒系統
7.3.1 由于主動導排是將氣體抽出,集中排放,如果不用火炬燃燒,則大量可燃氣體排放會有安全隱患。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7.3.2 氣體量大時,燃燒產生的火焰很大,采用封閉式火炬使外界看不到燃燒的火焰,同時也避免受氣候的影響,保證安全運行。
7.3.3 填埋氣體產生量隨時間變化比較大,另外氣體中的甲烷含量波動也比較大,為了能使填埋氣體火炬保持穩定燃燒,特進行本條要求。
7.3.4 本條要求的目的是使填埋氣體在火炬中燃燒。
7.3.5 燃氣在點火和熄火時比較容易產生爆炸性混合氣體,因此填埋氣體火炬應具有此類的安全保護措施。
7.3.6 本條要求主要是處于安全的考慮,使火炬外表面不傷害到人。
7.3.7 阻火裝置是防止回火的設備,因此本條作為強制性條文。
7.4 填埋氣體利用
7.4.1
1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利用方式的基本要求。
2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利用規模確定的基本要求。
7.4.2
1 由于填埋氣體收集量隨時間變化較大,而內燃發電機的額定功率是有一定系列的,而且用于填埋氣體的內燃發電機型號不多,因此,內燃機發電的總規模確定應考慮各年的填埋氣體收集和內燃發電機的成熟型號等因素。
2 本條對內燃機發電機組選擇的基本要求。
3 目前,燃氣內燃機發電的效率還比較低,為了提高填埋氣體的熱能利用效率,可以考慮熱電聯產或熱、電、冷三聯供技術。
4 本條是對所選填埋氣體內燃機發電機組發電效率的基本要求。
7.4.3
2 有兩種可能的情況,一種是用熱負荷大于填埋氣體總熱負荷,一種是用熱負荷小于填埋氣體
總熱負荷,因此對鍋爐出力的選擇要考慮用熱負荷和填埋氣體總熱負荷兩種因素。
4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鍋爐房設計、施工和運行的一般要求。
8 電氣系統
8.1 一般規定
8.1.1 本條文是對填埋氣體發電并網工程中,對接入系統設計的要求。填埋氣體發電工程的發電量和上網電量通常相對較小,與中小型火力發電廠和生物質發電廠都有所區別,應綜合各方面實際情況進行統籌規劃和設計。
8.2 電氣主接線
8.2.1 根據填埋氣體發電機組單機容量小、全廠總裝機容量小、并網線路回路少、發電機出口電壓多數為低壓230/400V 的特點,采用單元制接線不經濟,故本條文推薦發電機電壓母線和升壓站高壓側母線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
8.2.2 全廠無專用起備電源時,需通過并網線路倒送來取得全廠啟動和備用電源,因此應在發電機與升壓變壓器低壓側之間裝設斷路器,并作為并列點。
8.2.3 當前,填埋氣體發電機的額定容量大多數不大于1MW,發電機出口電壓多數為低壓230/400V。當發電機的短路電流較大,特別是當幾臺發電機并列運行時,發電機出口230/400V系統的短路電流更大,因此,尤其是在選擇相關低壓開關設備時,應特別予以注意。
8.2.4 發電機組啟動必須使用外部電源,當幾臺發電機組同時工作時,發電機組之間可以互為備用。發電并網的填埋氣體發電廠通過并網線路倒送取得啟動和備用電源,而對于所發電能全部自用的填埋氣體發電廠,也應至少有一回路外部電源來啟動機組或當機組發生故障時能夠安全停機。
8.3 交流廠用電系統
8.3.1廠用電接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2 目前國內運行和在建的填埋氣體利用廠用電系統,多為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當發電機出口電壓為230/400V 的低壓時,低壓廠用母線與發電機電壓母線可為同一母線,當短路電流過大不利于選擇開斷設備時,可通過廠用變壓器將高壓廠用電源降為230/400V 后再供給各廠用負荷。
由于填埋氣體發電廠的總裝機容量通常不大(小于10MW),多數采用10kV 或35kV 電壓等級并網即可,因此,230/400V 的發電機組通過變壓器升至10kV 或35kV 并網,廠用高壓電源也從該10kV 或35kV 系統取得。
4 廠用變壓器接線組別應一致,以利于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并聯切換的要求。廠用變壓器建議采用D,yn11 接線組別,考慮其零序阻抗小,單相短路電流大,提高保護開關動作靈敏度及提高承受三相不平衡負荷的能力。
8.4 直流及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UPS)
8.4.1 本條文規定了直流電源系統設計應遵循的規范。
8.4.2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的優點是:放電性能好、技術指標、占地面積小和維護工作量小等。缺點是: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對環境溫度要求較高。多年運行經驗證明,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能夠滿足焚燒廠和變電站安全和可靠運行的要求。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當容量達300Ah及以上時,其體積和重量均比較大,故需要設置獨立的蓄電池室。此外,由于蓄電池組的荷重大,放在0m 層,可以節約土建投資。
