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錨桿測力計技術要求:
1、礦用錨桿測力計環境條件:
1.1、正常工作條件:
a)環境溫度: -20℃-+60℃;
b)在規定水壓下;
c)大氣壓力: 53kPa-106kPa;
1.2、錨桿計正常試驗大氣條件:
a)環境溫度: 15C-35℃;
b)相對濕度: 45%-75%;
c)大氣壓力: 86kPa-106kPa。
1.3、礦用錨桿測力計仲裁試驗條件:
a)環境溫度: 20℃ 士2℃;
b) 相對濕度: 60%-70%;
c) 大氣壓力: 86kPa-106kPa。
2、礦用錨桿測力計外觀及結構:
礦用錨桿測力計表面無脫落、銹斑,承力面應光滑、平整,無刻痕,引出的電纜、護套應無損傷,緊固件無松動,標識清晰。
3、礦用錨桿測力計力學性能指標:
3.1、測量范圍礦用錨桿測力計的測量范圍應符合表1的規定;
3.2、分辨力r礦用錨桿測力計的分辨力不大于0.1%FS,礦用錨桿測力計各傳感元件的分辨力不大于0.1% FS。
注: FS表示滿量程。
3.3、礦用錨桿測力計綜合誤差δ:
礦用錨桿測力計的綜合誤差不大于1.5%FS。其中:
a)非線性度(或擬合誤差) δ1不大于1.0% FS;
b)不重復度δ2不大于0.5% FS;
c) 滯后δ3不大于1.0% FS。
注l:可采用多項式曲線校準擬合,此時礦用錨桿測力計擬合誤差δ應不大于0.5% FS;
注2:綜合誤差、非線性度或擬合誤差、不重復度、滯后的計算起點從20% FS的負荷開始。
3.4、溫度測量誤差:礦用錨桿測力計的溫度測量誤差應不超過士+0.5C;
4、絕緣性能:
礦用錨桿測力計的芯線與傳感器殼體之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于50MQ2;
5、防水密封性:
礦用錨桿測力計在規定壓力的水中,絕緣性能應符合本標準5.4的要求;
6、溫度修正誤差:
礦用錨桿測力計溫度修正的校準曲線(因溫度變化所引起的力測值的誤差與溫度之間關系的曲線),其端基線性度誤差以頻率模數計,不應超過士0.04% FS/C;
7、過范圍限:
礦用錨桿測力計應能承受表1規定的過范圍限,在此范圍內其力學性能應符合本標準3.2、3.3的要求,且礦用錨桿測力計中各傳感元件正常測量范圍的滿量程輸出互差宜不超過25%。
8、礦用錨桿測力計穩定性:
8.1、礦用錨桿測力計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靜置30天后,其小讀數相對變化量應不大于士2%,且絕緣性能應滿足本標準4的要求。
8.2、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礦用錨桿測力計按滿量程加、卸荷循環10次試驗后,其零點漂移不大于士0.5%FS,且力學性能應滿足本標準3.2、3.3的要求,絕緣性能應滿足本標準4的要求。
9、耐運輸:
顛振性能礦用錨桿測力計在包裝運輸狀態下,應能承受加速度為3g、 頻率為10Hz-150Hz-10Hz、歷時10min的試驗,試驗后其性能應滿足本標準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