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給更多的人再次敲響了 消防安全的警鐘,"給力"消防安全更需要 法制保障。今天(1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審議《北京市消防條例 (修訂草案)》,高層建筑防火 自然成為關注的焦點。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施工現場、高層建筑、文物古建等重點單位除履行一般單位消防職責外,還應當履行電氣防火檢測等五項職責。
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對建設工程的臨時設施和安全崗、圍網、施工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在高層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法采取臨時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個人如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