8.4.3 本條文推薦采用單體為2V 的蓄電池,是因為2V 蓄電池的設計壽命相對6V 或12V 組合電池的壽命要長。為了設備供應商能夠提供2V 的蓄電池,建議在招投標標書中就應明確:對發電廠和升壓站直流電源系統,應采用單體2V 的蓄電池,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設計壽命應不低于10 年。對于直流成套電源裝置的蓄電池也推薦采用單體2V 的蓄電池,當蓄電池容量小于200Ah,選擇2V 蓄電池有困難時,才可采用6V 或12V 的蓄電池。
8.4.4 填埋氣體發電廠中直流動力負荷和控制負荷設備數量相對不多,無需將動力負荷和控制負荷按不同的電壓等級分別供電,以簡化系統,故推薦動力負荷和控制負荷合并供電的直流電源系統電壓采用220V。
8.4.5 填埋氣體發電廠總裝機容量小,直流負荷少,通常只需設置一組蓄電池。本條文是對全廠只設置一組蓄電池的直流電源系統接線方式所作的規定。
8.4.6 由直流柜母線直接向負荷或設備終端供電的集中輻射形供電的可靠性較高,根據電力系統的習慣,一般重要回路均須采用集中輻射形供電。
8.4.7 本條文規定了直流系統事故時間應遵循的原則。
8.4.8 本條文規定了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UPS 設計應遵循的規范。
8.4.9 本條文是對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UPS 的主要技術條件作出的規定。
8.4.10 UPS 交流輸入電源一般均要求一路主電源和一路旁路電源,但對于小容量UPS 主電源與旁路電源一般可共用一路電源。
UPS 直流電源由機組直流系統引接可節省投資及減少運行維護工作量。從節省投資、減少運行維護工作量、保證系統運行可靠性角度出發,本標準推薦UPS 直流電源由機組或變電站直流系統引接。當UPS 自帶蓄電池在技術經濟方面比較合理時,也可自帶。
8.4.11 本條對交流不間斷電源的母線接線形式作出了規定。
8.5 高壓配電裝置8.5.1 本條文規定了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5.2 35kV 及以下屋內配電裝置具有節約土地、便于運行維護、防污性能好等優點,且投資也不高于屋外型,所以宜采用屋內配電裝置。
8.6 電氣監測及控制
8.6.1 填埋氣體發電廠發電機組、廠用電系統和升壓站電力網絡系統的電氣設備和元件宜采用計算機控制,計算機控制系統既可以采用電氣監控管理系統ECMS,也可以采用分散控制系統DCS或PLC 系統。
8.6.2 為保證對電氣設備監控的可靠性,無論是采用DCS 系統還是ECMS 系統,其各網絡層都推薦采用雙網、雙冗余配置。
8.6.3 本條文規定當ECMS 系統采用監控方式時,為滿足雙網、雙冗余要求,通信管理站應按冗余配置;當采用監測方式時,由于可以采用單網,通信管理站也可以按單機配置。
由于通信管理機的接口數量有限,而且為保證速率,每個接口所接裝置的數量也不宜過多,因此,一個廠一般需要多臺通信管理機。為保證各系統的獨立性,避免相互影響,以及增強單元性,建議這些通信管理機對于高壓廠用配電裝置采用按段配置,對于380V 廠用配電裝置采用按不同按系統PC 段分別設置。
8.6.4 本條文規定了電氣二次接線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6.5 本條文規定了電氣測量儀表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6.6 本條文規定繼電保護、自動準同步、自動電壓調節和故障錄波和廠用電快速切換裝置應采用專門的獨立裝置,不納入計算機控制系統。
8.6.7 為了保證事故緊急情況下可采用硬手操實現安全停機,本條提出了至少要保留的后備硬手操手段。
8.7 元件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
8.7.1 現行國家標準《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T 14285 和《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T 50062 中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填埋氣體發電廠。
8.7.2 本條文規定當線路保護采用光纖縱聯差動保護時,除應滿足相關規程規定外,裝置的選型還要滿足與對側保護裝置配合的要求,才能保證線路兩端保護動作的正確性。
8.7.3 本條文規定了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配置的基本原則。對于接入電力系統的發電廠,電力系統對不同電壓等級均有其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相關要求,填埋氣體發電廠可按滿足當地電網要求配置相應的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
8.8 照明系統
8.8.1 本條文是填埋氣發電廠主要生產和輔助廠房建(構)筑物和辦公樓、食堂、宿舍樓等附屬建(構)筑物照明設計分別應執行的國家現行標準。
