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說法|法律知識普及系列(9)
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案例】: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A公司將其位于某開發區的一層樓出租給B公司,租期為6年,若承租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導致合同解除的,應承擔6個月租 金的違約金。根據合同約定,B公司應當于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但其未按約支付,經A公司多次催告后,B公司仍未履約并明確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租金。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判令B公司承擔6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判決】:原被告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現原告已提供符合要求的租賃物,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并明確不再繼續履行剩余的租約,構成單方違約,原告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6個月租金的違約金,被告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調整。法院認為,該項違約金對應的是被告的根本違約行為導致租約提前解除后可能產生的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損失,原告主張的6個月租金的損失過高。法院判決:被告B公司支付A公司3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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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