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錨桿測力計的檢測規則:
一、礦用錨桿測力計檢驗規則:
1、檢驗分類
礦用錨桿測力計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試驗兩種。
二、礦用錨桿測力計出廠檢驗:
2.1、礦用錨桿測力計應逐臺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分全檢和抽檢,抽檢比例不少于10%, 如總數少于3臺,則全檢。礦用錨桿測力計出廠檢驗及型式試驗項目見表2:表2錨桿計出廠檢驗及型式試驗項目
2.2、礦用錨桿測力計經質量檢驗 部門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2.3、提交給用戶的出廠檢驗資料至少應包括:
a) 名稱、型號規格、出廠編號;
b)力學性能參數率定表及試驗結果;
c)計算參數;
d)絕緣電阻、電纜長度;
e)制造時間、檢驗員標識。
三、礦用錨桿測力計型式試驗:
3.1、凡遇下 列情況之一,需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定型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或停產一年后又恢復生產時;
b)連續批量生產時, 每5年一次;
c) 如設計、工藝、材料、元件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3.2、型式試驗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3臺樣品,如總數少于3臺,則應全檢;
3.3、型式試驗應對:全部項目進行全性能檢驗,項目見表2。
3.4、判定:規則型式試驗項目如有不合格,則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仍存在不合格項,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