8.8.2 1 目前國內外填埋氣體發電機的出口電壓等級大多為230/400V,為此照明電源及動力電源均可直接從低壓母線上引接。當發電機停機,從市網引來高壓電源或發電機出口電壓為6.3kV及以上時,廠用變壓器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正常照明由動力、照明共用的廠用變壓器或升壓變壓器供給。全廠事故停電時,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具作為事故照明。
2 根據國標《特低電壓(ELV)限值》GB/T3805-2008 的規定,當電氣設備采用24V 以上安全電壓時,必須采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因此本條文規定安全電壓采用24V。
8.8.3 本條文為照明燈具選型的一般規定。
8.9 電纜選擇與敷設
8.9.1 本條文規定了電纜選擇與敷設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9.2 本條文規定考慮廠內有易燃氣體,防火、阻火十分重要。除需要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外,對需要電纜敷設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8.9.3 全廠公用重要負荷回路的電纜著火后,不再維持通電,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屢見不鮮,本條是基于國內各類項目的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
8.9.4 本條是基于事故教訓所制定的對策。
8.10 過電壓保護與接地
8.10.1 本條文規定了電氣裝置與通信系統過電壓保護設計應執行的國家現行標準。
8.10.2 本條文規定了主要生產和輔助廠房建(構)筑物的過電壓保護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10.3 本條文規定了辦公樓、食堂、宿舍樓等附屬建(構)筑物的防雷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10.4 本條文規定了全廠交流接地系統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10.5 填埋氣體發電廠的發電裝置和火炬系統等成套設備廠家,通常會對自身的過電壓保護與接地系統設計的設計提出一定要求,在設計時也應符合這些要求。
8.11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8.11.1 本條規定了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設計應執行的國家標準。
8.11.2 填埋氣體發電廠內部場所空氣中可能含有一定量的甲烷和硫化氫等易爆氣體,在通風情況不好的情況下,甲烷氣體有可能積聚,從安全的角度出發,此處的電氣設備應選用防爆設備,防爆等級的確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必要時應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并聯鎖通風機,以便可燃氣體濃度達到報警值時能夠立即啟動通風機,將可燃氣體迅速排出。
8.12 調度自動化
8.12.1 本條文規定了電力系統調度自動化裝置的配置和選型設計應執行的國家現行標準。
8.12.2 本條文規定了在不同條件下,填埋氣體發電廠遠動終端的配置原則。對于接入電力系統的填埋氣體發電廠,電力系統對不同電壓等級均有相關的調度自動化要求,填埋氣體發電廠可按滿足當地電網要求配置調度自動化設施。
8.13 電能量計量
8.13.1 《電能量計量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 5202 的有關規定也適用于填埋氣體發電廠。
8.13.2 本條規定了關口點和考核點計量裝置的配置原則。
8.13.3 本條規定了電能計量對外部工作電源的要求,并要求能送出電源故障信號,以保證電源故障時,能夠及時報警,提醒運行人員排除故障。
8.13.4 本條是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 448-2000 的第5.4 條f 項而增加的。電能計量裝置帶有失壓計時功能用于監測計量PT 二次側是否存在失壓現象。當PT 二次側某一相發生失壓時,能夠記錄下失壓時間,并根據失壓時間來追補其丟失的電量,以挽回和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或糾紛。
8.14 系統通信
8.14.1 本條規定了對填埋氣體發電廠調度通道數量和廠端通信設備配置選型的要求。填埋氣體發電廠一般不是系統中的重要節點,有時保證有一路可靠的通道接入調度端也可滿足需要。具體通道數量需根據填埋氣體發電廠的重要性及當地系統情況確定。
8.15 廠內通信
8.15.1 填埋氣體發電廠的裝機容量較小,將生產管理和生產調度程控交換機合并,可使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更加方便。
