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燒毀的央視輔樓(資料圖片)
京華時報11月19日報道 京華時報11月19日報道 昨天,央視大火第二批案件在市二中院宣判。為央視新址配樓采購并施工使用了大量不合格保溫板的中山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三名責任人,一審均被認定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單位被處罰金110萬元,三名責任人則分別被減輕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
三責任人分別是中山盛興公司副總經(jīng)理唐珠創(chuàng)、公司在央視新址B標段項目部執(zhí)行經(jīng)理谷顯樹、項目部質(zhì)量員李書志。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負責央視新址B標段幕墻設計、供貨和安裝的中山盛興公司與廊坊華能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供貨合同,約定華能公司提供燃燒性能為B2級的擠塑板。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中山盛興公司先后將從華能公司采購的4000余平方米、銷售金額共計17萬余元的擠塑板供應并使用于央視新址B標段幕墻工程。
2007年5月27日,中山盛興公司從華能公司采購的擠塑板在施工前被北京市質(zhì)監(jiān)局抽查檢測為燃燒性能未達到B2級,后該批擠塑板被封存。該公司在向有關部門出具的書面報告中隱瞞了已使用擠塑板的情況,且未進一步對已安裝使用的擠塑板燃燒性能進行檢測。
2007年10月間,中山盛興公司擅自更換供貨廠家,至2008年4月間,先后采購無標識、無合格證和產(chǎn)品檢測報告的擠塑板共計2.1萬余平方米供應央視新址項目工程,銷售金額共計88萬余元。
唐珠創(chuàng)、谷顯樹作為中山盛興公司央視新址項目的負責人,在得知更換供貨廠家后,未按合同約定將此情況通報給雇主代表和監(jiān)理公司。李書志作為質(zhì)量員,在未取得天匠公司擠塑板的檢測報告與合格證的情況下,仍允許施工使用,且在施工中也未對天匠公司的擠塑板進行檢測。
2009年2月9日,央視大火發(fā)生后,從火災現(xiàn)場提取到中山盛興公司供應并使用的擠塑板,經(jīng)檢測燃燒性能均未達到B2級。
開庭時,被告單位的辯護人認為檢方證據(jù)不足,起訴罪名不成立。唐珠創(chuàng)認為自己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谷顯樹也認為自己不對材料的采購、檢測負責;李書志則稱自己已向領導匯報了相關問題,其辯護人尹富強也提出,李書志已履行職責。
法院認為,中山盛興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偽劣擠塑板,銷售金額達到100余萬元,已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唐珠創(chuàng)、谷顯樹和李書志分別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他們的行為亦構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對于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的辯解,判決未予采納,但指出,三名被告人雖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鑒于本案特殊情況,依法對他們均予以減輕處罰,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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