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力裝置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measuring device of power system
GB/T 50063-2017
主編部門: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7 測量用電流、電壓互感器
7.1 電流互感器
7.1.1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流互感器和電壓互感器選擇及計算規程》DL/T 866的規定。
7.1.2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的標準準確級應為:0.1、0.2、0.5、1、3和5級;用途的測量用電流互感器的標準準確級應為0.2S、0.5S。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準確級的選擇應在上述標準準確級中選擇。
7.1.3 對工作電流變化范圍大的回路,應選用S級的電流互感器。
7.1.4 測量用的電流互感器的額定一次電流應接近但不低于一次回路正常負荷電流。對于指針式儀表,應使正常運行和過負荷運行時有適當的指示,電流互感器的額定一次電流不宜小于1.25倍的一次設備的額定電流或線路負荷電流,對于直接啟動電動機的指針式儀表用的電流互感器額定一次電流不宜小于1.5倍電動機額定電流。
7.1.5 電能計量用電流互感器額定一次電流宜使正常運行時回路實際負荷電流達到其額定值的60%,不應低于其額定值的30%,S級電流互感器應為20%;如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應選用高動熱穩定的電流互感器以減小變比或二次繞組帶抽頭的電流互感器。
7.1.6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的額定二次電流可選用5A或1A。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電流互感器宜選用1A。
7.1.7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的二次負荷值不應超出表7.1.7的規定。
表7.1.7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二次負荷范圍
儀表準確級 | 二次負荷范圍 |
0.1、0.2、0.5、1 | 25%~100%額定負荷 |
0.2S、0.5S | 25%~100%額定負荷 |
3、5 | 50%~100%額定負荷 |
7.1.8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額定二次負荷的功率因數應為0.8~1.0。
7.1.9 測量用電流互感器可選用具有儀表保安限值的互感器,儀表保安系數(FS)宜選擇10,必要時也可選擇5。
7.1.10 用于貿易結算的Ⅰ、Ⅱ、Ⅲ類電能計量裝置,應按計量點設置專用電流互感器或專用二次繞組。
7.1.11 電子式電流互感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量用電子式電流互感器的類型、一次電流傳感器數量和準確級應滿足測量、計量的要求;準確級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7.1.2條的規定。
2 測量用電子式電流互感器的一次額定電流應按一次回路額定電流選擇。
3 測量用電子式電流互感器的輸出宜為數字量,也可為模擬量;其輸出接口型式應滿足測量、計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