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供電公司反習慣性違章考核辦法
前言
違章行為在電力生產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徹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為了習慣性違章,已成為誘發事故的土壤和溫床,給安全生產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和極大的威脅。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縣電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和區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有關指示精神,深入開展以反習慣性違章為主的“反三違”和“四不傷害”活動,落實靖西縣水利電業有限公司“三級控制”措施,以“三鐵”(鐵的制度、鐵的面孔、鐵的處理)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徹底杜絕違章現象,切實保證安全生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1、電業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和上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法規,公司全體職工都必須自覺遵守并執行。如在工作中有所違背,均屬違章,均應按本辦法進行登記、考核、處理。
2、本辦法實行一人一卡,逐級管理,每人給予基礎分20分(每分10元),發生違章現象時依照本辦法進行扣減,減至0分為止。記分以一年為期,不累計至下一年。
3、當記分卡分值減至0分時,有關單位應及時上報安排其待崗學習一個月。學習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離崗學習違章記分消除。
4、凡個人違章累計兩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內先進個人等的評選資格;凡班站違章累計三次及以上者,供電所違章累計五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內先進集體等的評選資格。
5、發現違章違制后,發現人均應向在場的單位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開據扣分通知單。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交現場負責人,一份發現人本人留存,一份報安監部備案和執行。當場不能出據扣分通知單的,發現人應在三天內上報安監部,由安監部負責開具下達扣分通知單,并備案執行。
第二章考核與處理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扣20分:
1、人為責任事故的主、次要責任人。
2、交通肇事后逃逸。
3、瞞報、延報、謊報事故。
4、誤操作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5、工作人員還在作業就拆除接地線。
6、擅自給用戶停送電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7、酒后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8、無證照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9、違章行駛被吊扣駕駛執照。
10、超規定范圍行駛。
11、工作票未終結,值班員即拆除現場安全措施。
12、誤調度未構成事故的。
13、帶地線合閘被發現制止。
14、其他違章行為其后果嚴重的,均為嚴重性違章。
15、6KV及以上電氣系統帶負荷拉合刀閘,帶地線合閘,帶電掛地線未造成事故后果。
上述認定均為未造成事故或后果者
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扣10分:
1、人為責任的惡性未遂事故的主、次要責任人。(未遂的誤操作、誤調度事故,更換桿塔拉線不打臨時拉線,停電作業不裝設接地線等經公司認定為惡性未遂事故。)
2、無票工作(工作票)。
3、無票操作(指操作票)
4、當值人員擅自脫離工作崗位。
5、違章指揮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6、約時停送電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7、超出工作票范圍工作的。
8、新、改建工程或檢修后的設備未按驗收規范進行驗收即投運的。
9、施工人員動用本應由運行人員操作的設備。
10、工作負責人在未等票內各小組全部撤離現場即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的。
11、未經許可就到電氣設備上工作的。
12、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有明顯錯誤的。
13、酒后作業。
14、允許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外來施工隊進行作業。
15、工作票簽發人簽發空白工作票。
16、操作中發生疑問,不向調度或值班負責人報告,擅自改變操作票。
17、工程驗收工作人員不嚴格把關,使存在缺陷的設備投入運行造成事故者。
18、工作人員工作不認真,誤整定、誤接線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二、有下列違章表現(一類違章)之一者,每次扣5分:
1、填用了工作票,但工作現場或值班室無票。
2、填用了操作票,但操作時未將票隨身攜帶。
3、調度員下達調度命令未下達雙重編號或發令時不按規定錄音。
4、作業人員不按規定驗電或裝、拆接地線。
5、單獨一人從事電氣檢修工作。
6、值班人員所做安全措施(包括裝設接地線等)與工作票要求不符。
7、使用不合格的(含超過試驗周期)安全用具。
