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浙江發布《浙江省鑄造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浙江省鑄造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嚴禁我省鑄造行業新增產能,推進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重點區域嚴禁新增鑄造產能的通知》(工信廳聯裝〔2019〕44號)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高標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高質量建設美麗浙江的意見》(浙委發〔2018〕5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各類所有制企業鑄造熔化設備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各設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按要求將鑄造行業產能清理整治實施方案及處置結果上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用于產能置換的熔化設備須在經備案的產能清理整治實施方案合法合規或經規范后合法合規的鑄造行業熔化設備清單內。本辦法實施后建成的合法合規熔化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五條 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見附件1)進行換算。產能換算表用于計算置換比例,不作為核定產能的依據。置換比例不低于1.05:1。企業內部鑄造技術改造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
第六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熔化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熔化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設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見附件2,具體要求見第八條)。
第七條 建設項目企業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并征求省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在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見附件3)。
第八條 跨設區市產能出讓,由出讓方所在地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后,并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九條 建設項目備案前產能置換方案須正式公告,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設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
第十條 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但因故未能實施的建設項目,由所在地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中止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實施。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公告的置換方案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存在重復置換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方案落實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省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并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