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說法|法律知識普及系列(8)
這種格式條款約定保險責任有效嗎?需要注意什么?
【案例】12020年5月,唐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的小型客車及現場部分物品受損,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雙方對于賠償損失及責任分擔未協商一致,2020年6月,楊某將唐某及保險公司等訴至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唐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的所屬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萬元。但保單中特別約定:“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為50.2萬元”。庭審中,該保險公司主張按照該特別約定免賠,唐某及其公司則對該條款不予認可。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保單中“絕對免賠額50.2萬元”的特別規定系格式條款,涉及免除或減輕責任,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案件審理過程中,該保險公司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其已就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說明義務。故應適用《民法典》第496條的規定,認定保險公司提供的免責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遂依法判決該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注意】,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對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第二,提示對方注意的條款包括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第三,格式條款提供者未履行提示義務時,相對方可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