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說法|法律知識普及系列(2)
何為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合理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提示對方當事人特定條款的內容,也可以是在合同文本中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提請注意的語言文字必須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提請注意的行為必須在訂立合同之前,并達到按通常的標準足以引起一般人注意的程度。
作為合同制定者一方的企業,如果使用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建議對于合同主要權利義務部分向對方進行說明,好在簽訂前有一個聊天記錄證據,讓對方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知道并同意,并做好合同管理。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