8、工作完畢未及時交工作票,造成延誤送電時間。
9、高壓試驗加壓過程中,無人監護或升壓不呼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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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未派人看守;帶電容性的試驗品試驗后不徹底放電。
11、帶電作業前不對要使用的絕緣工具進行絕緣檢測、檢查。
12、工作票終結后在設備上留有工具、雜物或自設的接地短路線。
13、不按規定戴安全帽、系安全帶
14、立起的電桿,在永久拉線未全部裝好的情況下松動或拆除臨時拉線。
15、立、拔桿,收、放線,緊線工作無專人指揮或不服從統一指揮。
16、桿上作業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方法放線。
17、電氣作業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班成員交代工作現場情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作業人員在不明確帶電部位的情況下,盲目開工。
18、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離開工作現場,未臨時委派能勝任的工作負責人(監護人),使現場失去監護。
19、不按規定設監護人,監護人不到位或失去監護。
20、單人巡線時從事登桿作業。
21、事故搶修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2、指揮未經培訓的人員從事電業生產工作。
23、在倒閘操作時,不進行模擬或不監護或不唱票或不復誦。
24、不按規定隨意解除電氣防誤閉鎖裝置。
25、使用未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的新進人員頂崗或從事其他電氣作業。
26、需要保留的接地線、安全措施等或未辦理終結手續的工作票不作交班記錄。
27、在禁止煙火的場所使用明火。
28、對外來工程施工隊,發包單位在簽定合同前不制訂安全組織措施,合同中無安全條款。
29、10KV及以上設備大修未事先制訂大修方案并履行審批手續。
30、作業現場擅自改變或移動安全措施。
31、作業中隨意跨越遮攔或隨意擴大工作范圍。
32、不按規定簽發工作票。
33、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4、在施工、檢修、試驗工作中,工作人員擅自變更施工(試驗)方案。
35、在變電站控制室、調度值班室等重要生產場所進行打牌等娛樂活動的參與者。
36、應使用其他登高工器具而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登高工器具者。
三、有下列違章表現(二類違章)之一者,每次扣4分:
1、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和開關,不戴絕緣手套。
2、裝卸高壓可熔保險,不戴絕緣手套,不站在絕緣墊(臺)上。
3、在帶電的二次回路上工作,穿短袖服裝,不使用絕緣工具。
4、裝、拆電源線時不先斷開電源。
5、用濕布擦拭帶電的低壓電器、燈泡及運行中的端子排。
6、工作、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子、拖鞋、高跟鞋。
7、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不按票面所列的安全措施檢查現場布置是否與要求相符。
8、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不按規程規定辦理許可手續(雙方違章)。
9、在變電站的直流屏、所用電屏等布線密集的屏上工作時,不采用防止短路、接地、觸電措施。
10、攀登脆弱、干枯的樹枝砍伐樹木。
11、桿上作業人員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緊線。
12、使用人字梯時,梯子不裝保護繩。
13、在油開關、變壓器本體上工作時穿塑料平底鞋。
14、戴手套在鉆床上工作;用砂輪機的側面打磨物件;使用無防護罩的砂輪機。
15、工作隔日間斷,工作票不返回工作許可人,次日不辦理許可手續。
16、不進行交接班手續和設備巡視。
17、作業現場在注油設備周圍流動吸煙。
18、電焊機無護罩,接地線、焊線不符合要求及作業中不戴護目眼鏡。
19、在未裝漏電保護器的檢修電源回路中,未加裝攜帶式漏電保護箱。
20、調度員向無權接受調度命令的人員下達調度命令。
21、用纏繞的方法接地或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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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所用熔絲不配套或用鋁絲、銅絲代替保險絲。
23、投、退保護壓板不進行檢查。
24、不認真執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25、不按規定存放有剩余壓力的氣瓶。
26、耐壓試驗時被試設備的耐壓時間不用鐘表計時,僅憑感覺估計。
27、工作班成員不認真聽取工作負責人的現場交待,在工作范圍不清楚的情況下工作。
28、工作票次日開工,值班員未重新交待現場安全措施。
29、不按規定填寫或使用“兩票”。
30、巡視檢查不認真,明顯嚴重的缺陷未發現。
31、工作中擅自變更安全措施。
32、外單位人員進站或在運行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失去監護者(負責人)。
33、工作中擅解五防裝置。
34、工作現場隨意跨越圍欄、圍網和繩。
35、不按規定使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勞保用品者。
36、按規定不應單人操作而單人操作的或一人單獨進行工作的。
37、雙回路桿塔或同桿架設施工不佩戴標志或無可靠的安全措施。
38、避雷器未按期安裝投運。
39、變電站、調度、供電所等單位電話30分鐘不通未及時處理,5分鐘無人接聽的。
40、工作失誤造成CT開路,PT短路未造成事故的。
