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說法|法律知識普及系列(15)
房產交易中的賣方交付義務?
《民法典》第598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權的義務。
第599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案例:原被告于2009年9月26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購買被告公司開發的位于撫順經濟開發區房屋;合同另約定被告應于2010年9月1日前交房,逾期交房超過30日的,買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賣方自2010年9月1日的第二天即2010年9月2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買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2009年9月15日,原被告另簽訂《車庫使用權轉讓協議》, 協議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位于撫順經濟開發區車庫使用權,總價款10萬元;被告應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被告應當承擔總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至2013年7月15日原告起訴,被告尚未將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及車庫交付原告。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的違約金。
判決: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房屋交付條件為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且達到清水房交付標準;第十一條約定“雙方進行交接時,出賣人應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要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的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現被告交付的房屋至今不能出示文件證明經驗收合格且達到清水房交付標準,所以不能視為交付。故對被告提出的寄發入住通知書即視為已經交付房屋及車庫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及車庫違約金共計83010元。
【律師提示】
一、出賣人的交付義務不僅包括交付主物,還包括交付從物及相應的必備材料,若未盡到相應附隨義務的,并不能視為已履行了交付義務。
二、住建部門等單位對房產的聯合驗收合格報告是房產可交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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