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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態

核電廠運行輻射防護規定

2019-12-16


前 言

本標準代替 EJ 270-1984《核電站輻射防護規定》。

本標準是依據GB18871-2002《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參考相關的核安全導則和

IAEA 安全標準,并結合核電廠運行輻射防護的特點編寫的。

本標準與 EJ 270-1984 相比主要有如下變化:

a) 適用范圍為核電廠裝載核燃料后的調試、運行以及檢查、試驗、維修、電廠改造和放射性廢

物管理等生產活動以及核事故應急響應中核電廠工作人員的照射控制;

b) 以職業照射控制為基本內容,不包括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環境監測和核事故應急響應等

方面的具體要求;

c) 標準名稱改為《核電廠運行輻射防護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 A 和附錄B 都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核工業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廣東核電合營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德淦、楊茂春、晏仲民、顧景智、劉成夫、張東果、問清華、姚一正、夏彤。

本標準于1985年3月首次發布。

核電廠運行輻射防護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運行期間工作人員輻射防護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固定式水冷反應堆核電廠裝載核燃料后的調試、運行以及檢查、試驗、維修、電

廠改造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等生產活動及核事故應急響應中工作人員的照射控制。核電廠廠址選擇、設

計、建造和退役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

修改單(不包含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GB 18871-2002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營運單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

持有國家核安全部門許可證(執照)負責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

3.2

承包商 contractor

以合同方式為核電廠提供服務的單位。

3.3

質量保證 quality assurance

為使物項或服務與規定的質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夠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計劃的系統化的

活動。所謂"物項"是材料、零件、部件、設備、系統、構造物以及計算機軟件等的通稱。

3.4

工作管理 work management

一種多專業、全過程的管理方式,它強調團隊工作方式和全過程的管理,包括策劃、設計、計劃、

準備、執行以及跟蹤等各個階段,保證工作任務圓滿完成。

3.5

輻射工作許可證 radiation work permit

核電廠為審核和批準任何需要特殊輻射防護措施的運行、維修、檢查、試驗等活動的書面文件。

3.6

熱點 hot point

輻射水平遠遠高于周圍環境的很小的部位或局部區域,熱點常常由輻射水平極高的熱粒子形成,這

些熱粒子一般是反應堆冷卻劑中的粒徑很小、活性很強的微小粒子。

3.7

適任評價 fitness assessment

由具有規定資格的職業醫師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就工作人員對于預期或正在從事的工作的適任或

持續適任程度作出的評價。

4 總則

4.1 為保證核電廠工作人員的輻射安全,防止和避免有害的輻射影響,核電廠營運單位應根據有

關法規和標準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輻射防護大綱。

4.2 核電廠裝載核燃料后的調試及正常運行條件下的運行、維修、檢查、試驗、電廠改造和放射

性廢物管理等一切生產活動應遵循 GB 18871-2002 關于實踐的輻射防護要求,即實踐的正當性、

劑量限制和最優化;在事故處理和應急響應中,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盡可能努力防止發生確定性健康

效應,并遵循干預的正當性和最優化的要求。

4.3 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應以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相關標準為基礎,根據核電廠營運單位的

安全政策,確定輻射防護的方針、目標和相關方的責任,規定控制職業照射并使輻射防護最優化的

具體要求。

4.4 在核電廠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輻射照射的人員,包括承包商人員應了解并在工作中遵

守和執行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的規定和要求。

5 輻射防護組織和責任

5.1 為控制職業照射并使輻射防護最優化,核電廠營運單位應建立為實施輻射防護大綱所需要的輻

射防護組織體系。輻射防護部門應獨立于負責運行、維修等生產活動的部門。

5.2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

a)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和標準制定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和相關的管理程序,明確規定核電廠各級和

各單位人員控制職業照射和實施最優化計劃的責任和相關要求;

b) 提供足夠而且合格的輻射防護人員,根據需要為其提供培訓和定期的再培訓,以保證其具有足

夠的實施輻射防護大綱的知識和技能;

c) 為在核電廠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的人員,包括核電廠員工和承包商人員提供所

需要的輻射防護培訓;

d) 提供與預期的輻射水平相適應的輻射防護設施、設備、器材和個人防護用品,并為正確使用這

些設施、設備、器材和防護用品提供相關的服務;

e) 提供足夠的輻射監測裝置和手段,進行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

f) 實施職業健康管理,保存職業照射記錄;

g) 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核電廠員工和承包商人員的安全文化素養和輻射防護意識,并建立有

效機制,包括行政管理措施,促使在核電廠工作的所有人員自覺遵守核電廠防護與安全的規定、

規則和程序。

5.3 在核電廠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的承包商單位應當:

a) 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并按照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的要求制定本單位控制職業照射的管理規定或

程序;

b) 建立本單位的輻射防護組織,任命輻射防護管理人員,保持與核電廠輻射防護部門的合作與聯

系;

c) 保證本單位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的人員受到足夠的輻射防護培訓,自覺遵守核電廠輻

射防護的有關規定、規則和程序;

d) 按規定為涉及職業照射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職業照射監測和職業健康管理,保存職業照射記錄。

5.4 核電廠輻射防護部門應當:

a) 根據輻射防護大綱的要求,編制相關的實施程序,規范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管理;

b) 對核電廠所有人員,尤其是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的再培訓,使他們具有足夠的安全文化

素養和輻射防護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c) 對涉及職業照射的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從事這些活動的人員在工作策劃、準備、實施和工作總

結的過程中提供支持;

d) 對輻射水平、污染水平及個人劑量進行監測,對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的執行情況和核電廠輻射防

