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2、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經濟合理;
3、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4、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5、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6、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7、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8、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