8.15.2 隨著通信技術的發展,模擬中繼的技術已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數字中繼方式,因此,本文確定中繼方式采用數字中繼方式。
8.15.3 本條規定了廠內通信設備對外部交流和直流電源的要求。為保證在全廠失電時盡可能長時間地保持對外通信的暢通,要求蓄電池的放電時間按4h 考慮。
8.15.4 填埋氣體發電廠的通信設備不多,參考小型火力發電廠的習慣,可不單獨設置通信機房,通信設備安裝在電氣設備室時,只需考慮廠內通信屏位即可。
8.15.5 通信設備通常都要求有安全可靠的接地系統,因此,對本條對接地系統的做法提出的要求。
9 儀表與自動化控制
9.1 一般規定
9.1.1 自動化控制對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自動化控制系統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9.1.2 為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穩定、經濟運行并嚴格達到環境保護的要求,本條文規定自動化系統應采用成熟的控制技術和可靠性高、性能價格比適宜的設備和元件,包括對引進的自動化系統和軟件的基本要求,對未有成功運行經驗的技術,不應使用。
9.2 自動化水平
9.2.1 由于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主要介質是可燃氣體,且此可燃氣體的氣體成分及流量變化較大,要實現工程的穩定安全運行,較高的自動化控制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9.2.2 填埋氣體中O2 和CH4 的含量與抽氣流量有較大關系。當CH4 的含量低于一定值時,氣體就無法利用,甚至有時會出現安全隱患,因此需要將抽氣設備的控制與O2 和CH4 含量監測儀及氣體利用設備控制元件連鎖,以保證整個系統的穩定、安全運行。如當O2 含量增加時自動減小抽氣設備轉速,O2 含量超過安全線時立即停止抽氣;當氣體利用設備故障時自動停止抽氣等。
9.2.3 工業電視系統的設置主要是隨時掌握廠站各工段的運行狀況,便于值班人員及時發現問題。工業電視系統攝像頭安裝位置與畫面監視器位置一覽表(詳見表9.2.3),供工程設計參考。
9.2.4 本條的要求旨在保證系統安全運行,一旦系統發生故障或需緊急停車時,緊急停車系統將設施和人員的安全。
9. 3 分散控制系統
9.3.1-9.3.2 分散控制系統可實現:
1 現場有效數據和測量值的采集;
2 連續動態模擬流程圖顯示裝置各部分運行狀態、報警和模擬量參數等;
3 數據的存儲,復原和事故追憶;
4 報表編輯,歷史和實時曲線記錄;
5 報警編輯和實時信息編輯;
6 程序框圖顯示;
7 組和點的控制和設定值控制;
8 自動執行程序,管理功能和維護行為(操作指導,運行維護,操作步驟);
9 發生重大故障時通過操作進行系統的調整和變更;
10 提供開放性的數據鏈接口。
9.3.3 控制系統的冗余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員站和工程師站的通訊總線應為冗余配置;
2 I/O 接口要有10~15%的備用量,機柜內應留有10%的卡件安裝空間并裝有10%的備用接線端子;
3 控制器的冗余配備原則為:
1) 重要控制回路1︰1;
2) 次重要控制回路 n︰1(n 為實際回路數);
3) 控制回路和后備控制回路之間應有自動無擾動切換的功能。
4 控制系統內部應配置冗余電源單元,每個電源單元的容量應不小于實際負載的125%,
二套電源應能自動切換,切換時間應滿足控制系統的要求。
9.4 檢測與報警
9.4.1 儀表及計算機監視系統功能的設置原則:
1 反映主設備及工藝系統在正常運行、啟停、異常及事故工況下安全、經濟運行的主要參數和需要經常監視的一般參數,應在計算機監視系統中設置指示功能,用于就地操作或巡回檢查時,設置就地指示儀表;
2 反映主設備及工藝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狀況并在事故時進行分析的主要參數和用以進行經濟分析或核算的重要參數,應在計算機監視系統中設置記錄功能;
3 經濟核算、效率核算及計算設備出力用的流量參數應在計算機監視系統中設置積算功能或單設流量積算儀表。
檢測與報警項目見表9.4.1 檢測、報警一覽表,供參考。
說明:1 發電機組、氣體預處理設備等系統的設計應對設備生產商配套的顯示、調節控制儀表、報警、保護裝置元件進行統一考慮,避免重復設置。
2 重要報警參數可設置光字牌報警裝置;重要顯示參數可設置數字顯示儀。
3 對檢測儀表的精度要求具體規定如下:
a) 運行中對額定值有嚴格要求的參數,其檢測儀表的精度等級應優于0.5 級;
b) 為計算效率或核收費用的經濟考核參數,其檢測儀表的精度等級應優于0.5 級;
c) 一般參數儀表可選1.5 級,就地指示儀表可選1.5~2.5 級。
d) 分析儀表或儀表的精度,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9.4.3 由于填埋氣體屬于可燃氣體,一旦管路漏氣,車間內很容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因此本條規定填埋氣體處理和利用車間必須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并在報警的同時開啟排風機,避免產生爆炸性混合氣體。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9.4.5 由于油、水、蒸汽及可燃氣體等的一次儀表均存在介質泄露的可能,如在控制室安裝,一旦泄露易造成安全事故。