護水平及趨勢進行評估;

e) 對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有關的異常事件和事故以及違反輻射防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按規

定進行分析和經驗反饋;

f) 保證監測設備和裝置處于隨時可用狀態并按規定正確校準;

g) 提供合適的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并對其正確使用進行監督和支持;

h) 按規定實施職業健康管理,并保持職業照射記錄。

5.5 核電廠輻射防護人員應當:

a) 遵守和執行核電廠輻射防護規定、規則和程序,履行職責范圍內的輻射防護責任;

b) 對運行、維修(包括停堆大修)、檢查、試驗、電廠改造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等生產活動中的輻

射防護提供技術支持并實施監督;

c) 積極參加培訓和再培訓,提高安全文化素養和輻射防護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d) 正確實施輻射監測和輻射評價,積極提供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的建議;

e) 及時報告與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有關的異常事件和事故以及違反輻射防護規定的行為,根據

要求進行事件或事故的調查、分析。

5.6 核電廠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的人員應當:

a) 遵守核電廠輻射防護規定、規則和程序;

b) 與核電廠輻射防護部門和輻射防護人員合作,接受他們的指導和監督;

c) 接受輻射防護培訓,履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責任和義務;

d) 按規定進行輻射水平、污染水平及個人劑量的監測,正確使用防護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e) 及時報告任何有關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的異常事件和事故。

6 最優化實施

6.1 為控制職業照射和減少劑量,核電廠應根據本單位輻射防護大綱的要求制定和實施最優化計劃,

該計劃應具體規定最優化的任務和目標、推進組織和職責、分析方法和技術、相關工作程序、監測和評

估的方法和手段以及改進行動的要求。

6.2 核電廠應定期進行職業照射總體狀況的評估,或針對某項具體任務進行評估,以確定最優化的需

要和改進的目標。

6.2.1 總體狀況的評估包括核電廠總的集體劑量的現狀和趨勢、個人劑量的大小和分布、某些類型的

活動(例如大修)和某些類別的工作人員的劑量、與國際和國內的劑量水平的對比以及與集體劑量目標

和個人劑量約束值的比較,以識別可能存在的偏差和缺陷,確定新的劑量目標值和需要采取的改進行動。

6.2.2 具體任務的評估包括與該項任務直接相關的集體劑量和個人劑量的初步評估和進一步的深入分

析。初步評估的目的在于識別并具體描述與劑量相關的所有因素和照射的條件,并與本單位確定的集體

劑量或個人劑量的參考值進行比較,以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深入分析。如果初步評估的集體劑量或個人劑

量超過參考值,則需要進行深入分析,以確定減少劑量的防護措施。

6.2.3 參考值可能因單位而異。參考值可以是個人劑量約束值或集體劑量目標,也可以是過去的或管

理良好的類似任務已實現的指標,附錄B 是核電廠最優化評估的集體劑量標準和審核要求的一個實例。

6.3 在評估的基礎上核電廠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實現減少劑量的目標。減少劑量的措施可以是單一的,

也可以是多項措施的組合。簡單的措施可能僅僅是組織上的調整,復雜的措施可能還會涉及到設計上的

改進。減少劑量的措施應作為改進要求列入最優化計劃。

6.3.1 減少劑量的基本措施包括有效的工作管理(見第7 章),即根據總的目標和進度對工作進行有

效的策劃和全過程管理。在確定工作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并仔細論證工作現場的職業照射條件,包括劑量

率、空氣和表面污染的水平、工作現場的大小、通風條件以及有無輻射熱點等。人力資源也是工作管理

的重要部分,應通過教育、培訓、有效的參與和足夠的溝通和交流使工作人員了解可能的輻射風險,知

道總體的或具體任務的最優化目標,提高其最優化的意識和減少受照劑量的技能。

6.3.2 最有效的減少劑量的措施是在設計階段充分考慮了最優化的要求,其它措施應在工作策劃階段

根據需要盡可能全面地進行考慮,在工作實施的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可以采取某些補充措施或進行

必要的調整。一般而言,針對具體任務的防護措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a) 設施和設備的設計,包括設計改進;

b) 減少在輻射區的時間;

c) 減少工作人員的數目;

d) 降低工作場所的輻射水平;

e) 專門培訓,包括實物模擬培訓和實際操練。

6.4 根據需要,核電廠應建立適當的組織并按照職責分工推進最優化的實施。

6.4.1 最優化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由輻射防護、運行、維修、工程、化學等方面的負責人和技術專家

組成,它負責:

a) 審評和批準最優化計劃;

b) 評估最優化指標和業績;

c) 總結最優化經驗和良好實踐;

d) 決定并向核電廠管理層建議減少劑量的改進行動。

6.4.2 最優化協調員。協調員由核電廠輻射防護部門的負責人擔任,他負責:

a) 檢查最優化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b) 跟蹤最優化目標、指標的狀態和趨勢;

c) 協調各相關專業的行動;

d) 向最優化委員會提出最優化的改進行動建議和其它相關事項。

6.4.3 最優化工作組。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組對最優化相關的具體事項進行分析和策劃,工作組

由相關專業的工程師和輻射防護專業人員組成。

6.5 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存在幾種不同的選擇方案的情況下,需要對減少劑量的不同方案的有效性、

相對的費用和在給定的時間內實施的可行性進行比較精確的評估,以挑選最佳的選擇方案。

6.5.1 有效性的評估不但要考慮劑量的減少,也要考慮劑量的增加,有時還要分析個人劑量的分布;