41、管轄范圍內用戶私接雙電源或自備電源。
42、擅自向有嚴重缺陷的設備送電或同意無合格電工的用戶供電的。
43、擅自進入工作場地。
44、開關檢修不采取防誤動自保和互保措施的。
45、無監護人單人打開帶電遮欄門的。
46、私自駕駛。
47、私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
48、車輛附件被盜、被換或油料外流。
49、駕駛故障車輛行駛的。
50、未經領導批準公車私用。
四、有下列違章表現(三類違章)之一者,每次扣2分:
1、值班人員對工作班使用的工作電源私拉亂接不制止(雙方違章)。
2、拉、合通訊接地刀閘,不使用絕緣工具。
3、使用無絕緣罩的低壓刀閘、拉線開關。
4、低壓線路私拉亂接;使用絕緣破損漏電的電線。
5、短接電流端子不用短路片(線)。
6、立桿時,非指定于桿下作業的人員在離桿高1.2倍的距離內走動或逗留。
7、高空作業轉位時,失去安全帶保護。
8、工作中使用單面梯子時,梯子與地面的斜角度不合適(正常應為60度左右)并不派人扶持或工作人員在上面移動梯子。
9、用拋擲的方式傳遞工具或其他設備配件。
10、10KV及以上少油開關檢修、試驗中,在進行開關分合閘操作時,仍有人在三角箱部位以上工作。
11、過載使用起重設備。
12、使用無防護罩、無過壓保護裝置、無壓力監視的空壓機。
13、在起重工作中物件未綁牢,掛鉤未掛在物件的重心上起吊或在超重、超速、超俯(仰)角的情況下強行起吊。
14、起吊重物時在起吊物下逗留、行走或從事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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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進行石坑打眼時,打錘人不帶手套,扶釬人不戴安全帽。
16、專職監護人兼任其他工作。
17、操作中途換人操作。
18、調度員下達命令不互通姓名,值班員不復誦命令內容(雙方違章)。
19、不按操作票順序跳項操作或每操作完一項不打“√”。
20、繼電保護工作現場不帶上次檢修試驗記錄,憑經驗和設想去摸索。
21、在運行盤上進行有振動的工作,不采取防震措施。
22、夜間作業無照明或照明滿足不了工作需要而進行工作。
23、全部工作結束,工作班不清理工作現場。
24、計劃檢修延期,不按規定辦理手續。
25、工作票有效期已過,工作負責人不辦理工作終結或延期手續。
26、不按規定時間抄表、檢查設備或作假數據。
27、在工作中改變二次回路接線后,不及時在圖紙上進行修改并簽名。
28、在運行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上接臨時負載時,沒有通過帶熔斷器的刀閘控制。
29、在保護接地線接觸不良的情況下試驗設備。
30、試驗人員在油開關機構箱直接用手頂開關合閘接觸器的方法進行開關的合閘操作。
31、設計與現場實際地理嚴重不符。
32、設計中交叉跨越及共桿線路等不符安全距離。
33、電器工具、設備應接地而未接地或接地不合格。
34、現場使用的電源刀閘損壞、缺件、無保險絲、引接不合格。
35、使用不合格的電源線或擰結包扎不合格。
36、拆、接低壓電源無人監護。
37、進入施工、作業現場不戴安全帽、佩戴不標準、佩戴不合格的安全帽和應佩戴袖章、標志而未佩戴。
38、檢修、試驗無故漏修漏試。
39、小組工作完成后,不及時向工作負責人匯報即離開現場。
40、在梯子上兩人工作或一人工作無人扶梯監護。
41、起吊物件時站在被吊物件上或下、以及吊臂下。
42、乘車人員坐在汽車馬槽上。
43、設備維護、檢修、試驗后沒有將其恢復到原來狀態。
44、設備拆頭或室外電纜頭拆引未做記錄。
45、在帶電的CT二次回路上工作采用導線纏繞方法封頭。
46、擅自停投操作保險或合閘壓板。
47、因本人不慎,工作中造成交直流電源短路或中斷。
48、不按規定巡視設備、抄表。
49、工作完畢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或未作好記錄就將工作票辦理終結。
50、變電站大門及各種室、箱、門應關閉而不關閉。
51、應進行模擬演習而未進行的。
52、上桿前不檢查、登高板、腳扣、安全帶以及其他應檢查的項目而未檢查的。
53、在人口稠密地區和道路旁施工不設可靠的安全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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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55、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56、司機停車未鎖車門、未取下鑰匙。
57、不執行車輛維護保養制度,發現隱患不及時消除。
58、不按規定超、會、讓車。
59、司機穿拖鞋駕駛車輛。
60、其他應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應檢查而未檢查,應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等等其后果不太嚴重的,且未造成事故后果者。
61、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傳動系統等重要安全部件存在缺陷。
62、車輛未攜帶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
63、司機用直流供油法行車。
五、附則:
1、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職工參照執行。
2、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3、本辦法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部。
4、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有沖突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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