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于印發<二OO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
[2002]85號)的要求,由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在原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94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經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標準和國外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規范,后經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分6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所址選擇,電氣部分,配變電裝置的布置,并聯電容器裝置和對有關的要求。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1.將規范名稱由《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改為《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
2.將規范的適用范圍從“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擴大為“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
3.增加了20kV變電所設計的各方面的技術要求;
4.增加了高層民用建筑物內變電所的設計要求和防火要求;
5.增加了“預裝式變電站”- -節的內容;
6.增加了變電所操作電源設計條款;
7.補充了并聯電容器裝置工程設計條款;
8.補充、完善和修改了變電所的防火、建筑等方面的設計條款;
9.補充、完善和修訂了原規范的其他條款。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
釋,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負責日常管理,由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的地方,請將意見和建議寄送至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首體南路9號中國電工大廈,郵政編碼:100048)。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中機中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參編單位: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航空規劃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銅協會北京代表處
總則
1.0.1 為使變電所設計做到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供電可靠、技術、經濟合理、安裝和維護方便,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為20kV及以下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變電所設計。
1.0.3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應根據工程特點、負荷性質、用電容量、所址環境、供電條件、節約電能、安裝、運行和維護要求等因素,合理選用設備和確定設計方案,并應考慮發展的可能性。
1.0.420kV 及以下變電所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所址選擇
2.0.1變電 所的所址應根據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等因素綜合分析和比較后確定:
1宜接近負荷中心;
2宜接近電源側;
3應方便進出線;
4應方便設備運輸;
5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
6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物質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或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不應設在廁所、浴室、廚房或其他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處,也不宜設在與上述場所相貼鄰的地方,當貼鄰時,相鄰的隔墻應做無滲漏、無結露的防水處理;
8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變電所的所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9不應設在地勢低洼和可能積水的場所;
10 不宜設在對防電磁干擾有較高要求的設備機房的正上方、正下方或與其貼鄰的場所,當需要設在上述場所時,應采取防電磁干擾的措施。
2.0.2油浸變壓 器的車間內變電所,不應設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當設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時,建筑物應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2.0.3在多層建筑物或高層建筑物的裙房中,不宜設置油浸變壓器的變電所,當受條件限制必須設置時,應將油浸變壓器的變電所設置在建筑物首層靠外墻的部位,且不得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貼鄰處以及疏散出口的兩旁。高層主體建筑內不應設置油浸變壓器的變電所。
2.0.4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物的地下層設置非充油電氣設備的配電所、變電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有多層地下層時,不應設置在底層;當只有地下一層時,應采取抬高地面和防止雨水、消防水等積水的措施。
2應設置設備運輸通道。
3應根據工作環境要求加設機械通風、去濕設備或空氣調節設備。
2.0.5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物根據需要可以在避難層、設備層和屋頂設置配電所、變電所,但應設置設備的垂直搬運及電纜敷設的措施。
2.0.6露天或半露天 的變電所,不應設置在下列場所:
1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
2挑檐為燃燒體或難燃體和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建筑物旁;
3附近有棉、糧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場;
4容易沉積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灰塵或導電塵埃且會嚴重影響變壓器安全運行的場所。
內容參考pdf文件:
GB50053-201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