費用的評估既要考慮防護費用的增加,也要考慮運行費用的減少,某些間接費用有時也要予以考慮。

6.5.2 在挑選最佳選擇方案時,決策的標準可以是經濟的、技術的或時間的限制,在設計階段也可能

是個人劑量約束值。但當情況比較復雜,幾種選擇方案都能進行或者需要大的投資的時候,決策需要借

助于某些輔助決策技術,如代價-利益分析和其他定量技術,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用多標準分析等定

性技術。

6.6 應設置必要的指標對最優化計劃執行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最直接的指標是劑量值,包括個人劑量

和集體劑量。其他指標,例如培訓和教育效果、工作人員的意識等可通過個人和集體劑量的趨勢和事件

或事故的發生率和嚴重性來衡量。除此以外,有效性的監督還可以通過反饋和總結來進行,例如事后的

評審和相關的建議等,監督的結果應以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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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輻射工作管理

7.1 實施輻射防護最優化計劃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對具有較大輻射風險工作的周密策劃和全過程

的工作管理,包括工作策劃、工作準備、工作實施以及工作評價與總結等。核電廠最優化委員會或工

作組應根據工作的性質和要求、機組的狀況以及所測量的或估計的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進行風險分析

和最優化評估,確定防護措施,協調和推進最優化的實施。輻射防護人員應直接參與工作的策劃,組

織或協調最優化評估,在工作準備和實施的全過程中提供技術支持,并實施具有較大輻射照射和污染

風險的工作現場的輻射防護監督。

7.2 工作策劃包括:

a) 工作項目的篩選,只有保證安全運行所必須的項目才是應當實施的項目;

b) 合理估計工時、工期和所需要的人力資源;

c) 了解機組運行的狀態,測量或估計工作現場的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進行風險分析;

d) 充分評估過去類似的工作任務和經驗,預計可能的最大個人劑量和集體劑量,并確定相應的目

標;

e) 根據上述信息并經過評估確定必須具備的工作條件,制定輻射防護措施,明確工作執行人員與

輻射防護人員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形成書面文件;

f) 根據工作任務和機組狀態合理選擇作業人員和開工時間。

7.3 工作準備包括:

a) 按核電廠工作程序準備必要的工作文件,具體規定工作條件和輻射防護要求;

b) 任命工作負責人,并保證所有參加者受到相應的培訓,了解工作的性質、工作條件和輻射防護

要求;

c) 優化工作現場的準備,包括運行隔離、屏蔽、必要的通風裝置、保溫層的拆卸和存放、腳手架

的搭建、廢物收集和處理的準備等,必要時進行現場去污,同時根據需要準備必要的個人防護

用品和器具;

d) 合理選擇所需的工具、設備,必要時采用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用工具,并進行專用工具使用

和特殊操作的模擬培訓;

e) 在工作準備的過程中輻射防護人員提供現場支持,并檢查準備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

7.4 工作實施包括:

a) 只有工作準備全部按計劃完成,并經檢查確認才允許開始工作;

b) 工作負責人應當熟悉工作文件并嚴格按照工作文件的要求組織實施,對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疑難

和問題應向有關人員包括輻射防護人員尋求支持;

c) 應以良好的工作條件、合理的屏蔽、最佳的操作方法、最少的人手、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操作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必要時安排專門人員保證工作現場的

通風和呼吸器具的供氣,以避免體表和體內污染;

d) 除直接的作業人員和必要的輔助人員外,其他人員應遠離工作點以減少不必要的照射;

e) 按規定對產生的廢物進行收集、轉移和處理;

f) 實施過程中輻射防護人員應隨時向工作負責人和操作人員提供技術支持,同時根據需要采取必

要的管理措施,進行現場監督。

7.5 工作評價與總結包括:

a) 應及時進行工作完成后的評價與總結,工作負責人負責編寫的總結報告應包括輻射防護的內容。

對于大型的工程改造和重要的運行、維修活動,輻射防護人員應編寫獨立評價和總結報告;

b) 評價與總結應全面考慮工作任務完成的情況,包括人數、工時、工期、質量、材料消耗、

返工延誤、安全和防護等。輻射防護評價與總結的內容應包括個人劑量、集體劑量、體表和體

內污染、地面和工作現場污染、廢物收集等要素,并與預期的目標和要求以及以往同類型工作

對比;

c) 對于輻射防護要素控制良好的生產活動應找出成功的經驗;對于與預期目標和要求以及與以往同

類型工作有差距的工作應查找原因,提出改進建議;

d) 評價與總結應按核電廠完工報告管理和經驗反饋的要求實施,保證改進建議的落實。

7.6 在工作計劃、準備和實施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發生異常情況的可能性,制定明確的指令,并寫入工

作文件之中。

8 輻射工作許可證

8.1 工作許可證是核電廠工作過程控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具有輻射或污染風險需要特殊防護措施的工

作必須使用輻射工作許可證。輻射工作許可證一般包括:

a) 進入功率運行條件下的反應堆廠房或高輻射區域的許可證;

b) 射線探傷的許可證;

c) 其他需要特殊防護措施的高輻射或高污染風險作業的許可證。

8.2 輻射工作許可證由工作負責人申請、填寫相關信息,經授權的輻射防護人員和其他授權人員審核,

包括運行人員對機組狀態和現場工作條件的審核,最后由核電廠經理或授權人員批準。

8.3 工作負責人應熟悉并在整個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許可證的指令。

8.4 輻射工作許可證的信息和指令應包括:

a) 機組狀態和運行控制的要求;

b) 工作現場輻射水平的測量值或估計值、有無輻射熱點、以及可能的變化;

c) 工作現場污染水平的測量值或估計值及污染水平在工作中可能的變化;

d) 在不同的工作階段需要進行的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測量以及所需要的防護措施,包括個人防護

