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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態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2022-03-17

北星大氣網訊:日前,《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號

《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19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經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3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批準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由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鄂爾多斯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6月27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章 總 則

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全社會共同治理的科學防治機制。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對本園區大氣污染防治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旗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大氣環境違法事件信息應當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公開報道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污染問題。

第九條 市、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全社會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倡導勤儉節約、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綠色發展的社會風尚,提升公眾環境保護意識。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區域所在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區域大氣污染限期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被替代項目未完成關停的,替代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第十三條 對未完成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指標的旗區,暫停審批該旗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受理情況,對大氣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會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氣象主管部門應當研究探索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聯網發布、全市共享。

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大范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旗區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第十六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物資儲備。

煤炭、石油、天然氣、化工、電力、建材、鋼鐵等行業企業應當配備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

第十七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旗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多層管理的網格化環境監管制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領導、網格員,落實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監控等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節 礦區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在開展礦區環境治理過程中,應當堅持統籌協調、一體化治理,推動區域聯防聯控聯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能源、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綠色礦山建設。新建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第二十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要求加強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

煤炭企業應當負責礦權范圍內和排矸場等著火點滅火工作。

旗區人民政府負責無主著火點滅火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能源、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車輛的源頭管理。

運輸煤炭、砂土、石灰等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或者嚴密加蓋篷布,未密閉或者未嚴密加蓋篷布、超載等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車輛,不得駛出廠區。

第二十五條 氣象部門發布大風、沙塵、霾等氣象預警信息時,礦山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限產、停產等應急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煤炭、硅石、石灰石、石膏等礦山企業應當選擇國家鼓勵、支持和推廣的安全、綠色、智能、高效開采技術和工藝,實行清潔生產。

煤礦地面運煤系統、運輸設備、煤炭貯存場所應當全封閉。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采用密閉式皮帶運輸系統。

第二十七條 礦山企業進礦道路、工業廣場應當硬化;進礦道路兩側、工業廣場周邊應當綠化;進礦道路、廠區道路和工業廣場應當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有效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 礦山企業在露天爆破、土方剝離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霧化等方式降塵;采場爆堆應當采取噴淋、灑水等方式降塵;裝卸車時應當進行噴淋降塵。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礦山企業復墾、綠化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土地復墾方案標準及時對排土場進行固化、覆土和綠化,排土過程中禁止高落式傾倒,排土臺階一次排棄高度應當控制在設計規定范圍內,不得超高排放。排土場邊坡應當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進行治理。

第二節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推動工業園區建設,合理規劃工業布局。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國家和自治區審批的特種項目除外。

第三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當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第三十二條 嚴格控制生產中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過濾、吸附和分解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采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第三十四條 重點區域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燃煤發電機組和執行火電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鍋爐應當執行超低排放限值。

第三節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貨物運輸結構調整專項規劃,加快煤炭、火電、鋼鐵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提高鐵路運輸比例,逐步降低汽運量。

第三十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公共交通路線,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

第三十七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機動車,加快充電站(樁)、加氣站、加氫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新規劃建設的各類商業、民用和公共建筑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充電站(樁)等設施。

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第三十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汽油、柴油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對流通領域的油庫、加油站實行常態化雙隨機抽樣檢查。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汽油、柴油不得進入本市銷售。

第三十九條 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油罐車和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尾氣管理,建設機動車遙感監測平臺,建立完善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柴油貨車集中行駛路段、運煤專線、重點高速公路等重點地段安裝道路交通污染物監測設備。同時利用便攜式檢測儀器,定期開展抽查監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推進柴油貨車超標排放綜合治理,在用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水利、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提交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對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在施工建設中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工地公示施工負責人、環保監督員、各施工階段的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監管單位名稱、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符合高度要求的圍擋;

(三)施工工地配備滿足防治揚塵要求的灑水降塵設施;

(四)對易產生揚塵的工程物料、土方進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蓋或者固化措施;

(五)大風、沙塵天氣時,停止土石方施工、拆除施工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并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第四十四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全封閉。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礦山開采、煤炭洗選、電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業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進行監控。視頻監控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并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 運輸煤炭、石膏、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依法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并密閉運輸。鼓勵采用集裝箱運輸。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道路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所屬道路保潔責任,有效防治揚塵污染。

運輸煤炭的主要交通道路保潔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組建或者委托的清掃隊伍;

(二)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濕式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三)科學綠化、硬化道路兩側、路肩和中間分隔帶;

(四)及時修補破損道路;

(五)及時清運道路積土、垃圾和其他遺撒物。

第五節 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鎮規劃區優先發展集中供熱,完善配套管網建設,提高城鎮集中供熱普及率。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已建成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規定限期內拆除。

第四十八條 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第四十九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加強民用散煤污染治理:

(一)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電能、生物能、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二)推廣使用潔凈型煤、煤炭,限制銷售、使用高灰分、高硫分散煤;

(三)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爐具。

第五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措施,鼓勵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爐渣、電石灰等優行資源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通過專用煙道達標排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禁止將油煙通過私挖地溝、下水管道、破墻打孔等方式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二條 本市農牧業大氣污染的防治,依照《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條例》、《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在大風、沙塵、霾等氣象條件下,未根據應急需要采取限產、停產等應急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礦山企業露天爆破、土方剝離作業未采取灑水、霧化等方式降塵的,采場爆堆未采取噴淋、灑水等方式降塵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裝卸車時未進行噴淋降塵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排土場未及時按要求固化、覆土及綠化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排污單位未采取密閉、封閉、集中收集、過濾、吸附和分解等處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市、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款規定,未全封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礦山開采、煤炭洗選、電力、冶金、水泥、化工等企業未按要求安裝、聯網大氣污染防治視頻監控設施,或者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視頻監控設施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一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而未公開的;

(四)依法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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