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桿計技術要求:
一、錨桿計環境條件:
1、錨桿計正常工作條件:
a)環境溫度: -25℃-+60℃;
b)環境水壓力: 0MPa-0.5MPa;
2、錨桿計正常試驗條件:
a)環境溫度: +10℃-+30℃;
b)相對濕度: 15%-75%;
c)大氣壓力: 86kPa-106kPa;
3、仲裁試驗條件:
a)環境溫度: 20℃土2℃;
b)相對濕度: 15%-75%;
c)大氣壓力: 86kPa-106kPa;
二、錨桿計儲存、 運輸的限環境:
溫度產品的儲存、運輸允許的限環境溫度為-30℃-+70℃;
錨桿計壓力性能參數:
1、小讀數f:
錨桿計的小讀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2、0℃時自由狀態電阻比Zo,錨桿計在0℃時的自由狀態電阻比zo應符合表1的規定。
3、端基線性度誤差c:
錨桿計在測量范圍內的端基線性度誤差不應超過滿量程輸出量的士2%。
4、滯后al'錨桿計在測量范圍內的滯后不應超過滿量程輸出量的1%;
5、不重復度a":
錨桿計在測量范圍內的不重復度不應超過滿量程輸出量的1%;
三、錨桿計溫度測量:
誤差錨桿計的溫度測量誤差不應超過士0.5℃。
四、錨桿計絕緣電阻:
在下列條件下錨桿計的引出導體與儀器外殼間的絕緣電阻均應大于50MQ:
a)在溫度為0℃的冰水中;
b)在溫度為60℃的水中;
c)在壓力為0.5MPa的水中。
五、錨桿計過范圍限:
1、壓力過范圍限:
錨桿計應具有表1規定的過范圍限測量能力。在此范圍內,錨桿計的壓力輸出校準曲線應滿足如下要求:
a)端基線性度誤差不應超過滿量程輸出量的土2%;
b)滯后不應超過滿量程輸出量的1%;
c)不重復度不應超過滿量程輸出量的1%。
2、溫度過范圍限錨桿計應具有承受-30℃-+70℃的溫度過范圍限能力,當環境條件恢復至正常試驗條件后,其性能仍應符合二、三、四的規定。
六、錨桿計溫度修正系數b:
錨桿計經溫度修正后的校準曲線(因溫度變化所引起的壓力測值的系統誤差與溫度之間關系的曲線),其端基線性度誤差以電阻比值計,不應超過士0.02%;
七、錨桿計穩定性要求:
1、高溫穩定性:
錨桿計在經受環境溫度為+60℃,歷時20天的高溫試驗后,其性能應滿足如下要求:
a)實測0℃電阻值變化量不應超過士0.1Ω;
b)小讀數的相對變化量不應超過士2%;
c)絕緣電阻仍應符合四的規定;
2、穩定性:
錨桿計在經受加壓至測量范圍上限值,卸荷至零負荷的20次循環后,其性能應滿足如下要求:
a)實測0℃電阻值變化量不應超過土0.12;
b)小讀數的相對變化量不應超過土2%;
c)絕緣電阻仍應符合四的規定。
八、耐運輸顛振性能:
錨桿計在運輸包裝的情況下,應能承受加速度為3g,歷時2h的運輸顛振試驗。試驗后,其性能應滿足如下要求:
a)實測0℃電阻值變化量不應超過士0.1Ω;
b)小讀數的相對變化量不應超過士2%;
c)絕緣電阻仍應符合四的規定。
九、外觀要求錨桿計的外表面不應有銹蝕,引出電纜及外皮完好無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