用品和器具;

e) 工作時間和個人劑量的限制;

f) 射線探傷情況下對周圍區域的可能影響和探傷現場邊界的確定;

g) 工作負責人和作業人員應遵守的防護和安全的要求;

h) 輻射防護人員的支持和現場監督。

8.5 當工作已經執行完畢、所有人員已經撤離工作現場、該工作現場已經恢復并可以恢復正常運行狀

態時,工作負責人應按規定及時交還輻射工作許可證。

9 源項控制

9.1 源項控制是實施輻射防護最優化和減少劑量的重要措施。為此,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應明確規定

源項控制的要求,包括減少工作現場的輻射源和放射性物質。

9.2 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程序保證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嚴格控制主回路系統及相關系統設備材料的

選擇和機組運行的化學參數,防止燃料元件破損和主回路系統及相關系統的放射性泄漏,必要時盡快卸

出受損的元件,以降低輻射源項。

9.3 應嚴格控制異物,如焊條、螺絲、螺母和金屬碎屑等進入主回路系統,這些異物在回路中不僅可

能損壞部件或者核燃料,而且可能被活化形成重要的輻射源。

9.4 主回路系統及相關系統應盡可能使用不含或少含鈷的材料,最大限度地減少放射性活化產物在系

統設備和部件中的產生和沉積,同時盡可能減少導致回路中放射性物質積累的瞬變,并利用停堆的機會

清除回路中的活化腐蝕產物。

9.5 必要時采用化學去污方法清除系統設備中沉積的活化腐蝕產物。

10 工作人員分類和個人劑量控制

10.1 為方便輻射防護管理,有效實施個人劑量監測和評價,應將在核電廠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承

包商人員,按工作條件和輻射風險分為兩類:

a) A 類輻射工作人員,即直接從事具有輻射風險工作的人員。由于工作需要,他們經常進入控制

區,或有時進入控制區,但可能受到顯著的職業照射;

b) B 類輻射工作人員,即一般不直接從事具有輻射風險工作的人員,他們通常在控制區以外工作,

但可能偶爾進入控制區。

10.2 A 類輻射工作人員應接受核電廠規定的輻射防護培訓,具備輻射防護的知識和技能,并獲得相

應的授權;B 類輻射工作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培訓,了解核電廠的輻射風險和輻射防護的基

本規定和要求。

10.3 A 類輻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常規的個人劑量監測,并保持所受職業照射的記錄;B 類輻射工作

人員通常不需要進行常規的個人劑量監測,但在特定條件下,如果需要進入控制區或從事可能涉及職

業照射的活動,則應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并記錄所受到的照射。

10.4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核電廠工作人員,包括在核電廠實習或接受培訓的年齡在16~18 歲之間

的學生或見習生的個人劑量根據GB 18871-2002 關于職業照射的劑量限值進行控制,年齡未滿16 周

歲不得接受職業照射,孕婦所受照射應比較均勻,孕婦、授乳婦女應避免內照射。

10.5 如果發生年度個人劑量超過20mSv 但不超過50mSv 的情況,核電廠應:

a) 對照射進行評估,必要時應采取改進行動;

b) 限制進一步的照射,使得在連續五年的期限內總有效劑量不超過100mSv;

c) 向有關監管部門通報劑量的大小、發生該照射的具體情況和改進措施。

10.6 在異常情況下,如果個人劑量超過50mSv,核電廠應組織包括不同領域的專家和保健醫師參加

的調查,吸取教訓,采取防止異常重復發生的措施,并上報有關監管部門;同時,對受過量照射的工

作人員應考慮其健康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調換工作,如果能夠繼續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應與本人

或其代表協商后制定專門的劑量限制措施,保證在連續五年的期間內總有效劑量不超過100msv。

10.7 應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分別記錄正常運行條件下和事故或應急情況下的個人劑量。個人劑量監

測結果應由核電廠輻射防護部門定期通知受照射者本人。

10.8 應將個人劑量和集體劑量作為核電廠的重要運行指標進行統計和評估。

11 工作場所的分區和管理

11.1 工作場所分區

為便于輻射防護管理和職業照射控制,應將核電廠的工作場所劃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和非限制區。

控制區為核電廠需要或可能需要專門的輻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工作場所,監督區為控制區外圍需

要定期進行輻射監測的適當區域,非限制區為在控制區和監督區以外一般不需要進行輻射監測的其他

區域。

11.2 控制區的管理

11.2.1 應當明確劃定控制區的邊界。確定控制區的邊界時,應考慮輻射風險的類型、預計的

正常照射的水平、潛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護手段與安全措施的性質和范圍,

包括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11.2.2 應盡可能減少控制區和控制區出入口的數目,以便于有效地進行控制區的管理。

11.2.3 對于范圍比較大的控制區,如果其中的照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變化較大,

需要實施不同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則可根據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再劃分為不同的子區。由

于核電廠的設

計以及運行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子區的劃分可能因不同核電廠而異。核電廠控制區子區劃分

的一個實例參見附錄A。

11.2.4 在滿足防護與安全的相關要求的情況下,通常利用現有的構造物的實體邊界作為控制區和子區

的邊界,當無法采用實體邊界時,也可采用其他適當的手段劃分邊界。

11.2.5 應當在控制區及其各子區的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位置設立醒目的、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輻射

警告標志;在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較高的子區的入口處應標示子區的類別,并給出相應的輻射水平和污

染水平等信息;對某些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很高的子區,必要時還要實施嚴格的控制出入的行政管理措

