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千伏高壓電纜的安全輻射距離:
10KV電力線路與居民區及工礦企業地區的安全距離為6.5米;非居民區,但是有行人和車輛通過的安全距離為5.5米;交通困難地區的安全距離為4.5;公路路面的安全距離7米;鐵道軌頂的安全距離為7.5米;通航河道最高水面的安全距離為6米;不通航的河流、湖泊(冬季水面)的安全距離5米。
一萬伏高壓電纜的安全距離:
在危險性建筑物區的10kV及以下的高壓線路宜采用電纜埋地敷設。當采用架空線路時,架空線路的軸線與1.1(1.1·)級(干法生產黑火藥除外)、1.2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檔距的2/3,且不應小于35m,與干法生產黑火藥的1.1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與1.4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
當在危險性建筑物區架設1kV以下的架空線路時,不應跨越危險性建筑物。其架空線的軸線與危險性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與干法生產黑火藥的1.1級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m。
危險品生產區及危險品總倉庫區不應建造無線通信塔(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