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2]84 號文的要求,規范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標準,并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對《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進行了修訂。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并結合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所涉及的主要技術內容和特點,修訂后的本規范在技術內容上做了相應的調整。取消了室外架空線路、電力設備防雷和聲、像節目制作三章,增加了安全技術防范、綜合布線、電磁兼容、電子信息設備機房和住宅(小區)電氣設計五章,對其他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術內容也進行了補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規范由建設部建筑設計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所歸口管理,授權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東北設計研究院(地址:沈陽市和平區光榮街 65 號,郵政編碼:110003)
本規范參編單位: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所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上?,F代設計集團
天津市建筑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
中南建筑設計研究院
哈爾濱工業大學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
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ABB(中國)投資有限公司
廣東偉雄集團
浙江湖州久立耐火電纜有限公司
總 則
1.0.1 為在民用建筑電氣設計中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經濟合理、維護管理方便,并注意整體美觀,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單體及群體民用建筑的電氣設計,不適用于人防工程的電氣設計。
1.0.3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采用的技術標準和裝備水平,應與工程的性質、規模、功能要求相適應。
1.0.4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應采用各項節能措施,推廣應用節能型設備,降低電能消耗。
1.0.5 應選擇具有國家權威機構認證的產品,嚴禁使用已被國家淘汰的和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沒有產品質量認證的設備。
1.0.6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的設計理念。重視電磁污染及聲、光污染對環境的影響,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人居環境安全。
1.0.7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應采取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理論,創造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1.0.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參考具體pdf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