施。

11.2.6 應根據需要在控制區入口處提供防護衣具、監測設備和個人衣物貯存柜;在出口處提供工作人

員體表、工作服及攜帶出控制區的小型工具和小件物品的污染監測設備和體表去污設施以及放置被污染

的防護衣具的貯存容器等。

11.2.7 定期進行控制區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監測和評價,確定控制區內各區域的輻射水平和污染水

平是否發生變化,如果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已經明顯變化,則應當考慮:

a) 采取措施降低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

b) 如果需要,重新劃分控制區子區或改變子區的邊界;

c) 增加或改進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

11.2.8 進入控制區工作的人員應當按要求接受與其工作相適應的、足夠的輻射防護培訓,并獲得進入

控制區的許可或授權。臨時進入控制區的非輻射工作人員和進入控制區參觀的人員,應當履行核電廠規

定的批準手續,并至少有一名具有輻射防護授權的輻射工作人員陪同。

11.2.9 控制區入口和出口應設置控制出入的裝置,只有獲得進入控制區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控制區;

只有經過體表污染測量,表面污染低于電廠控制水平的人員才能離開控制區。

11.2.10 對于高輻射水平或高污染水平的控制區子區應當規定明確的進入條件,只有獲得特別的輻射

工作許可證才能進入這些區域,許可證應給出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數據,規定進入的時間、防護措施

和其他進入的條件。非輻射工作人員(包括外來的參觀人員)不允許進入這些區域。

11.2.11 在控制區工作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穿戴與其工作相適應的防護衣具。禁止在控制區內進食、

飲水、吸煙和大小便,禁止皮膚有傷口的人員進入控制區。

11.2.12 控制區內應維持足夠的通風,并保證氣流方向由低輻射或低污染區向高輻射或高污染區流動。

控制區內各房間的門應當經常保持關閉狀態,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

11.2.13 應保持控制區內的應急照明裝置隨時可用,并清晰指示應急出口的方向和位置。

11.2.14 離開控制區的人員和攜出控制區的小型工具、小件物品經檢查如果超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則應當清洗去污,合格后方能離開或攜出控制區。

11.2.15 進入控制區的設備、器材和物品應盡可能地去除外包裝以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需要運

出控制區的設備、器材、物品包括放射性廢物必須進行適當的包裝,經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測量合格后,

由指定的出口運出。

11.2.16 對放射性物質(包括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污染的設備、器材、工具、物品在核電

廠控制區之間的轉移和運輸應制定專門程序進行控制,防止異常照射和放射性污染擴散。

11.2.17 根據需要核電廠可建立臨時控制區,并參照上述要求進行管理。

11.3 監督區的管理

應在輻射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劃定監督區的邊界,并在書面程序或文件中規定。監督區通常不需要專

門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定期對其進行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監測和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采

取進一步的防護措施。

11.4 非限制區的管理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非限制區為非輻射工作場所,輻射風險極低,通常不需要進行定期的監測和評

估,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其進行輻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監測,并進行必要的評估。

11.5 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控制

11.5.1 核電廠工作人員的體表、內衣、 工作服及工作場所的設備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污染根據

GB 18871-2002 的規定進行控制。

11.5.2 表面污染超過規定的控制水平時,應當進行去污。工作臺、設備、墻壁、地面經采取適當的去

污措施后,表面放射性物質污染可視為固定污染,經輻射防護部門同意,控制水平可適當提高,但不得

超過規定控制水平的5 倍;手、皮膚、內衣、工作襪被污染時應及時清洗,并盡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

11.5.3 控制區內的某些設備、工具和其他物品在特別需要的情況下經去污使其固定污染降低到控制區

設備類控制水平的五十分之一以下,并經輻射防護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在核電廠其他區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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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

12.1 概述

核電廠應按照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職業照射監測計劃,進行相應

的監測與評價。監測與評價的結果應根據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12.2 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12.2.1 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內容與頻度應根據工作場所內的劑量率和活度濃度水平及其變化以及潛

在照射的可能性與大小確定,以保證:

a) 能夠評估所有工作場所的輻射狀況,包括工作場所的輻射水平、空氣和表面污染水平;

b) 可以對工作人員在其中所受到的照射進行評價;

c) 能夠審查控制區和監督區的劃分是否適當。

12.2.2 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應包括:

a) 正常運行條件下的常規監測;

b) 針對某一特定的生產活動進行的操作監測;

c) 特殊情況下的特殊監測。

12.2.3 應針對不同情況制定具體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應規定:

a) 測量的目的和擬測量的輻射量;

b) 測量的時間、地點和頻度;

c) 所用的測量儀表和設備;

d) 測量方法和程序;

e) 調查水平和超過調查水平時應采取的行動。

12.2.4 核電廠應設置必要的固定監測系統,以監測工作場所不同區域的&gamma;輻射水平、放射性氣體和氣

溶膠的活度濃度水平。同時核電廠應裝備必要的可適用于正常運行條件和事故工況的可移動或便攜式測

量儀表和設備,這些儀表和設備一般包括:

a) &gamma;輻射監測儀;

b) 中子監測儀;

c) 氣溶膠及放射性碘的取樣和監測設備;

d) 表面污染測量儀;

e) 氚或氚化水的取樣、測量設備。

以上系統和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維修和校準,使其處于良好的可用狀態。

12.3 個人劑量監測

12.3.1 核電廠應當對所有進入控制區的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監測的類型、頻度和不確定度應根

據人員分類、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的大小與變化以及潛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確定。

12.3.2 A 類輻射工作人員應接受常規的&gamma;外照射的個人劑量監測和定期的全身計數器測量,根據所從

事作業的輻射風險,必要時還要進行中子劑量的監測和攝入氚或氚化水的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