9.4.6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需報警的主要有填埋氣體中O2 含量超標、CH4 含量過低、管路堵塞(流量急劇下降)、火炬熄火、設備故障等。
9.4.7 填埋氣體中O2 含量超標、火炬熄火等情況會引起安全事故,因此這類參數的報警信號源應直接引自一次儀表,以免誤報或延時報警造成事故。
9.5 保護和連鎖
9.5.1 保護的目的在于消除異常工況或防止事故發生和擴大,保證工藝系統中有關設備及人員的安全。這就決定了保護要按照一定的規律和要求,自動地對個別或一部分設備,以致一系列的設備進行操作。保護用的接點信號的一次元件應選用可靠產品,保護信號源取自專用的無源一次儀表。接點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觸點(常閉觸點)。保護的設計應穩妥可靠。按保護作用的程度和保護范圍,設計可分下列三種保護:①停機保護;②改變系統運行方式的保護;③進行局部操作的保護。
9.5.2-9.5.3 系統停止運行的保護宜包括:發電機組事故停機保護、鍋爐事故停爐保護、鍋爐燃燒器熄火保護、火炬熄火保護、O2 含量超標保護、CH4 含量過低保護、蒸汽壓力超高保護。
9.5.4 具體內容包括:
1 工作泵(風機)事故跳閘時,應自動投入備用泵(風機);
2 相關工藝參數達到規定值時自動投入(切除)相應的設備,如氣體流量大于使用量時,自動投入火炬將多余氣體燒掉,當氣量小于使用量時,自動切斷火炬;
3 相關工藝參數達到規定值時自動打開(關閉)相應的電動門、電磁閥門等。如當氣體中70甲烷含量高于45%時,自動打開通往發電機的閥門。
9.6 電源與氣源
9.6.1 儀表和控制系統應從廠用低壓配電裝置及直流網絡取得可靠的交流與直流電源,并構成獨立的儀表配電回路,電源主進線宜采用雙電源自動切換開關(A.T.S),切換時間應不會使控制系統或保護系統因為電源的瞬斷而導致數據丟失或系統誤動。儀表和控制系統用電容量應按照其耗電總容量的1.5 倍以上計算。
9.7 控制室
9.7.1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主要包括氣體收集系統、氣體處理系統和氣體利用系統。
這三個系統需要統一控制和協調,才能保證整個工程的順利運行,因此需要一個中央控制室對三個系統實行集中控制,其中氣體處理系統需要與氣體利用系統實現設備的連鎖。
9.7.2 本條是對控制室設計的一般要求。
9.8 防雷接地與設備安全
本節主要是對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設施的防雷和電氣設備安全做的基本要求。由于垃圾填埋場一般位于較空曠的地方,容易發生雷擊現象,因此必須做好防雷措施。
10 配套工程
10.1 工程總體設計
10.1.1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收集范圍確定的基本要求。為了有效控制填埋場臭味,垃圾填埋后應盡快進行填埋氣體的收集。
10.1.2 由于填埋氣體導排系統主要是在垃圾堆體上設置,因此填埋氣體導氣井、導氣盲溝及導排管網等必須結合垃圾堆體的形狀進行設計。
10.1.3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及利用廠區總圖設計的基本要求。
10.2 建筑與結構
10.2.1 由于填埋氣體處理和利用設備一般比較大,車間高度應足夠,以滿足設備的安裝和運行維護。在炎熱地區車間的自然通風很重要,因此在車間高度允許時應設置天窗加強自然通風。
10.2.2 本條是對機器間外門設計的一般要求。
10.2.3 本條是對機器間建筑內部設計的基本要求。
10.2.4 由于發電機房內有填埋氣體管道及其他油品等易燃物,因此本條要求發電機房用具有一定耐火特性的墻和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10.2.5 本條要求主要是考慮機組的搬運安裝和安全問題。
10.3 給排水
10.3.1 本條是對廠區給排水設計的一般規定。
10.3.2 本條是生活飲用水設計的一般規定。
10.3.3 本條是對廠區排水設計的一般規定。
10.3.5 氣體導排井排出的水就是填埋區滲瀝液,因此應該排入滲瀝液處理廠或滲瀝液輸送系統。
10.3.6 由于從填埋氣體中凝結下來的水含有一些有機物,因此需要處理后才能排放。
10.4 消防
10.4.1 本條是對廠區消防設計的一般規定。
10.4.2 填埋氣體的主要成份是甲烷(CH4),相對密度為0.415(-164℃),在空氣中的爆炸限濃度為5%~15%。填埋氣體管道、設備均有漏氣的可能,填埋氣體漏至車間內,就可能形成車間內甲烷達到5%濃度的可能性,因此填埋氣體處理及利用車間等具有爆炸危險的建筑耐火等級不能低于二級。其設計需符合現行國家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中的有關要求。
10.4.3 本條文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制定的。
