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錨桿測力計試驗方法:
一、礦用錨桿測力計試驗環境:
1、試驗條件:
除有要求外,試驗按本標準5.1.3進行;
2、試驗設備:
a)1級材料試驗機;
b)弦式測量儀表;
c)100V絕緣電阻表;
d)二等標準水銀溫度計;
e)恒溫水槽;
f)壓力容器;
g)冰點槽;
h)振動試驗臺;
i)游標卡尺。
二、礦用錨桿測力計外觀及結構:
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用目測及游標卡尺檢驗,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2的要求;
三、力學性能指標:
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將礦用錨桿測力計放在材料試驗機上,試驗前需對錨桿計預壓3次,預壓壓力應大于礦用錨桿測力計額定壓力的20%。預壓時應緩慢施壓且在達到壓力時保持1min,預壓完成后,礦用錨桿測力計應靜置3min再進行正式率定。將礦用錨桿測力計滿量程壓力按20%分擋,從零開始,逐級施加壓力至滿量程壓力上限,再逐級卸荷至零,用鋼弦式測量儀表測量礦用錨桿測力計及各應變傳感器的輸出值,并記錄各擋位的壓力標準值及對應的輸出值(頻率模數),如此共進行3個正、反行程的測量。按附錄A計算礦用錨桿測力計及其傳感元件的分辨力、小讀數,以及礦用錨桿測力計的非線性度(或擬合誤差) δ、不重復度δ、滯后δ和綜合誤差δ,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3.2、5.3.3的要求;
四、礦用錨桿測力計絕緣性能:
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用100V絕緣電阻表測量礦用錨桿測力計引線電纜與密封殼體間的絕緣電阻,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4的要求;
五、礦用錨桿測力計防水密封性:
將礦用錨桿測力計放置在壓力容器中加水壓至規定壓力值,保持2h, 然后用100V 絕緣電阻表測量引線與密封殼體之間的絕緣電阻,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5的要求;
六、礦用錨桿測力計溫度修正誤差及溫度測量誤差:
將礦用錨桿測力計放入冰點槽或恒溫水槽內,二等標準水銀溫度計放置在礦用錨桿測力計附近,分別在0、20、40、60C時進行試驗。試驗箱以不超過1C/min 的變化率升溫,到達每擋溫度并穩定后各保溫2h,記錄測力計的溫度值和二等標準水銀溫度計讀數,同時記錄測力計的輸出頻率模數。按附錄A給出的公式計算溫度修正系數及誤差,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6的要求。比較礦用錨桿測力計的溫度測值和二等標準水銀溫度計讀數,其溫度誤差應滿足本標準5.3.4的要求。
七、礦用錨桿測力計過范圍限:
將礦用錨桿測力計加壓至表1規定的過范圍限,按本標準3的方法進行力學性能試驗,并按附錄A計算錨桿計的分辨力、非線性度(或擬合誤差) δ、不重復度公、滯后δ、綜合誤差δ,以及各傳感元件的分辨力和正常測量范圍的滿量程輸出互差,其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7的要求。
八、礦用錨桿測力計穩定性:
1、礦用錨桿測力計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靜置30天,按本標準3的方法進行分辨力試驗,扣除溫度因素的影響后,其靜置前后的分辨力相對變化量應滿足本標準5.8.1的要求:按本標準4的方法進行絕緣性能試驗,其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4的要求;
2、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將礦用錨桿測力計放在材料試驗機上,從零開始,施加壓力至滿量程壓力上限,保持1min,再卸荷至零,如此循環10次后,恢復自由狀態并靜置2h,記錄錨桿計在加、卸荷前后自由狀態F的輸出值,按附錄A計算礦用錨桿測力計零點漂移,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8.2 的要求。然后按本標準3、4的方法進行錨桿計的力學性能及絕緣性能試驗,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3.2、5.33. 5.4 的要求。
九、耐運輸顛振性能:
將礦用錨桿測力計按運輸要求包裝好后,直接固定在振動試驗臺上,對加速度、頻率和時間進行運輸顛振試驗,結果應滿足本標準5.9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