12.3.3 B 類輻射工作人員及參觀人員進入控制區時應進行&gamma;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根據可能受到的照

射,需要時可增加其他的監測。

12.3.4 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應通過佩帶相應的累積式個人劑量計以獲得&gamma;和中子的照射劑量,所佩帶

的&gamma;個人劑量計應當至少有一種能實時顯示累積的受照劑量,并且在劑量率或累積劑量超過預置閾值時

發出聲音和閃光的報警。

12.3.5 核電廠應準備必要的監測手段進行內照射的個人劑量監測,包括全身計數器測量和排泄物的取

樣分析:

a) 正常運行條件下,核電廠輻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身計數器的常規測量;

b) 停堆大修時,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全身計數器的檢查次數;

c) 特殊情況下,對可能發生體內污染的人員及時進行全身計數器檢查,必要時進行排泄物的取樣分

析。

12.3.6 在存在氚的體內污染風險的情況下,應制定專門的監測方案,監測工作人員攝入氚或氚化水的

內照射個人劑量。

12.3.7 用于監測&gamma;和中子外照射的個人劑量計應具有足夠的量程并按規定進行校準,保證在核電廠正

常運行、事故處理或應急響應情況下都能準確地測量個人受照劑量。

12.4 評價程序

12.4.1 核電廠應制定評價程序,定期對工作場所和個人劑量的監測結果進行評價以評估核電廠輻射防

護與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評價結果應以適當形式向電廠工作人員,包括承包商人員公布,并以書面文件

作為記錄保存。

12.4.2 工作場所監測結果的評價應至少覆蓋以下內容:控制區和監督區輻射水平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區域劃分是否適當,是否符合職業照射控制的要求,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改進行動等。

12.4.3 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的評價應至少覆蓋以下內容:平均個人劑量和最大個人劑量、個人劑量按劑

量大小和不同專業、工種的分布、個人劑量和集體劑量是否符合職業照射控制的個人劑量限值和最優化

的要求、是否達到核電廠運行業績指標的預期值、與同類型核電廠的比較、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改進行動

等。

12.4.4 特殊情況下,如重大操作和技術改進的實施和具有重大輻射風險的事件或事故的處理,根據需

要應進行專門評價,專門評價的結果應根據法規的要求以適當形式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并作為專門記錄

保存。

12.5 質量保證計劃

12.5.1 應將質量保證貫穿于從監測計劃制定到監測結果評價的全過程,質量保證計劃應包括:

a) 監測計劃制定、實施和監測結果評價的人員資格和培訓與授權的要求;

b) 監測儀表、設備的計量特性的確定和維持;

c) 取樣、分析、測量和計算方法、以及程序的建立和執行;

d) 監測結果的記錄、檢查以及記錄的保存;

e) 評價報告的編寫、審查和批準。

12.5.2 應建立和執行輻射監測儀表和設備的預防性維修和定期檢查試驗計劃,并按規定對所有輻射監

測儀表和設備進行校準,保證監測儀表和設備具備所要求的計量特性并滿足核電廠系統和設備可用性的

要求。

12.5.3 凡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監測方法和程序,應使用標準的方法和程序,或所用監測方法

和程序高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暫時無標準的應符合輻射監測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經過審評和

鑒定。

12.6 異常情況的報告

12.6.1 在實施監測過程中如果發現測量結果超過規定的調查水平,應按核電廠異常事件的報告程序報

告,并保持原始的測量記錄。

12.6.2 在異常情況報告的同時,應采取措施防止不必要的照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擴散。

13 防護衣具和設備管理

13.1 核電廠應為工作人員提供足夠、適用和符合有關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包括正常工作條件

下使用的各類防護服、工作鞋、工作襪、手套和安全帽,以及特殊情況下使用的防護面罩和呼吸保護器

具、含鉛防護圍裙或背心、專用的防水工作服、以及專用的防護手套和鞋套等。這些防護用品和器具應

妥善保管,防護面罩、呼吸保護器具和含鉛防護圍裙或背心等應進行必要的性能試驗,試驗不合格的不

得在輻射工作中使用。

13.2 核電廠應建立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器具的指南并對工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

的培訓,對呼吸保護器具使用者應進行專門訓練,必要時幫助其穿脫并檢查其穿戴是否正確。

13.3 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應有足夠的儲備,保證在預期的運行工況和應急干預中都有足夠的防護用品

和器具可用。

13.4 除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外,對某些具有高輻射或高污染風險的區域還需要配備專門的設備或器

材,以減少輻射照射或避免污染,包括屏蔽材料、可移動的帶過濾器的通風裝置、遠距離操作工具、特

制的固體廢物容器和放射性廢水貯存容器以及特殊的監測儀表和設備、通訊器材等。這些設備和器材應

指定專門的單位或人員保管,并保證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13.5 防護用品和器具的使用可能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時間延長,并有可能導致非輻射危害,因此核電廠

應盡可能采用符合最優化原則的良好的工程裝置或改善工作條件,減少對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的依賴;

同時,在滿足輻射安全的前提下,應優化個人防護用品和器具的使用以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14 停堆大修和電廠改造中的輻射防護最優化