10.4.4 本條規定門的開啟方向是為了當配電室發生事故時,值班人員能迅速通過房門,脫離危險場所。
10.4.5 廠房內部裝修使用易燃材料進行裝修,易引起火災事故發生,特作此規定。
10.4.6 集裝箱式發電機組是將內燃發電機組安裝在集裝箱內,進氣管與內燃機的連接處存在漏氣的可能,集裝箱安裝通風設備并保持通風良好可以防止泄露的氣體在集裝箱內聚集引起爆炸。箱體采用阻燃材料可以避免可燃氣體引燃箱體而發生火災。
10.5 采暖通風
10.5.1 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 和《民用建筑供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 分別適用于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因此本條分別引用兩個標準。
10.5.2 本條對填埋氣體收集利用工程的建筑物采暖室內溫度的確定提出了要求。
10.5.3 本條文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制定的。
10.5.4 由于填埋氣體發電機組檢修、保養周期較短,且發電機備用機組余熱量小于采暖總用熱量時,為了保證采暖的可靠性提出本條要求。
10.5.5 本條的說明同10.5.1 條。
10.5.6 由于氣體處理、利用車間存在有可燃氣體泄漏的可能性,因此通風換氣設備應考慮防爆。
10.5.7 發電機組在運行過程中散熱量較大,如所散發熱量不能有效排出,則機房內溫度會升高,若溫度超過發電機工作環境溫度要求,則會影響發電機的正常運行。因此需要設置有效的通風系統將發電機的散熱有效地排除室外,并從室外吸入新鮮空氣補充室內。在北方冬季室外溫度較低時,還要考慮減小室外空氣吸入量,增加室內空氣吸入量,以避免吹向發電機組的空氣溫度過冷而影響發電機組的正常運行。
10.6 空調
10.6.1 建筑物的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 的有關規定。
11 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
11.1 一般規定
11.1.1 在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環境污染物,在工程設計、施工和運行過程中應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做到廢氣、污水、渣、噪聲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
11.1.2 本條是對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中的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方面的基本規定。
11.2 環境保護
11.2.1 由于目前尚無填埋氣體火炬和鍋爐的煙氣排放標準,本條要求按《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 中燃氣鍋爐的排放限值控制填埋氣體火炬和鍋爐的煙氣排放。
11.2.2 目前尚無填埋氣體內燃式發電機組的煙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類似的標準有《車用點燃式發動機及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4762-2008)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 階段》(GB17691)。對于填埋氣體內燃發電機組的煙氣排放限值應參照類似標準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11.2.3 由于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產生的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比較少,為節省投資,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盡量并入垃圾填埋場管理區生活污水或滲瀝液處理站處理,如果填埋場的污水是排往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則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也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
11.2.4 本條文是對噪聲污染控制的基本規定。
11.2.5 噪聲源控制應考慮廠址與周圍環境之間噪聲影響、高噪聲設施相對集中布置、設備選擇的低噪聲與小震動等因素和措施。
設備選擇中對噪聲的要求一般應不大于85dB(A),確實不能達到要求的設備,應采取以隔聲為主并根據設備噪聲特性與應達到的噪聲控制標準采取適宜的消聲、隔振或吸聲的綜合噪聲控制措施。噪聲控制設備選擇應以噪聲級、噪聲頻率為基本條件,并注意混響聲的影響。
11.2.6 由于填埋氣體臭味很大,在收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應注意惡臭的控制,為此做出本條規定。
