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說法|法律知識普及系列(14)
當事人如何向對方主張已付的律師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案例:2020年8月4日,原告(買方)與被告(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佛山市順德區的房產,總計轉讓款為1400000元。定金140000元。合同約定,若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 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不動產買賣合同,并有權要求出售人雙倍返還定金或要求出售人支付不動產成交價20%的違約金,同時要求出售人退還買受人已支付的其他款項。因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以訴訟形式向違約方主張權利的,違約方必須承擔守約方所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后,原告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發現案涉房產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無法辦理貸款、過戶等相關手續。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被告盡快處理好被查封問題,以便繼續履行合同,但被告均消回應,拒不配合,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被告。原告因主張本案權利聘請律師花費律師費18000元并申請財產保全花費擔保費2000元。
判決: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各自全面履行自身的義務。涉案房屋在2020年9月27日被人民法院查封,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定金及支付中介費、律師費、擔保費于法有據,本院子以支持。
【律師提示】
一、建議簽訂合同時寫明:如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二、守約方起訴并獲得勝訴;
三、守約方已實際支付了律師費并有發票。四、如約定風險收費而沒有實際支付律師費則是難以得到支持。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