14.1 停堆大修的職業照射控制是核電廠運行期間輻射防護最優化的關鍵。核電廠應從大修的總體安排

到各項具體工作任務全面實施最優化計劃,以有效的防護行動實現減少劑量的目標。最優化實施和輻射

工作管理的具體要求分別見第6 章和第7 章。

14.1.1 應建立必要的與大修任務相適應的輻射防護組織。核電廠最優化委員會、最優化協調員和工作

組可直接承擔大修期間輻射防護最優化推進、協調、評估(分析)和改進行動建議的職能,也可根據需

要設立新的組織,履行某些特定職能。

14.1.2 輻射防護人員應從大修策劃開始直接參加大修的組織協調,參與大修全過程的管理,并發揮如

下作用:

a) 按照輻射防護大綱和最優化計劃的要求對大修任務和計劃進行審核;

b) 對涉及職業照射的主要大修項目進行評估和分析,制定大修的總的集體劑量目標和分項目的集體

劑量目標,確定個人劑量及表面污染等控制指標;

c) 審核涉及職業照射的主要大修項目的工作文件;

d) 與參與大修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風險分析和經驗反饋,制定和完善最優化行動要求和具體的現場

防護方案;

e) 通過培訓和宣傳使參與大修的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的工作人員(包括管理人員),了解大修

的集體劑量目標、各項控制指標及最優化行動要求;

f) 對具有較高的輻射風險的作業進行專門的培訓,包括必要的模擬培訓和實際操練;

g) 對防護措施的準備提供支持和建議,檢查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包括現場的防護衣具和

設備是否到位,廢物收集和處理的準備是否完成;

h) 必要時組織、協調和推進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降低源項和控制水化學指標的程序,并根據需要組

織制定適當的參考水平,例如有代表性的區域和部位的輻射水平,以監督最優化計劃的實施;

i) 對涉及職業照射的大修工作現場進行巡視和監督,并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見證點"和"待檢點",

只有經過輻射防護人員現場驗證或檢查,大修作業才允許繼續進行;

j) 保證監測設備,尤其是某些特殊監測設備的可用性,必要時對現場職業照射條件進行及時的監測

和評估;

k) 按照停堆大修的最優化指標和參考水平及時進行最優化實施情況的分析和評估,向大修的指揮協

調機構、核電廠管理層及工作人員通報最優化指標的狀態和趨勢,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l) 參與工作總結和經驗反饋,對最優化的實施進行全面評估,總結和推薦成功的經驗和良好實踐,

提出進一步的改進行動要求,并保持相關的記錄和文件。

14.2 某些核電廠改造項目技術復雜,改造的結果可能對核電廠職業照射產生直接的影響,另外核電

廠改造項目的實施可能伴有較高的輻射風險,有時與停堆大修同步進行,核電廠應根據實際情況單獨

或與大修結合,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最優化計劃。

14.2.1 由技術部門、運行部門和輻射防護人員參加的最優化工作組對改造項目進行評估和深

入分析,制定集體劑量目標和個人劑量約束值等控制指標,規定最優化行動要求和防護措施(見

第6 章)。

14.2.2 在存在多個改造方案或不同的實施計劃時,應充分收集和評估、分析有關的數據和信

息,必要時采用適當的輔助決策技術,選擇最佳的方案和計劃。

14.2.3 應按照輻射工作管理的要求(見第7 章)進行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職業照射控制,

以實現最優化計劃所確定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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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放射性廢物管理中的職業照射控制

15.1 為有效控制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流出物和固體廢物,減少對環境和公眾的輻射影響,同時實施

有效的職業照射控制,減少放射性廢物管理人員和核電廠其他工作人員在收集、分類、處理、貯存和

運輸放射性廢物過程中可能遭受的職業照射,核電廠輻射防護大綱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及相關程序

應按照輻射防護最優化和放射性廢物最小化的原則,具體規定最大限度地降低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

減少環境的輻射影響和公眾照射、并有效控制放射性廢物管理過程中職業照射的要求和應采取的防護

措施。

15.2 應通過培訓、宣傳、教育和有效的溝通、協調使放射性廢物管理人員和核電廠其他工作人員清

楚了解放射性廢物管理過程中職業照射控制的要求和責任,自覺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并采取有效的

防護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放射性廢物管理過程中所受的職業照射劑量。

15.3 應通過良好的運行管理,盡可能避免燃料元件受損,必要時盡快卸出受損的元件,最大限度地

減少反應堆冷卻劑中的雜質和壓力邊界的泄漏,避免工作場所和設備污染,并對控制區使用的消耗材

料和去污的方法和技術進行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

15.4 所收集的放射性廢物應根據廢物的來源、廢物的物理和化學形態、所含的放射性核素及總活度

和比活度、以及貯存、處理和處置的要求進行分類。放射性廢物應有計劃地及時進行處理,避免未處

理的放射性廢物過分積累,增加職業照射和污染擴散的風險。

15.5 放射性廢物應當用專門容器在控制區的指定地點存放或貯存。放射性廢物的貯存容器應明顯標

識,或按規定使用明顯的警告標志,必要時采取隔離措施;放射性廢物容器應適合貯存的放射性廢物

的特性和貯存條件,保證在要求的貯存期間內容器的完整性,容器的表面劑量率和污染水平應符合有

關規定,在運出控制區之前應當進行劑量率和污染水平的測量。

15.6 放射性廢物運輸包括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污染的設備、工器具及其他物品在核電廠內的轉移和放

射性廢物運出核電廠的運輸。放射性廢物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根據本標準和有關法規、標準以及核電廠

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具體安排制定。安全措施除一般的防護要求外,還應當考慮潛在的危險性和事故的可

能后果。必要時放射性廢物運輸應由熟悉安全防護要求的專門人員根據書面程序進行監督,在某些情況

下可以建立臨時控制區。

16 事故處理和應急響應中工作人員的照射控制

16.1 應當考慮可能引起工作人員異常外照射及體內、體表或者工作場所和設備嚴重污染的緊急情況。

具有或可能具有場外放射性后果的緊急情況按照核電廠應急計劃的要求進行處理,只涉及核電廠工作人

員的緊急情況的處理由輻射防護大綱規定。

16.2 核電廠開始運行前應當為可能發生的事故或應急情況做出安排:

a) 位于廠區內的急救室和去污設施、設備應當可用;

b) 能為處理緊急情況的人員及時提供合適的個人劑量計、適用的防護衣具和呼吸保護設備;

c) 高量程的輻射測量儀、可移動或便攜式空氣采樣裝置,以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的取樣測量裝置應處