11.3 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11.3.1 本條文是對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勞動衛生的基本規定。
11.3.2-11.3.3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可設置值班宿舍、浴室、更衣間、衛生間等。建筑物內應設置必要的灑水、排水、洗手盆、遮蓋、通風等衛生設施。不應采用對勞動者健康有害的技術、設備,采用可能對勞動者健康有害的技術、設備時,在有關的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如填埋氣體管道、抽氣設備、氣體預處理設備、火炬、發電機組、鍋爐等設備和設施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和防護措施。
11.3.5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勞動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 在垃圾堆體上作業時應有防火和防中毒措施。
2.道路、通道、樓梯均應有足夠的通行寬度、高度與適當的坡度;應有必要的護欄、扶手等。
一般不應有障礙物,必須設置管線穿行時,應有保證通行安全的措施。
3. 高空作業平臺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應設置可吊掛的安全帶及防止墜落的安全設施。
4. 機電設備周圍留有足夠的檢修場地與通道。旋轉設備裸露的運動部位應設置網、罩等防護設施。
5. 堆放物品之處,應有明顯標記。重要場所、危險場所應設置明顯的警示牌等標記。
6. 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應佩帶安全帽。
7. 高噪聲、明顯震動的設備采取隔聲、隔震、消聲、吸聲等綜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員防護措施。
8 對人員可以接觸到的,表面溫度高于50℃的設施,應采取保溫或隔離措施。
9. 需要進行內部人工維護修理的槽、罐類,應有固定或臨時通風措施,并根據需要于出入口處設置供吊掛安全帶的掛鉤。填埋氣體火炬檢修時,應等火炬停止冷卻至環境溫度后,檢修人員方可進入,且現場應有專門人員監護。
10 電氣設備應盡可能設置在干燥場所,避免漏電。
11 對遙控設施,應設有緊急停車按鈕。
12. 人員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處設置應急照明設施。
13. 設備控制盡可能自動化,并設置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的可靠的安全裝置。
14. 各種管道、閥門應采取易于操作和識別的措施。
15. 發生誤操作時,系統可保證在安全范圍運行與多余信息排除。異常信息及故障應準確傳遞給操作人員。
16. 使用酸堿等化學品時,防止對人員傷害措施。
17. 壓力容器應嚴格按照《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12 工程施工及驗收
12.1 一般規定
12.1.1 本條文是工程施工及驗收的基本規定。
12.1.2 本條文是保證設備安裝質量的基本規定。
12.2 工程施工及驗收
12.2.1 本條是對施工準備的要求。施工前主要做三個方面的準備:
技術方面應準備好施工圖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設備安裝說明書)及設計交底記錄;
施工用臨時設施、設備及材料的準備;
具有通過評審的施工組織設計。
12.2.2 本條是對安裝設備的建構筑物土建施工的基本要求。對于填埋氣體利用工程,重點考慮發電機組的起吊、搬運和安裝與土建施工的關系。
12.2.3 由于垃圾堆體內始終在產生填埋氣體,堆體內基本保持一定的正壓,因此在堆體上挖方、鉆孔等作業時不可避免要有填埋氣體逸出。填埋氣體與空氣接觸可能會在某些部位形成CH4 含量5%-15%的爆炸性氣體,因此本條要求在垃圾堆體上施工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施工方案和緊急預案,以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12.2.4 在垃圾堆體上進行挖方、導氣井鉆孔、管道連接等施工時,施工人員和設備易于直接接觸逸出的填埋氣體,因此施工設備應有防爆措施,施工人員應有防止中毒的措施。
12.2.5 對于填埋氣體的處理及利用設備和材料的質量直接與工程安全有關,因此設備與材料的驗收應嚴格執行有關程序和規定,避免不合格設備和材料的使用。
12.2.8 對于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需要做中間驗收的工程主要包括直埋敷設的氣體導排管道、鉆孔施工的氣體導排井、在垃圾堆體上鋪設的導氣盲溝、垃圾堆體上設置的直排式凝結水井、大型設備和廠房的基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