于隨時可用狀態。

16.3 應按照核電廠應急計劃的要求和輻射防護大綱的有關規定制定處理緊急情況的工作程序,并進行

必要的培訓和演練,保證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時相關部門和人員能夠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響應,并向有關監

管部門報告。

16.4 在事故和應急情況下,參與應急干預、接受的劑量可能大于最大年劑量限值(50mSv)的人員應

是志愿的。應事先將采取行動的必要性和可能面臨的健康危險通知這些人員本人,并應在實際可行的范

圍內,就需要采取的行動對其進行培訓;同時由職業醫師對這些人員的健康資料和個人劑量記錄進行評

估,提出醫學和防護建議。

16.5 對于事故和應急情況下受影響的人員應由職業醫師根據所受照射和污染的情況進行鑒別,分別處

理(見第17 章),必要時應從專業醫療機構尋求支持。

17 職業健康管理

17.1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設置必要的機構,配備適當的職業醫師和護理人員,負責員工的職業健康管理。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和職業醫師應獲得相關的資格認證或具有規定的資格證書。

17.2 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以職業醫學的一般原則為基礎,核電廠應根據有關法規、標準和安全運

行的要求,制定并執行職業健康管理計劃,職業健康管理計劃應包括:

a) 核電廠相關組織和人員在職業健康管理方面的職責;

b) 核電廠工作人員健康的一般要求和某些關鍵崗位的特殊要求;

c) 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和工作適任評價;

d) 工作人員健康檔案管理;

e) 異常情況下的醫學處理。

17.3 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包括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和相應的工作適任評價,核電廠營運

單位應將健康檢查和工作適任評價的結果作為工作人員獲得相應的崗位資格或授權的基本條件。健康檢

查結果和工作適任評價意見應記入個人健康檔案并及時通知本人。

17.4 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健康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

a) 詢問個人的一般情況和職業史,特別關注個人婚育史和既往職業照射和醫療照射的歷史,包括接

受照射的時間、類型和劑量大小等;

b) 詢問個人家庭情況和既往的病史;

c) 臨床檢查;

d) 實驗室和其他輔助性檢查。

17.5 輻射工作人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頻度一般為1 年一次,檢查的內容與上崗前檢查基本相同,但應

更加關注其在崗期間的工作條件、接受輻射照射和有無患病等情況,必要時進行更深入的檢查或跟蹤觀

察。

17.6 輻射工作人員的工作適任評價在每次健康檢查之后依據有關法規和標準及崗位的任務和要求,由

具有授權的職業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評價,并給出"適任"、"不適任"或"有條件適任"的評價

意見。對評價意見為"不適任"或"有條件適任"的人員,應在通知其本人的同時通知其直接主管,并

由其直接主管對其工作進行適當安排。

17.7 輻射工作人員在事故和應急情況下如果發生異常受照或體表、體內污染,應通知職業醫師進行醫

學處理,包括:

a) 核實或估計受照劑量,進行體表或體內污染測量;

b) 如果受照劑量超過100mSv,應根據劑量大小進行醫學觀察和相應的醫學處置;

c) 對于體表污染的人員應根據污染水平和污染部位,選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去污;

d) 對于體內污染的人員應根據攝入的途徑、攝入的核素和活度采取阻止攝入體內的放射性核素的吸

收和加速其排出的措施,并估算相應的待積有效劑量;

e) 在伴有嚴重的身體損傷的情況下,應優先處理身體損傷;

f) 職業醫師應參加異常照射事件的調查,并對個人劑量控制和改進防護措施提出建議。

17.8 核電廠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為核電廠工作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健康檔案一般應包括個人的一

般情況、一般病史、職業史、個人受照劑量、上崗前和在崗期間每次健康檢查的記錄和工作適任評價的

意見等。如果曾受到過異常照射或參加過應急干預,應記錄受照劑量和醫學處理意見;如果接觸過其他

有害物質,應記錄其接觸史。個人健康檔案應妥善保存,只有本人和具有授權的醫師可接觸個人健康檔

案的資料。

18 記錄

18.1 核電廠應當做好并保持與職業照射有關的記錄,這些記錄包括:

a) 個人劑量檔案和在職期間的個人健康檔案,包括正常運行條件下的職業照射記錄和事故或應急情

況下的照射記錄;

b) 工作場所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監測結果;

c) 輻射監測儀表、設備的檢查、試驗和校準記錄;

d) 放射源清單和盤存記錄;

e) 輻射防護培訓和授權記錄;

f) 體表污染去污和醫療處置記錄;

g) 輻射工作許可證;

h) 運出控制區和廠區的放射性廢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質的檢查記錄;

i) 異常事件和事故報告;

j) 以上記錄相關的總結或報告,包括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的正式報告。

18.2 應根據核電廠質量保證和文件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職業照射記錄的保存期和保存方式。在工作人

員年滿 75歲之前或在工作人員停止輻射工作后30a 內, 核電廠應為他們保存個人劑量檔案和個人

健康

檔案。

18.3 核電廠工作人員有權查閱本人的職業照射記錄及有關資料。當工作人員調換工作單位時原工作單

位應向其新的工作單位提供職業照射記錄的復制件。

18.4 應保證記錄的安全,包括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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